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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3〕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外贸严峻形势,实现全省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目标,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法检费用减免和目录调整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减免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费相关规定,对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品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严格执行国家新发布的法检目录,对调出目录的工业制成品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责任单位: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申创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推进省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扩大示范区内法检商品免验范围,对区内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证和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平台的检测结果等效采信,并给予分类管理、绿色通道、直报放行等便利服务。鼓励外贸企业参与研发设计、产品创新、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培训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扩大出口退税分类管理试点范围,在防止骗退税的基础上,简化优化退税程序,进一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加快退税进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四、大力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手续和审核流程,支持各金融机构为境外参加行、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或非居民银行结算账户;推动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帮助企业利用好境内与境外人民币市场。允许辖区内非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对外提供人民币担保业务。推动境内个人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促进个人贸易投资便利化。(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五、加强进出口融资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加大对进出口企业及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全年进出口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当年新增贷款用于支持进出口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对基本面较好、有订单、有效益、具备较强竞争力但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导致出口下滑、本年信用等级下降的进出口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信用评级不下降、授信额度不减少、贷款暂时不退出”的原则,维持其上一年的授信额度。对经济实力较强、进出口额较大但因授信额度不足而影响业务开展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在落实有效风险管控措施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授信额度。继续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进出口企业的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额对外贸企业予以重点倾斜。鼓励银行加强与保险、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鼓励各地建立进出口贷款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鼓励已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进出口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给予一定补偿。积极支持进出口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再融资、发行债券和私募债、融资租赁、信托、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渠道扩大融资规模,支持进出口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融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六、扩大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进出口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部分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采取直拨。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出口新兴市场的限额支持,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加快案件处理速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避险产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鼓励企业以总承包方式承揽海外工程,支持企业利用大型成套设备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提升竞标成功率,以工程承包带动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七、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2013年底全省50%的海关现场适用无纸化通关模式,2014年覆盖全省。降低AA类进出口企业查验率,实施较低比例随机抽查。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三方联网审批,实现“企业一次录入、部门同步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实施“一次报关、一次放行、一票到底”直通式监管。扩大区域通关口岸范围,实现与全国主要沿海、沿边口岸的双向覆盖。积极促进“区港联动”,优化“分区监管、优化操作、电子转关”监管模式。推进和完善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制度,积极探索验证放行、预检放行、抽样放行、信用放行等多种放行模式。争取尽快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关检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加大综合保税区申创力度,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申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公共型保税仓库,在加工贸易企业内建立自用型保税仓库。鼓励引进大进大出项目,对合肥、芜湖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实施“两单一审”。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区内查验、口岸放行。(责任单位:合肥海关,有关市政府)
九、加强口岸物流建设。加快推进临空产业发展,加快皖江航道和航运中心建设,推动合芜马口岸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充分发挥淮河水运和铁路运输优势,建设铁海联运运输通道。支持集装箱业务发展,对从我省口岸出运的集装箱优先报关报检。加大进出口物流支持力度,对我省港口新增的外贸班轮给予补贴,对各类船代、货代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我省开展业务给予支持,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拼箱集运”业务的给予补贴,船闸对外贸集装箱船舶通行实行减半收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有关市政府)
十、鼓励多种贸易方式发展。支持进出口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办好“安徽进出口商品网上交易会”。支持合肥发展空港国际快递。研究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通检、外汇监管和出口退税等服务,探索多部门联合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综合试点,积极深化和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措施。重点培育内外贸一体化商品市场,争取我省列入国家“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加强县级进出口孵化中心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开展进出口业务,并给予华交会、广交会等展位资源倾斜支持。依托流通型进出口企业,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进出口企业提供通关、通检、融资、退税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省国税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肥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十二、全力开拓国际市场。各级外贸政策资金加大对进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进出口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开展境外商标国际注册、国际产品认证。取消企业赴境外开展商务活动审批,积极支持我省企业人员申办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支持企业“走出去”承揽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建设营销网络和交易中心,并给予资金支持。落实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扩大服务贸易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国税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市政府)
十三、积极扩大进口规模。争取将我省更多先进设备和技术进口产品列入国家进口贴息产品范围。鼓励企业扩大先进设备、技术和服务进口,各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的企业申报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鼓励进出口骨干企业扩大油品、矿产品、农产品等大宗商品进口规模。引导符合条件的棉纺织企业购买国储棉,争取更多进口配额,促进棉花加工贸易和纺织品出口。推动在出口加工区建立进口分拨中心和展销平台。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流通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促进自营进口商品销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合肥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有关市政府)
十四、强化协调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开放型经济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进出口形势研判,及时研究解决进出口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横向协作、协调、会商和沟通机制,形成促进全省进出口发展的合力。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成本、订单转移、产能转移、市场份额变化情况,采取联合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包保服务和指导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等方式,为企业抓订单、拓市场提供务实有效的服务和支持。(责任单位:各级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订配套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和举措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努力推动全省进出口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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