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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分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3] 68号)精神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书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局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望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及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输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分别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同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一(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 2。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一(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干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含 30%),并与其签订 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审批程序及管理
(-)凡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服务、商贸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在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后三个月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如下资料:
l、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报告(报告应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内容)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包括《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下岗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8、企业上年底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9、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输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时,应在取得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后三个月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报送如下资料:
l、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报告(报告应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内容)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上年底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1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主管征收分局在规定的期限内,随时、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凡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审核认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分局执行,各主管征收分局应建立减免税企业档案,按上述5种减免类型分户统计减免户数、金额等事项。
三、关于减免税的几点说明
(一)上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同时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的企业,能对经营的""服务业""收入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对收入全额征税。
(二)上述服务业中所称的""桑拿""应不包括""大众洗浴"",即治资收费单价在5元/人(含5元/人)的洗浴场所。
(三)上述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
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四)上述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l、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五)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 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六)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继续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上述减免税企业要自觉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对年检中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年检资料应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几点要求
1、各单位必须认真领会中央精神,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贯彻落实好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各单位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对在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中,审核不严、滥用职权、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或停止减免税,造成税款流失或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缴税款,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做好上述减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年检工作由市局另行安排。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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