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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安顺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安府发〔2014〕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三届
安顺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安府发〔2014〕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7月16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末,初步建立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框架;到2020年末,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到2030年末,全面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水资源管理目标是: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29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2010年相比降低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43;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中,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分别达到100%和66.7%。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43亿m3以内;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15亿m3以内。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现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三)严格规范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建设项目,要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建立健全水平衡管理制度。
(四)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查明可有效开发利用的地下水赋存情况及开发利用潜力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制定和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禁止协议性收费,加强计量管理,实行按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水资源费。
(六)加强水资源管理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来水、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形成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多源互补的水资源保障体系。制定全市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调度,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需在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市级试点创建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加大国家节水技术推广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力度,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三)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大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不断探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方式。矿山聚集区要加强矿井涌水处理回用,干旱缺水区要加强雨水积蓄工程建设。
四、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
(一)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入河湖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入河湖排污控制指标,确保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二)强化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登记、审批及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湖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地区除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外,还要限期整改使其达到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加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认真执行和落实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确保到2015年,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纳入中央规划内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快备用水源建设,重要城市必须建立备用水源。
(四)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环境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三)加强水资源监测与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力争对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重要河流断面实施水质在线监测,建立覆盖市、县的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实现水资源实时管理,提高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水资源保护、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的投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做到规范使用和管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管理、节约和保护。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和装备建设,明确编制岗位,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执行力好、知识结构合理,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
(六)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
(七)加强宣传与监督。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弘扬“节约水、爱惜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政策、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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