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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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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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
安徽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民组字〔1999〕28号安徽省民政厅)第一章总则一、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
安徽省民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民组字〔1999〕28号 安徽省民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结合本厅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厅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和各处室及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三、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民政工作的实际和特点,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抓好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我省民政工作健康发展。
四、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机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协调,处室与直属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五、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的原则:一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二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三是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四是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五是依靠群众,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六、责任范围:厅党组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厅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副厅长(含助理巡视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处室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处室、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责任内容:
(一)厅党组的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厅党风廉政状况,制订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2、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力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全厅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自觉性。
4、对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领导、组织执纪部门履行职责。
(二)党组书记、厅长的责任:
1、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党组成员认真学习中央和上级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民政业务的特点和我厅工作的实际,研究制订、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计划。
2、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订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做出必要的决定,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主持召开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3、每年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对涉及班子成员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4、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部署和检查工作时,一并部署和检查反腐倡廉工作。
5、阅处重要的举报、控告、申诉信件,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解决办案中的困难,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6、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作风,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党组成员、副厅长(含助理巡视员)的责任:
1、协助厅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经常了解和掌握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订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分管处室和直属单位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分管处室、单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不回避,不袒护,积极支持职能部门对案件的查处。
4、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5、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廉洁从政。
(四)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按照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认真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
2、每年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对照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职工的违法违纪现象,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五)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
1、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和厅党组的部署,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党风廉政条规制度建设,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3、对全省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省民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
(六)各有关职能处室的责任:
厅机关党委要认真研究抓好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指导各支部和直属单位党委开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提出阶段性党员教育计划,积极配合案件检查工作,监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人事教育处在考核干部时,必须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紧密挂钩,在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中应有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要将干部廉政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任用机关处级干部和厅属单位负责人时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积极参与、配合案件查处工作。厅办公室、计财处对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党组负责对厅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九、在厅党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处室组成考核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分为经常性考核和专门考核。经常性考核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专门考核由纪检组、监察室会同有关处室有重点地进行。
十、在年度总结、工作报告、述职报告、民主生活会中,应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一、考核结果,是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执行情况好的,应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考核结果适时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十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审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在领导班子集体负责的前提下,追究主要领导者和提议者的领导责任。
十四、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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