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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皖政[2001]8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
(皖政[2001]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保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基础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基石,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对于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农村义务教育是我省基础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高度,加大对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真正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作为各项建设的基础,切实予以保障。
2、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大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十五”期间,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具体任务是:
继续提高“两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尚未通过国家“两基”验收的县,要打好攻坚战,积极推进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已经实现“两基”的县(市、区),要重点抓好巩固提高,有欠帐的要尽快补缺补差,使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省辖市市区和部分经济、教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要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2005年,全省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阶段少年儿童入学率达90%以上,农村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
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省辖市市区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部分经济、教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70%以上。全省力争到2005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48%左右。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例,积极探索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沟通的高中办学模式。
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举办幼儿园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到2005年,城市、县城和有条件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基础普及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其它地区在普及学前一年幼儿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学前二年、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
巩固和发展特殊教育。重点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稳步扩大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规模,优化特殊教育结构,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优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面改革基础教育课程、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选拔制度。初步形成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教师教育体系,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在全省乡镇以上有条件的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建立与农村税费改革相适应的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保障机制。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加强对公办学校改制试验的领导与管理,进一步发展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规范义务教育学制,保证义务教育年限。全省用5年的时间,将五年制小学全部过渡为六年制小学,有条件的地方应力争提前。
二、深化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4、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全省基础教育的统筹规划、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并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推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筹措、安排和管理本市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并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所辖县农村义务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县、区的基础教育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负责抓好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县教职工核编、定员和管理工作,决定中小学校长的任免,统一发放教师工资;负责筹措、安排和管理教育事业费,保证教育事业费的法定增长,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中小学的正常运转和师生安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负责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承担校舍和师生安全以及学校治安的直接责任;协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乡中小学,对小学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发展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村参与本村及联村学校的管理和建设,负责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积极鼓励多种方式兴办幼儿园,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
5、加强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健康开展。对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鼓励示范性公办学校兼并薄弱学校,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
6、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肯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参与中学后勤服务。对民办学校,要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同时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与监督,认真审核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7、稳妥地搞好国有企业中小学分离工作。制定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分离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企业中小学的分离应尊重企业的意愿。统筹安排好编制内具备资格的企业中小学教师。可通过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探索企业中小学分离形式。企业要继续办好未分离的中小学。
三、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强经费管理,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8、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尽快建立新形势下支撑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各市、县政府要依法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按照“力度不减、份额不少”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逐步有所增加。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的主渠道作用,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正常发放、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中小学教师工资正常发放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对因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省、市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的办法帮助解决。为增强市、县财政落实教育经费和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的能力,省财政在继续努力对基层转移支付的同时,在2001年至2003年三年内,再适当减少各市体制上解数额,减少上解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由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另行核定;正常运转所需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对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因实行“一费制”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并对农村义务教育给予重点支持。
各级政府要把学校建设列入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高度重视学校危房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和改造资金。乡、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划拨,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外,其它补偿费按低限标准减半执行。城市开发小区和旧城区改造应根据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实施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按与中央专款1:1的比例配套。“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另通过社会捐资筹集每年不少于5000万元,市、县共同按1:1的比例配套,3年内消除农村中小学现有D类危房。县、乡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和工程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工程质量。允许在规定的限额内农民群众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资金或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省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的试点。各市、县应参照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开展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工作,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各市要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从2001年起,在省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中,要增加安排民族教育的份额,重点用于发展民族地区义务教育。
9、中小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由学校统一使用,不实行“零户管理”,但必须专款专用,全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奖金以及招待和基建等开支。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制定严格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经费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学校经费。
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从2001年9月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权上收到县。教师工资收归县管后,各县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国家规定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补贴项目,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力保证省规定的津补贴项目的发放。
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和检查,建立举报制度、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全面建立工资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不能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市、县,当年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同时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0、坚决治理一些地方和学校的乱收费。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黑白版教材。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的收费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及截留、挪用教育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1、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据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12、加强德育工作。要切实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教育,加强思想品质和道德教育。要分层次确定德育的目标和内容,通过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把德育与各学科教学、课内外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有机结合起来,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
省、市、县要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联席会议或相应机构,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要将建设素质教育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到2005年,各市至少有一个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一个素质教育基地,各县至少有一个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有一个小型青少年活动场所。
13、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实际,改革基础教育课程结构、内容、教学、评价和管理,全面实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到2005年,全省实施中小学新课程方案。
14、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管理。要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教育教学秩序。重点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测制度。
15、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不得增加学科教学课时和周活动总量,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要组织好学生的课外、校外活动。学校阅览室、体育活动场所及校外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场所,要向学生充分开放。
16、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要围绕推进素质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指导中小学积极开展教育实验研究,评选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予以奖励和推广。
引导、鼓励、支持教师开燕尾服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将新的教育思想、教育方法落实到教学实际中去。
省举办普通高中理科实验班、外语学校,有条件的市可建立初中和高中一贯制外语学校,加快优秀人才培养。探索有条件的普通高中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
17、把体育和美育摆到学校教育的重要位置。坚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学生文体活动时间。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制度。中小学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校内外体育比赛、艺术活动,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顽强意志;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素养,陶治高尚情操。加强传染病预防工作和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8、切实加强劳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中小学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在农村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深化“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等项改革,加强农村中小学劳动基地和生产实习基地建设。继续抓好农村教育改革的示范校和实验区,不断总结推广经验,使农村基础教育在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方面有新的突破。
19、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幼儿园教师用书的编写、审查、使用的管理制度。建立教材编写资格审查制度,单位和个人经资格审查核准后,方可编写教材。严格执行教材审查制度,实行编审分离,未经审定的教材(含地方教材、乡土教材)不得进入学校。加强对中小学教辅用书和学具的管理,纠正发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发行的体制,试行公开竞标,引入竞争机制,降低中小学教材成本和价格。
20、深化考试、评价制度和招生选拔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稳步推进高教制度改革,完善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推进中考改革,坚持和完善小学和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从2002年开始,在部分省辖市市区试点,实行高考、中考报名社会化。中小学要构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化评价体系。小学成绩评定应实行等级制,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结果公开排队。
21、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各地要科学规划,全面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以多种方式逐步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城市、县城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学校与互联网的连接,开设信息技术课程,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开发、建设共享的中小学教育资源库。积极支持农村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教育信息化的投入。
22、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模式,努力创造推进素质教育的新鲜经验。继续开展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一类幼儿园创建工作。到2005年,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力争达到100所,在80所以上的普通高中、完中创办特色高中或特色班,省级一类幼儿园增加到50所左右,涌现出一批农村示范幼儿园。创建一批省、市级城市特色小学和特色初中,继续开展农村示范小学、示范初中创建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薄弱学校改造,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均衡化。
五、培养、培训与管理并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23、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为重点,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健全教师培训网络。各地要适当调整教育支出,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1.5%的标准,安排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加强中青年教师的培训,认真实施我省“跨世纪园丁工程”,进一步落实各级骨干教师培训计划。到2005年,在全省初步形成有5000人规模的,由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和教育教学专家组成的骨干教师队伍。
加强城乡学校教师交流,为薄弱学校培训骨干教师。各市要组织辖区内城市教师支援当地农村薄弱学校,将城市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挂职与职称评定结合起来,通过交流挂职、培训、开展教研活动等方式,充分发挥城市教师尤其是特级教师、教坛新星的作用,为受援学校培训骨干教师,切实提高农村薄弱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24、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促进教育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市、县政府要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地理、学校布局以及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等实际,根据国家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工作要求,以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加强编制管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对违反编制规定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的,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制定具体政策,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城镇向农村、强校向弱校的流动。
25、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大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优先聘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高中教师的补充,在聘用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同时,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严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继续清退代课教师,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加快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伐,切实做到以岗定员、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
26、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落实《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
27、加强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形式的培训模式,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优秀的稳定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六、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领导
28、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皖战略的高度,落实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中小学,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实行政府责任制和一把手负总责,将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的重要条件。
29、营造有利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宽松的政策环境。各地要根据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以及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具体要求,抓紧制定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30、建立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教,认真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依法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各项措施的落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维护办学秩序,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将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紧密结合,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1、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放在突出的重要位置来抓,重点防范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上下楼梯拥挤、溺水、交通等事项。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抓紧制定全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有关法规和中小学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加强群防群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32、加强和完善基础教育督导检查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进一步做好督导工作。要把对农村“两基”巩固提高的督查作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监测考核制度。积极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费投入、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降低农村初中学生辍学率、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查。
33、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共同的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学校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了解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要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组织中小学生参与社区活动,开展社会实践。社区、关工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继续倡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的“一帮一”等形式的助学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发挥各自优势,推进基础教育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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