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3 16:45
112人看过
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
农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05]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自2003年下半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05]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2003年下半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有所缓解,总体上,试点工作开局平稳、运行良好、成效显著、深得民心。但一些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试点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为完善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对于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试点工作摆上工作日程。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做好相应工作,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二、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和方向。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步伐。明后两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2006年试点县(市、区)达到40%左右,2007年试点县(市、区)达到60%左右,到2008年在全省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总体目标。
三、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要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互助共济性质,坚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坚持让农民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服务,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看法和想法,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严禁向乡村基层下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甚至在农民未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代垫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等做法。各地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坚决予以纠正。
四、加强组织体系建设,保证运行经费
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建立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县、乡镇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同时,加强经办机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五、加大支持力度,完善资金收缴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将原有每人每年30元的筹资标准提高至50元,其中:农民个人的筹资标准不应低于10元;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合计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县(市)以及农业人口占多数(70%以上)的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20元安排补助资金。具体实施步骤为: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我省地方财政相应增加补助标准,分2年到位,即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2006年增加5元,2007年再增加5元;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由地方政府组织筹集。要积极探索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在坚持农民自愿、保证资金安全、手续健全、责任清楚的前提下,可采取滚动筹资、代理收缴、集体统缴、一年一筹或两到三年一筹的办法。
六、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
各地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设置统筹账户、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合理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可以不同,但起付线不宜过高,封顶线不宜过低,分段不宜过于繁杂。既要防止基金透支风险,又不能使资金沉淀过多,统筹账户资金节余要控制在15%左右(含10%风险金),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将少量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纳入统筹账户补偿范围,通过设置家庭账户、开展体检等扩大受益面。合理确定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比例,切实加强家庭账户资金的管理,不得用家庭账户资金冲抵参合农民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不得将家庭账户资金划拨到乡镇管理,不得以代金券形式发放和使用家庭账户资金。
七、严格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农民以户为单位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存入乡镇财政短期收入过渡户后,要及时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县级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乡镇短期收入过渡户滞留资金。市、县级财政要及时足额配套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存入代理银行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专户储存。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卫生、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具申请支付凭证后,财政部门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要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实现合作医疗资金封闭安全运行。
八、方便农民就医,完善补偿流程
要简化就诊和转诊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原则上,在县(市、区)内医疗机构之间不设转诊制度。因病情需要去县(市、区)外就医,转诊手续要尽量简化,急诊患者到县(市、区)外就医可以免办转诊手续。
按照手续简便、基金封闭运行的原则,推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或采取存折发放补偿金的报销方式。参合农民按规定就医,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到县级经办机构核销,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也可由县级经办机构直接受理或委托乡镇经办机构受理,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通过涉农补贴资金存折或信用储蓄账户的方式发放参合农民补偿金。
九、建立和完善公示与审计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就诊程序、补偿范围和流程、基本用药目录等;定期在县、乡镇、村三级适当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农民个人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咨询、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接受群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通报审计结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各地要根据情况,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各市、试点县(市、区)要制订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的监管。积极探索单病种付费等综合支付方式,开展农村合作医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区域配送,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合理控制目录外用药,目录外用药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十一、深化农村卫生改革,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整合农村卫生资源,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努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要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同时要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培养,稳定农村卫生队伍,通过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在全省发挥示范导向的作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提供较好的医疗服务保障。
十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各地要将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起来,共同推进。除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之外,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及在乡六级以下伤残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等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同时,要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以及各类公益事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广泛开展救助工作。目前,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要优先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倾斜。用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农村救助对象交纳部分或全部个人参合资金,对救助对象获得按比例报销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再予以适当救助,使救助对象享受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双重保障。
十三、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列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试点县(市、区),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照国家进度要求和新增试点县必备条件认真选择确定。各市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尚未开展试点的县(市、区)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计划,积极做好思想、组织、宣传方案等各项准备,争取到2008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鼓励条件较好的县(市、区),自行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试点可以先在部分乡镇开展,也可在全县(市、区)范围开展,省将给予指导和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突破难点,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