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高“两基”工作促进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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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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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高“两基”工作促进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07〕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两基”工作水平,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高“两基”工作促进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巴政发〔2007〕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两基”工作水平,促进各类教育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打造巴彦淖尔市教育品牌,实现教育强市的目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6〕356号)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全面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普及学前三年和高中阶段教育,推动基础教育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基本目标与主要任务
在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向均衡、优质发展,高中教育向内涵、多样发展,幼儿教育向普及、提高发展。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
㈠基本普及15年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入园入班率达到85%以上,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98%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5%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
㈡教师队伍建设。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100%、100%、85%;小学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分别达到教师总数的80%和50%,高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到85%以上,研究生达到5%以上。
㈢义务教育经费。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提高,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逐步提高到1.5元/天,免费教科书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㈣办学条件。学校布局趋于合理,资源进一步优化,城乡一体化程度显著提高。义务教育学校都要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消除D级危房,大力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的食宿条件和学校的公共卫生设施条件;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图书室标准化建设;完善学校的体音美设施及课外兴趣活动设施;农村牧区中小学都要建立劳动实践基地;加快旗县区所在地中小学校园网建设,并与市教育网络中心联通,实现全市远程教育资源共享,农村学校实现“班班通”。
㈤教育管理。旗县区政府真正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教育主管部门推行以“四制”为主要内容,以“两控制”、“两自主”为基本形式的人事制度改革;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中小学依法治教,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科学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㈥教育质量。在满足学前三年幼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前提下,基础教育各阶段学生入学公平程度明显提高;政府面向各类教育、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学生全面发展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毕业生就业率、升学率明显提高。教育对社会的贡献率、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高。培育一批面向全区、全国的名学校、名校长、名教师。教育带动相关产业和城镇化建设发展,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智力支持。
(七)扫盲工作。杜绝青少年(15-24岁)文盲的产生,青壮年文盲率不超过1%。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5年。
三、主要措施
㈠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教育优先发展
根据《义务教育法》中“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市政府负责贯彻自治区政府的有关精神指示,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工作。建立市政府对旗县区政府年度教育工作实绩考核评价机制,督查旗县区政府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目标任务。同时负责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的校舍、师资、经费、规划等统筹管理工作。
旗县区政府主要承担辖区内公办学校和幼儿园的校舍、师资、经费、规划等统筹管理责任;按时发放教师工资,充实和完善办学必需的各种设施,提高基础教育办学水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育公平,提高办学效益。
乡镇苏木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把“两基”巩固提高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保学控辍工作,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加强学校周边治理,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
1财政、计划、编制、人事、物价、国土、城建、税务、卫生等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按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两基”巩固提高提供优质服务。
㈡创新教育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教育经费投入制度
依法明确市、旗县区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职责,依法保证教育经费“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本地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07年要达到3%,“十一五”期间达到4%;市财政要按照中央、自治区税费改革“三个确保”的要求,将税费改革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量的50%用于教育事业。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力争2007年建立并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按要求标准核定并逐年提高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步提高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并逐步达到1.5元/天,逐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范围到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市政府从各类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中集中20%,与各类上级专项投入配套,用于全市教育重点项目建设补贴。市、旗县区政府结合国家、自治区实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等,加大改善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的投入力度。制定偿还计划,清理确认债务,教育费附加总量和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的5%用于教育债务偿还;加强教育基建计划指导,将所上基建项目的欠款控制在建设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各级政府、社会各界扶贫助困的有效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确保贫困学生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各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挤占挪用。结合实际,积极建立“校财局管”、“旗县教育结算中心”的教育经费管理模式,指导中小学做好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建立有效的教育经费监控、审计体系,并积极开展有关人员的培训,管好、用好各项资金。
㈢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方便就学”的原则,制定调整学校布局规划,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布局调整步伐。调整后校产归教育部门所有,用于偿还债务,举办学前教育或农牧民职业培训等。通过布局调整,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造薄弱学校,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学校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推进教育均衡发展,普遍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公平程度。全市基本形成牧区中小学集中到城镇办学,农区小学以寄宿制中心学校为主,初中集中到城镇办学为主、乡镇集中办学为补充办学格局。
旗县区教育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制定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和完善的计划,报旗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安排,逐年实施。市、旗县区政府要设立“两基”巩固提高专项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带动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工作和实验室、图书馆(室)建设标准化建设。常规教学仪器、图书配备和音体美劳科设施要达到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建有各类功能教室;所有中小学普及实验教学并开展实验操作考核。
大力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加快各旗县区中城镇小学校通过广电网与已建成的市教育信息中心的连通工作,建成市和旗县区视频会议系统。做好国家级信息教育实验区的启动和实施工作。在实现“校校通”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班班通”。培训出一大批懂技术、业务精的信息教育骨干教师,积极探索新课程背景下的信息技术学科教学的规律、特点、模式和教法,做好信息技术与其它学科教学的整合研究。
市、旗县区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接收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发展市特殊教育学校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市、旗县区政府要依据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特殊教育教师(含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辅导教师)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㈣加强教育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为打造教育品牌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现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评聘、工资评定、调配交流、培养培训、奖惩等管理职能归口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单位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校长、环节干部和教师聘任制,调动各级干部和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增强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实施以“四制”(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为主要内容,以“两控制”(控制经费总量、控制编制总额)“两自主”(自主分配、自主用人)为基本形式的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职工动态管理,形成人才合理流动,学校自主用人的机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师持证上岗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补充中小学教师时,以师范院校毕业生为主,公开招考录用;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实行城乡教师岗位交流制度,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牧区任教,并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和工龄,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力量,建立城乡一体化管理机制。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启动实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程,3年内完成对全市教育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长分层分级培训。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切实抓好教师队伍的培训提高,抓好新一轮的教师培训和新课程培训,特别是加强市级骨干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发挥好市级骨干教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各学校必须单列教师培训经费,鼓励教师参加培训,自我提高,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教师的职业意识、敬业意识、理论修养和业务能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氛围。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教学实绩作为选聘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确定待遇的重要依据。
㈤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工作质量
要把扫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内容,每个乡镇都要建好一所农牧民培训学校,以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阵地,扫盲和技术培训相结合,配齐设施,做到人员、任务、经费三落实,杜绝青少年文盲的产生,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壮年文盲,逐步使全市人民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9.5年。积极开展创建无文盲乡(苏木)活动,逐步创建无文盲旗县区。
㈥巩固高中教育普及率,提高高中教育质量
制定巩固提高普及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优质普通高中建设,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满足广大学生和家长对优质、多样化高中教育资源的需要。高度重视民族高中的发展和民办高中的发展,关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的建设。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保护好均衡发展的态势,协调好多样化发展的格局,把握好内涵发展的方向,进一步端正各级各类高中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管理制度化、科学化、现代化,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初中毕业生升学选择机会、高中毕业生的合格率、发展能力、就业水平、升学率显著提高。
㈦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为高质量高水平实施义务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完善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形成以公办园为骨干和示范、大力规范和扶持社会力量办园、挖掘和发挥集体办园潜力,逐步完善公办、集体办与民办三结合的多元化办园格局。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农村小学生源减少、教育资源富余和布局调整校舍闲置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依据相关法律和内蒙古自治区举办幼儿园基本标准,兴办幼儿园,努力普及学前三年幼儿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2007年分级完成校办幼儿园与小学的分离,有效规范各级各类幼儿园办园行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管理和保教质量。
在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推进0?3岁早期教育。
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配合,为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设立德育工作专项经费。学校要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实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教育内容的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探索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加强课程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各级政府要落实新课程教师培训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新课程教师培训计划,建立长效机制,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建立“以校为本”的教育科学研究制度,通过教师自我反思、同伴互助和专业引领,及时解决教学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开足开好课程,开发多样化的、有特色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初级中学全部渗透职业教育。积极准备、努力探索普通高中课程改革。
建立素质教育综合评价体系,有效引领课程改革的实施。改革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制度,完善多元化评价、等级制呈现、多样化录取办法,改进高中毕业考试制度,探索高中课程改革后的评价制度改革。建立素质教育综合评价体系,明确政府、教育、学校、社会等在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健全教育质量监测机制,强化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质量意识。切实转变应试教育行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评为导,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切实保证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专业进步、学校科学发展。
㈨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常规管理体系,加强招生管理、课程管理、评价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创造良好育人氛围,构建安全、文明、和谐校园。各类学校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学校”、“管理先进学校”创建活动,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学校管理先进旗县”创建活动,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指导申报自治区级“学校管理先进旗县”的创建活动,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以下十个方面的规定:
1、坚持正确的质量观和科学的评价观,禁止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升学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惩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引导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要对学校办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招收择校生,民办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
3、不得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辍学情况进行监控,实行学期报告制度,每学期始、末分别通报并上报一次辍学情况。落实扶困助学措施,切实解决因贫辍学问题。
5、严格控制学校在校生规模和班容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我市的实际, 大型、中型和小型幼儿园规模分别以不超过12个、9个和6个班为宜;小学、初中和完全高中规模分别以不超过24个、36个和60个班为宜。幼儿园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和混合班每班人数分别不超过15人、25人、30人、35人和30人;小学和初中每班人数分别不超过50人和55人,逐步做到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6、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校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禁止在节假日集体补课。要按规定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活动时间和睡眠时间。要加大对减负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使减轻未成年人过重课业负担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7、严禁乱收费。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所谓的“联办校”、“校中校”、“校中班”实行高收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8、学校要加强教师的管理,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9、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学校的管理情况每学期检查一次,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旗县区所辖学校的管理情况每学期抽查一次。
㈩加强督导评估,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顺利实施
“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推进,形成鼓励先进、积极推进的工作机制。市教育督导团负责以乡苏木镇为单位的督导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授予“两基”巩固提高优秀或合格乡(苏木、镇)称号。
旗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以校为单位的督导评估,一个乡苏木镇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向市政府呈报督导验收。一个旗县区所有乡镇苏木都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向自治区呈报督导验收。
“两基”巩固提高的督导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OO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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