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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巴政发[2013]2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巴政发[2013]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2〕90号)精神,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构建新的金融支持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核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深入贯彻落实“1359”发展思路,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支持鼓励金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创新发展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社会融资总量,实现金融与经济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建设。
2.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门类齐全、服务全面、相对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全市社会融资总量达到1300亿元左右,其中各类信贷总量达到1100亿元左右,直接融资总量达到160亿元左右,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15%左右。到2015年金融业增加值达到75亿元,年均增长30%,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8.8%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3.积极引进各类金融资源。市、旗县区政府要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引进市外各类金融资源,吸引更多的市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壮大金融供给能力,联系市外银行、保险、证券、投资等金融机构开展各类业务。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制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出台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企业上市意识,完善上市后备企业库建设,实现本土企业上市融资重大突破。建立同证券机构及中介机构长期合作机制,构筑达通证券市场的桥梁。引导鼓励企业加强与国内业绩优秀券商等中介机构合作,运用各种债券、票据等工具融资。争取自治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引进市外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领域,发展我市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发展信托融资、理财投资、融资租赁等业务,组织引导企业参与股权交易市场交易,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通过场外市场交易融资。引导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发展羊肉、羊绒、番茄、瓜籽、脱水菜、种苗、肉苁蓉等多种期货交易品种,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
5.不断扩大信贷规模。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采取向上争取贷款项目审批、信贷规模配置、业务创新支持、组织银团贷款、系统内拆借调剂资金头寸以及利用总部金融集团综合融资等方式,吸引更多资金注入我市。帮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争取信贷规模指标和支农再贷款,增加农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能力。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加强与市外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畅通资金流入渠道。支持商业银行在县域和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基层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用于当地发展。
6.优化金融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强对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能力。重点做好续建和新建重大项目、“双百亿工程”、中小微企业、农村牧区和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增加对龙头企业和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现代农业发展及农村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促进涉农企业健康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完善财税、担保、保险等政策支持体系和差异化监管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小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调动其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企业互助、联保、组建信用共同体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推动银保、银信、银担、保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扩大农村牧区抵押品范围,推动农村牧区房屋、农村宅基地、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农业用地等抵押融资试点,加快建立符合农村牧区特点的担保体系,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
7.完善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资源的杠杆作用,加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充注入资本金和经营性资产,增强资本实力和信用,改善融资功能。完善治理结构,配强管理人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继续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争取更大的支持力度。
8.提升保险服务能力。鼓励保险业开发符合自主创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重点,落实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配套保费补贴,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农牧业保险服务体系。探索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的有效途径,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新农合、新农保等社会管理项目。稳步发展商业健康养老保险。积极开展补充医疗保险、火灾公共责任保险、自然灾害公共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森林保险试点。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险、企业年金业务。研究建立农牧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建立低保人群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补偿机制。发挥保险资金的融通功能和实力优势,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二)做大做强地方金融产业
9.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在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中必须坚持“服务三农三牧、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强化内控机制,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增强服务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鼓励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河套农村商业银行、乌拉特农村商业银行做大做强,加快其他旗县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进度。在强化县域法人地位的同时适时加快发展地方金融龙头企业,整合全市农村金融资源,争取设立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打造具有较强实力的地方金融品牌。
10.规范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注重提高质量效益,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到“十二五”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平均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上市、发行债券、场外市场交易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实力和服务能力。
11.发展壮大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到“十二五”末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资本金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形成具有较强实力的地方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各旗县区政府要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增强担保能力,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点面向农牧户及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12.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农村牧区信贷供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持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在苏木镇设立分支机构。继续争取增加村镇银行数量,提高发展质量。
13.探索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引进发展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证券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保险代理等中介服务组织。
(三)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14.设立金融业发展基金。争取自治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市本级金融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金融信贷年度考核奖励、金融机构引进、企业上市和发债奖补、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融机构支持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旗县区要比照市本级设立专项资金。
15.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房管、国土、公证、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农贷款评估、抵押登记手续时应适当减免相关费用。严禁利用行政权力非法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除驻市金融管理部门和市金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金融评比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开展对金融业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强制要求赞助等行为。
16.加快社会信用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把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程来抓,建立完善对各旗县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工作考评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各旗县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诚信宣传,大力开展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诚信村镇、诚信社区等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以信贷和非信贷征信体系为切入点,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完善社会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担保、信用咨询、信用评价等中介机构。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高信用监督保障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媒体等手段,逐步建立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以及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失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社会公示制度予以披露,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加强信用信息收集、查询、保密等各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17.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各旗县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指标和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应急预案等,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作和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增强化解风险和处理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活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调查研究、动态反映、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案件处置等工作。坚决打击洗黑钱和银行卡犯罪等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和抵贷资产的变现力度,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性。
18.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银行业、保险行业、小额贷款行业、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建设,通过信息披露和规范执业行为等途径,加强行业自律和相互监督。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准金融组织)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内控管理水平。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寄售寄卖行的监管和规范工作。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充分发挥民间融资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和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学习借鉴先进地区金融改革做法,探索开展民间借贷登记、创办金融超市等方式,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金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与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负责,落实到人。要积极探索建立金融生态考评体系,从组织领导、协调机制、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完善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金融机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抓好已出台的金融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督查工作。市金融办要加强对全市金融业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金融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环保、人社、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职,全面支持金融业发展。
20.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加强市、旗县区两级金融办力量建设,各旗县区政府要设立独立的金融办作为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才,形成专门力量,负责属地金融监管、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监管体系要求,形成立体监管力量。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地方金融监管干部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打造一支廉洁、精干、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探索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重大事项报告、高管人员履职考核、外派监事和特派员制度等,推动我市地方金融机构管理制度化。
21.建立金融人才引进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引进、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通过高薪招聘、提高待遇等方式,积极引进金融高级人才;通过人才储备等方式培养一批金融后备专业人才。鼓励金融企业通过设立名誉董事、战略发展顾问、投资咨询顾问等方式建立与市外金融机构和知名国际金融专家的联系、沟通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员工进行培训,尤其要重视培养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鼓励金融企业定期选派人员到先进发达地区学习国际金融管理经验和金融技术等。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制度,成立金融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内金融研究部门、大专院校金融专家为我市金融业发展提供咨询和科学的决策依据。鼓励金融行业与政府部门开展干部交流或互派干部挂职锻炼,促进交流合作。
201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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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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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

打不过就跑

10天前

玛丽莲梦兔

[心][心][心]

半年前

野猪比我值钱

掌上巴彦淖尔 2022-7-24 22:07 · 来自内蒙古 · 内蒙古巴彦淖尔日报官方账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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