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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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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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巴政发〔2012〕3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巴政发〔2012〕3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1号)和2011年中央、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把水利摆在了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为我市水利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
(一)水利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巴彦淖尔因水而生、因水而兴、因水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巴彦淖尔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实施了一大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水利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由于巴彦淖尔市地处我国西北干旱地区,虽有引黄灌溉之利,但水资源时空地域分布不均,资源性缺水和结构性缺水并存;农牧业灌溉用水效率低,亩均用水量较高,用水结构极不合理;水利建设投入不足,基础设施相对薄弱;黄河、沿山和城市防洪工程体系不完善,抵御洪涝灾害的能力还比较弱;工业、城市供排水体系不配套,污水处理率较低,水污染问题比较严重,水生态、水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水资源管理体系和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不健全,公共服务能力还不强。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日益成为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的重要制约因素,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刻不容缓。
(二)必须把水利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水利是现代农牧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而且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把水利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把水利建设作为加快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来部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来实施,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来推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为实现富民强市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把水利摆在全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和突出位置,大幅度增加水利投入,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提升水利对经济社会的保障能力。继续深化水利改革,完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科学治水、依法治水,调整用水结构,优化水资源配置,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民生优先”的原则,发挥政府对水利发展的领导和保障作用,优先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制约工业、农业、城镇和生态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坚持“群众参与、整体联动”的原则,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努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促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合力。坚持“科学治水、改革创新”的原则,尊重水利发展的客观规律,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水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五)目标任务。通过5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改变水利建设滞后的局面。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现以下目标:
--全面完成黄河堤防公路综合建设工程,继续加强黄河险工治理工程建设力度,将黄河防洪能力提高到50年一遇标准,确保防凌防汛安全;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已确定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努力减轻山洪灾害损失。
--全面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力争完成临河城区黄河供水工程,城镇与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
--大力推进农业节水,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5以上,亩均毛灌溉定额降到500立方米以下,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万亩以上,力争使农业用水比重降低到90%以下。
--全力保障工业发展用水需要,新增工业供水能力5亿立方米,建成比较完善的工业园区供排水体系,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8%以上,城市入网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中水回用率达到6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70立方米以下。
--加大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力度,加快推进乌梁素海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完成生态补水工程,基本满足生态用水需要,沼泽化进程得到遏制,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减缓,水质趋于IV类标准,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全市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10%以上。完成绿化河套灌区和临河城市湿地保护景观建设任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三条红线,加快水权转换步伐,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深化水利改革,建立完善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防汛抗旱体系,农村牧区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根本改善,水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完善,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水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六)夯实农牧业现代化水利基础。加快骨干工程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加快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总干渠整治、大型泵站节能改造、排水畅通等重点工程,力争到2015年,使灌区渠系水有效利用率提高到0.45以上,完成国家下达的大型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全市骨干工程状况有明显改善,工程完好率提高到80%以上。加快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末级渠系改造、自治区“四个千万亩”工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我市新农村建设等相关项目建设,各旗县区要充分利用秋冬春的农闲时节、每年安排三次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力争到2015年,使灌区70%的基本农田渠沟建筑物布局合理、状况良好、全面配套,田间工程完好率达到80%以上。全面完成灌区绿化五年规划,灌区骨干渠道渠堤绿化率达到90%以上,工程保护地绿化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基地绿化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渠沟道、工程保护用地、基地全面绿化。加强山旱牧区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扩大节水、抗旱设备的财政补贴范围。认真贯彻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严格的饲草地管理制度,大力支持对牧区现有人工饲草地实施节水改造,提高山旱牧区防御自然灾害和综合生产能力。
(七)完善防汛抗旱减灾体系。全面完成黄河堤防公路综合建设工程,加快实施黄河险工治理工程,把黄河大堤改造成为“防洪抢险保障线、生态景观线、新农村建设示范线、高标准交通线、河套文化展示线”,使黄河防洪能力提高到50年一遇的标准。建设乌兰布和、乌梁素海应急分洪减灾工程,确保防凌防汛安全。完成已确定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最大限度减轻山洪灾害损失。加强城市防洪体系建设,提高城市防洪能力。加快总排干沟分洪减灾工程建设,提高黄河分洪和应对山洪灾害的水平。继续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成乌梁素海、莫斯图、纳林湖等10座水库项目建设,分期实施抗旱水源工程和应急工程,提高防汛抗旱能力。努力完善防汛抗旱减灾非工程措施,完成山旱牧区旗县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项目建设,提高山洪灾害防治预警处置能力。健全市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管理体系,提高指挥调度和决策应急能力。
(八)保障城乡饮水安全。认真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加快实施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2012年,解决农村牧区剩余的7.8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对“380”人畜饮水工程的旧管网及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加快实施集中供水项目信息化、自动化控制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任务。加强饮水工程的建后管理,落实工程用地、建设、运行的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灌排用电价格,建立供水工程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城镇居民的饮水安全,力争完成临河城区黄河供水工程,逐步实现沿黄地区城镇居民饮用黄河水。加快城镇居民饮水管网配套建设,加强城乡居民饮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建立健全城乡饮水安全保障体系。
四、增强水资源的支撑保障能力
(九)加快用水结构调整。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产业布局对水资源的需求,大力调整用水结构,优化水资源配置,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农业节水和水权转换黄河水3亿立方米,农业用水比重降至90%以下,利用总排干中水1.5亿立方米,生态补水2.5亿立方米,利用劣质地下水1亿立方米,确保为工业化、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8亿立方米左右的水资源总量。
(十)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加大农业节水是解决我市当前水资源短缺的根本出路。要抓住国家加大水利投入机遇,在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发挥推进农业节水的主导作用,根据水资源形势,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大力调整种植结构,推进“以供定需、以水定播、连片种植、集约生产”的节水措施,努力改变传统种植模式和灌溉方式,3到5年内灌区80%以上的种植面积实现以水定播,各地区域化种植面积不小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作物连片种植面积每片不低于50亩,对于达到标准的实行平价供水,达不到标准的实行累进加价。市级和旗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引导和支持力度,对于集约化种植节水效果明显的地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引导和鼓励。河灌总局要进一步深化供水管理机制改革,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超用加价、节约转让”的原则,科学调度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统筹安排农业用水,严格控制用水定额,合理调控灌溉用水。强化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以经济手段促进农业节水。各地要结合设施农业的发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加快节水示范区建设,争取用3到5年的时间,全市建设高效节水示范区150万亩,设施农业面积达到5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达到500万亩。各级农业和水利部门,要结合灌区实际,大力推广滴灌、喷灌、畦种畦灌、覆膜灌溉等田间节水新技术和覆膜栽培、测土施肥、立体栽培等高效节水农艺措施,发展优质高效节水型农业。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作为推进基层节水用水管理的主体,要进一步深化基层用水管理改革,提高农民节水意识,降低亩均用水量。把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强化田间用水,促进农业节水与农民增产增收和推进农牧业现代化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基层农业用水节水新机制。
(十一)确保工业发展的用水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比较优势,依托河套灌区工程优势,发挥渠、沟、湖泊的调蓄功能,以总干渠、总排干为主要水源地,集中建设工业供水工程,保证工业发展和重点项目用水需求。尽快建成乌拉特前、中、后旗等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和污水处理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提高工业发展的保障能力。工业用水要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及招商引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形成水资源“洼地”效应,加快推进“水煤组合”战略的实施。
(十二)加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以“预防”为主,加大水土保持力度,重点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造、淤地坝、乌梁素海东海岸等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使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10%以上。开展人工增雨补水作业,改善地区生态环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利用灌区现有水利工程条件,加快实施分洪减灾工程,充分利用凌汛水、灌溉间隙水,加大对全市湖泊湿地的生态补水,力争实现年生态补水2.5亿立方米。加快乌梁素海综合治理,按照生态补水、控源减污、修复治理、资源利用、持续发展的治理思路,加快实施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力争到“十二五”末,乌梁素海生态需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外源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入湖污染负荷大幅下降,富营养化程度明显降低,水质达到IV类以上,沼泽化进程得到遏制,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减缓,水土流失减少,逐步恢复生态系统。要发挥灌区水资源和水工程优势,统筹各级灌排渠系、城市内外环河以及周边湖泊湿地,积极推进城市湿地保护和生态景观工程建设。加快实施临河城区总干渠、永刚渠、北边渠、永济渠、青春湖、镜湖、章家庙等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加大引水入城力度,开挖连通灌排渠系、城市水系和湖泊湿地人工河道,对城市周边湖泊湿地实施补水,恢复生态湿地功能,努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三)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旗县区引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执行自治区初始水权分配方案,将年度农业用水指标直接分配到各旗县区政府(农垦),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计划,逐级分解下达。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建立地下水开发利用预警机制,建立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双重指标控制体系。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2到3年内关闭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自备水源井,山前超采区非生活用水自备井要逐步关闭。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所有取用水项目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对于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加强对污水的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工业项目优先利用中水、排干水、疏干水和劣质地下水等非常规水源,加强对建筑施工降排水的回收利用,并将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范围。
(十四)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制定与水资源总量相适应的定额指标体系。强化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对重点用水户实行重点考核,农业用水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和城镇居民用水定额,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不断降低单位产品耗水指标。大力推广城镇节水新设备、新技术,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对于不达标的不予验收,提高水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十五)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按照《巴彦淖尔水功能区划》,核定全市渠沟、河湖的水体纳污总量和水质目标,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日常水质监测,严格实行入河排污口许可,所有排入河湖、渠沟的水质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加强城乡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逐步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十六)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按照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市和各旗县区政府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使用水资源和减免水资源费,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控制性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监控体系。
六、深化水利改革
(十七)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巩固和完善水资源“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统一取水许可、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监控水质”的“六统一”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保护利用。
(十八)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与农牧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巩固和完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建立与促进农业节水相适应的财政补贴机制,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全市各乡镇农牧业服务中心要强化农田草牧场水利建设、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水利科技推广、农民用水协会指导等公益性职能,进一步提升水利管理服务能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旗县区财政对公益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
(十九)深化群管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作为推进群管组织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进一步加强群管组织建设,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促进群管组织健康发展。继续加大协会整合力度,以区域或渠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吸纳其它群管组织加入协会,继续巩固和完善“两费合一、一价到户”的水价改革成果,保证协会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正常运行经费。加快标准化协会建设步伐,注重发挥标准化协会的辐射带动作用,使群管组织尽快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使之成为基层管水、用水和节水的主要力量。
(二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促进农业节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管理运行费用由财政适当补贴,尽快实现农业水价成本到位。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实行计划内平价用水、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制度,把灌溉、计量、收费有机结合,增强农民群众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
七、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二十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投入。坚持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按照国家《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z2011?{2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开始,我市开征水利建设基金,保障水利建设资金来源。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草牧场水利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通过江河治理新增的建设用地,按政府获得收益不少于30%的比例,专项用于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市和旗县区两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对于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比重的稳定增长机制。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以上。
(二十二)做好各种规费的征收和使用。切实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标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各项水利规费,做到应收尽收,并严格管理和使用,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减免、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十三)加强对水利建设的投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加大对农牧业节水灌溉、工业节水、节能技术产品的信贷资金支持。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拓宽水利基础建设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针对大型水利工程和洪水灾害的财产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充分发挥政府融资平台的引导作用。按照市政府搭建融资平台的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水务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发行企业债券、市场融资等途径,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水务产业发展。
(二十四)鼓励非政府资金投资水利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引导非政府资金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自治区发展民营经济和民办水利的各项优惠政策。非政府投资者建设与运营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可以向政府提出补助、转贷、贴息申请,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机制。
(二十五)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继续开展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表彰活动,采取以奖代投、先干后补的办法,鼓励旗县区政府加大对水利的投入。按照民主决策、村民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实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水利项目,努力形成政府激励引导、项目支持带动、农牧民筹资投劳、社会力量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充分调动农牧民兴修农田草牧场水利的积极性。
(二十六)认真落实水利工程建设享受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按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70%征收,其中,建设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灌区排灌工程、具有灌溉功能的水库工程和保护农牧业生产的防洪堤工程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农牧业灌溉排水等公益性水利项目,在电价和税费等方面给于优惠。同时,认真落实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农田草牧场水利建设、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水利发展业绩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快水利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解决制约水利发展的投入不足和体制机制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八)坚持依法治水。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水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健全完善水利综合执法体系,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执法经费保障。大力加强水利执法力度,加强取水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领域的执法。正确处理水利改革发展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开展重大水利项目建设要进行社会稳定评估。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健康水事秩序。
(二十九)形成支持水利改革与发展的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沟通顺畅、密切合作、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水利发展的整体合力。发改、财政、人事、编办、农牧业、经信、住建委、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林业、气象、农业开发、扶贫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研究和认真落实支持水利发展的具体措施,建立以规划为统筹、项目为依托、部门相协调的政府项目资金整合新机制,认真做好水利工程土地征用和补偿、具有社会公益职能水利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和经费保障工作,加强水利公益性宣传,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水利发展的舆论氛围,努力开创我市水利工作的新局面。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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