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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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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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巴府办发[2009]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
(巴府办发[2009]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7号)精神,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通过书信方式反映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重要意义
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是指本市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寄往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寄往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平常信函,寄件人只需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人民来信”字样,一律免贴邮票,邮政部门按正常邮件投递到指定的上述收信单位。
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是市委、市政府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和群众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拓宽群众诉求渠道,降低群众诉求成本,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降低群众信访成本,方便群众信访行动;有利于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实行工作重心下移,形成文明、有序的信访秩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发挥各级各部门联系群众的职能作用、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利于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委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为推进“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五个突破,打好老区建设发展翻身仗”重大发展战略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具体方法
(一)人民来信“绿色邮政”适用于平常信函。平常信函以外的各类邮件费用由寄件人自理。
(二)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来信由寄信人自备信封,邮政部门对窗口收寄和信箱开取的此类信函,按正常的投递班次统一投递到收信单位,由单位收发人员进行邮资和数量签字确认。
(三)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所需资金由收信单位所属同级财政解决,纳入单位公务费开支范围。各级邮政部门凭投递清单,定期与收信单位结算邮资,并将投递情况报同级信访局备案。
(四)市、县(区)信访局负责同级人民来信“绿色邮政”归口管理,并与同级邮政局签定协议约定具体运行程序和资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三、确保人民来信“绿色邮政”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为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广泛宣传“绿色邮政”,让群众了解和正确使用“绿色邮政”,引导群众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
(二)提高办信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来信办理质量是实施“绿色邮政”的根本措施。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充实办信力量,规范办信制度,优化办信规程,依法、及时、认真地处理好每一件人民来信,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邮政部门对符合人民来信“绿色邮政”范围的信件要及时收寄、分拣封发、运输和投递,不得拒收、扣押、私拆、销毁和违规转交他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经费纳入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管。处理人民来信的工作部门要强化初信首办责任制,逗硬办理工作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处理人民来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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