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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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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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1986年10月6日皖职改字〔86〕48号)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
安徽省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实施细则
(1986年10月6日 皖职改字〔86〕48号)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职称改革工作,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省委、省人民政府负责,并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行署、市、县(市)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式,原则上比照省里办法进行。
中央部委直属驻皖单位,中央部委和省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以中央部委为主,由中央部委会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直部门驻地市(不含合肥市)的单位,以省直部门领导为主。必要时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协助进行。
二、职责分工
1.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①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和政策,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的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的情况;
②明确我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协调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综合平衡工作;
③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解决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④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宏观指标的控制工作,在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和国家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审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关于增资指标的下达问题,按国务院工改办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进行;
⑤对各地区、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权进行检查、干预和纠正。
2.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或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责:
①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系列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②检查、指导全省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制定本系列聘任制试点和展开工作的方案及计划,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③负责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评审工作;
④协助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地、市和省直各单位中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
⑤对本系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要定期检查,掌握情况进行阶段性小结;对带全局性问题要及时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3.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①根据中央和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文件规定,选用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省编委批准的编制数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设置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②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或办法,并提出本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方案,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③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推荐等工作;
④领导本部门直属单位并指导本系统非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
4.行署、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责:
①根据中央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统一领导和部署本地区职称改革工作;检查督促本地区贯彻执行中央和省里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②明确本地区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审定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实施细则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定各县(市)、各部门职称改革试点及展开工作的计划和方案;负责本地区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审查和推荐工作;在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数和省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和结构比例;
③协调各系列、各部门的关系,做好综合平衡,监督和检查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④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聘任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⑤对各系列、各部门在聘任制工作中违背中央国务院和省里文件规定,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权进行干预和纠正。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1.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并由三分之二以上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2.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不同层次和需要,可分别建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初级评委会由县、处级单位组建,其中必须有三名以上本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中级评委会由地、市或厅局级单位组建,其中必须有三名以上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高级评委会由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组建,其中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对专业技术人员较多,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的评委会,经上一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授予某个专业高一级职务的评审权限。对目前不具备成立相应级别评委会条件的部门或单位,暂可报请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评审委员会评审,也可外聘专家与本部门或单位的专家成立临时性的评审委员会,待条件成熟后再成立正式的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单位考核的基础上,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议,全面地做出评审,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并提出任职条件的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盖评委会印章后存档备查。
四、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程序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各级党政群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原则上应具备领导班子坚强有力,知识分子政策得到落实,各方面工作开展较好等条件。对三线、老、山、贫地区和不具备聘任制条件的事业单位目前可实行任命制,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2.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均需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并将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和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水平的论著译著,工作实绩的评价资料等材料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高级职务者,由所在单位提供两名或两名以上同行专家(与审议对象不在同一工作单位)的审议材料,井提供申请者综合材料,内容包括:专业技术工作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的评价资料、外语水平、单位推荐意见等。上述推荐材料属省直单位的则报送省相应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属于地、市的由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审查行文,报送省相应职务系列主管部门。
对原已取得高、初、中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合格人员可免去任职资格评审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或任命相应职务。若申请高一档次的职务,则须按上述评审程序办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名单和呈报表须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存查。
3.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地、市级单位行政领导聘任,也可授权委托县处级单位行政领导代为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县处级单位行政领导聘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科(局)级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由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直接向被聘人员颁发聘任书,双方签订聘任。其内容主要应包括:被聘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应有的权力、享受的待遇,任职期限、辞聘和解聘的条件、仲裁单位等。实行任命制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各级职务的聘任书,由省统一印刷。
聘任或任命、解聘或免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抄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4.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均有一定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如工作需要并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连聘连任。在任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内,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表现、实绩、提出连聘成解聘的意见。如连聘原职务,须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履行聘任手续。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行政领导在聘约期间,因某种原因要辞聘或解聘,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并申明理由,经双方同意后,方可辞聘或解聘。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干预,调解和仲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原任职务自行免除。
五、合理确定事业单位中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和结构比例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在各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业务工作的需要以及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贡献和发展状况等,提出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和结构比例意见,按照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干部管理范围逐级上报审核,经各地、市和省直各单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实施。未经过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各地、市、省直各单位不得突破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达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限额。
六、专业技术职务适用范围
1.凡在国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属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对象。
2.出国留学或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待其回国后,由使用单位予以聘任或任命。出国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是否评审或聘任,由各地、市、省直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决定。
3.对犯有严重错误,并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缓刑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年内不予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
本细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国家党政群机关。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其工作另行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各自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本细则先在省属高教、科研、卫生三个系统和经中央及省批准的试点单位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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