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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07〕55号二????七年九月十七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府办发〔2007〕55号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困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川办函〔2006〕182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
中小企业占我市企业总户数的99%以上,是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发展壮大产业的后备力量,但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抵押担保难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最突出的原因。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扩大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具有重大意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对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
大力发展和做强做大担保机构。到2010年,全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突破2亿元(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突破5000万元),年融资担保总额突破5亿元,基本建成“一体两翼多层”(即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商业性、互助式会员制担保为两翼,覆盖市、区县担保与再担保,产业化、地域化及经济性质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大力发展担保机构。
1.多渠道筹资,做大政策性担保机构。采取财政滚动注资、对外招商引资、争取银行融资、发展股东增资等方式,多渠道增加自贡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使自贡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本扩增到5000万元以上,年融资担保额达到1.5亿元以上,更好地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通过外引内联,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民营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我市创办担保机构,鼓励市外有实力的担保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整合担保资源,开展互保联保,创新担保品种,增强担保实力,繁荣担保市场。
3.鼓励和支持区县、多家诚信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及时解决企业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信用。
(二)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信用担保行业管理。
1.依据有关规定,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担保机构要定期向市中小企业局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接受指导和监督。
2.担保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采取公司制运作模式,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对目前一时难以采用公司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应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3.各级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非政府出资的商业型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都必须明晰产权并实行市场化运作。
4.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登记)。
5.各担保机构的资金应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规范运行。
6.市中小企业局要与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优化担保机构政务环境。
1.建立统筹发展和部门联动机制。建立自贡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另行文),统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主动关心、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为担保机构的运营创造条件。市中小企业局要尽快制定符合担保机构实际的业绩考核标准,完善担保机构的激励机制,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年担保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2.明确登记机关,切实解决担保机构反担保抵押登记缺省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或出质登记的部门是:
(1)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允许抵押给担保机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3)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4)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以车辆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7)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
(8)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机构。
(9)以船舶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船舶证照的船舶登记管理部门。
(10)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1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软件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依法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机构。
(12)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涉及上述条款的工商、房管、国土资源、车辆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押、质押资产,在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应依法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减轻担保机构负担。对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登记、评估、公正等手续的费用,国家有明文规定减免收费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标准减半收取。
(四)推动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
1.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合作,积极协调,指导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2.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自贡市情和担保机构的实际状况,降低合作门槛,积极与信用良好、运作规范、风险控制好的担保机构合作;合理确定担保责任余额与担保资金的比例,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原则上控制在5-10倍;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探索与担保机构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对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对经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可比照优质客户适当下浮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3.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要协调配合,形成安全高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强化和建立社会监督及行业自律机制。
担保机构应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建立担保行业协会,通过自律逐步规范业务操作、行业协作,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四、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凡经省、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地税部门审核,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其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在我市登记注册、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以上的担保机构,可向市中小企业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经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局初审并出具《鼓励发展产业类确认书》,由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扶助政策。市财政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主要用于:
1.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视财力状况,经同级政府批准,依其发展实际给予适当的资本金补充。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规定,建立相应具体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3鼓励发展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对中小企业出资新建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可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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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负才是王道。其他一切都是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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