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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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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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6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生态和谐宜居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既不可或缺又无以替代。水生态文明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市是一座重化工业城市,同时又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和重点防洪城市,近年来,在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仍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对于统筹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淄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切实围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构建人水和谐、生态良好的水生态保障体系,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现代治水理念,统筹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水生态协调发展,统筹城乡水务一体化发展,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推动生态淄博建设,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水利基础支撑和生态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应遵循生态平衡的法则和要求,以城市河湖型水利风景区为依托,以提升城市防洪能力和生态功能为前提,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体系完整、水生态环境优美为主要目标,对照《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DB37/T2172-2012),着力打造人水和谐、人水相亲的宜居城市,营造山更青、水更秀、景更美、人水更和谐的良好城市生态环境,实现人、水、城和谐发展的目标,争创水生态文明市、水生态文明区县。
(三)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原则。始终将保障民生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与核心,在水生态文明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在确保水利工程防洪、供水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让城乡居民能够近水、亲水,与自然和谐相处,提高幸福感和满意度。
2. 生态优先原则。突出生态文明理念,特别是在工程建设和维护中贯穿生态文明理念,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强化生态文明理念,在生产生活中倡导生态文明理念。
3. 协调发展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以现代水网构建为依托,结合河道治理、水利风景区建设、生态水系建设等水利项目,统筹协调城市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市政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保障等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建设各方面协调统一发展。
4. 项目带动原则。重点抓好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在城市建设、水系生态建设、工业污染源治理、水土保持、河道治理等方面规划建设一批重点项目,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观念、技术和模式的创新发展。
三、创建标准和工作重点
(一)创建标准
创建水生态文明城市,应符合《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确定的下列基本条件,即: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应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中根据城市等级确定的防洪标准;全面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地下水采补平衡;供水保证率≥9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城市建成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质量要求,城市建成区河道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1%;城市建成区内至少有1处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近三年城市建成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洪涝灾害、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事故,无重大违反相关水法律法规的案件;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或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16平方米。
(二)工作重点
1. 健全水资源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和配置方案、年度取水计划、水资源统一调配方案,建立城市备用水源地;非常规水源供水量达到城市总供水量的20%以上;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定落实相关保护措施,清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加快生态文明企业建设,促进企业节约用水,确保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快排污管网配套建设,增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杜绝污水直排;确保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低于16立方米/万元;供水管网漏失率≤12%;加强节水宣传,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 加快水生态体系建设。增大城市适宜水面面积,保证全年均有生态水量,且水域80%以上水体清澈;在河道两岸合理配置绿化植物,确保绿化长度占岸线长度比率≥80%;加大生物物种保护力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确保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均≥95%;加大水土流失防治力度,确保水土流失治理率≥95%。
3. 加大水景观体系建设力度。实施河道综合整治,进行清淤疏浚,清理垃圾,绿化美化,确保水系治理长度、面积均≥80%;加强亲水设施建设,设施种类达到3种以上;合理规划,推进人工湿地、生态湿地或氧化塘建设,优先在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直排企业下游及支流入干流处建设人工湿地,实现生态功能与景观功能相统一;加快区域内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建设,营造优美的水域及周边自然环境。
4. 保证水工程体系正常运转。确保水工程100%达到设计标准,工程设备完好率≥85%,水利工程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谐融洽。
5. 建立完善的水管理体系。加快现代水网建设,制定完善的防洪、供水、水污染防治及水事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政府批准;健全水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管理经费;强化水利公益服务职能,确保公众对水生态环境的满意度≥8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落实。各区县和相关部门要把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并落实创建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和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支持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二)制定落实规划。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科学编制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规划。规划要依据《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以提升城市防洪能力和生态功能为前提,以构建现代水网为依托,结合河道防洪治理、水利风景区建设、生态水系建设,认真落实省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统筹各项涉水事务,细化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生态体系完整、水生态环境优美”的工作目标。
(三)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的区县,要坚持典型示范、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严格对照《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首先确保符合申报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基本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整改薄弱环节,提升标准要求,争取尽早申报水生态文明城市。城市建成区内尚无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的区县,要全力加快水利风景区建设,尽早具备申报水生态文明城市的基本条件。
附件:淄博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9日
附件
淄博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灿玉(副市长)
副组长:霍自国(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王永胜(市水利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 齐孝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林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昌晖(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张德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尚明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蒋卫霞(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
于学祥(市林业局副局长)
于照春(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同秀(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与渔业局,蒋卫霞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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