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6:55
165人看过
企业
上市
市政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2016〕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
(驻政〔201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借助改制上市实现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驻政〔2015〕65号)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标准
(一)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企业的奖励
1.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300万元;市政府奖励200万元。
2.凡以我市为上市注册地上市,并将募集资金70%投资我市的外地公司,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300万元;市政府奖励200万元。
3.对通过买壳、借壳成功上市的我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的,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300万元;市政府奖励200万元。
(二)对在境外成功上市企业的奖励
在境外实现成功上市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政府奖励150万元。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企业的奖励
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150万元,市政府奖励50万元。
2.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奖励20万元,市政府奖励10万元。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和在省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原则上不予以奖励。
二、申报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企业首发上市的奖励,由企业在上市成功后1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县区政府金融办初审后,报市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核认定。
(二)市政府金融办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申请,提出奖励意见。
(三)财政部门按市、县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送市、县区政府批准。
(四)市、县区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市、县区政府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驻马店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工信委、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公安局、住建局、科技局、环保局、林业局、商务局、农业局、畜牧局、旅游局、质监局、住房管理中心、人行、银监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企业上市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辖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后备企业解决上市和挂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金融办是本辖区企业上市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上市后备企业的指导、督促和协调等工作,并承办好本县区企业上市奖励报批工作。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工作。要在年度预算中专门安排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确保企业上市奖励到位。获得上市奖励的企业应纳入财政监测企业库,市县区金融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做好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及时登记备案。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中介机构行为,避免出现损害企业利益和中介机构不正当竞争现象,凡进入股份制改造和进入辅导期的企业以及在该企业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备案。不进行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享受各项奖励政策。
(五)严格兑现奖励。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实现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或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成功的,除上述对企业的奖励外,市政府将对企业所在地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为企业上市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2016年7月15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