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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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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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
公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2〕2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渝办发〔2012〕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要坚持满足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坚持改革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坚持事业单位分级管理体制,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分类实行差别管理,建立完善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机制。
二、对公益类事业单位实行差别管理
事业单位分类完成后,对不同类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差别管理。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机构设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新设立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建立专家学者论证的决策咨询制度。对原有的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凡职能萎缩的,编制逐步收回,职责逐步整合,机构逐步撤销。原则上不再新设公益三类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编制增减继续实行审批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编制增减可依据相关事业单位编制标准逐步实行备案制,并建立健全备案程序。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化建设,重点制定和完善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层医疗服务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公立医院、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幼儿园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明确领导职数核定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核定后的用编计划实施。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现有余编原则上由市和区县(自治县)编委收回,人员实行锁定管理,编制实行“出一收一”管理方式。
三、加强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过渡期管理
不再审批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从市和区县(自治县)编委认定机构类别到调整到位、完成改革的过渡期内,继续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实行“退二进一收一”的管理方式。行政类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主管部门按审核批准的用编计划实施。
不再审批设立经营类事业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从市和区县(自治县)编委认定机构类别到调整到位、完成改革的过渡期内,余编全部由市和区县(自治县)编委收回,人员实行锁定管理,编制实行“出一收一”管理方式。
四、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
按照先立后破、逐步过渡的原则,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按照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不同行业的特点,根据事业单位的属性、地位、作用、规模等具体情况,加快推动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管理需要的等级规格。对已建立新的等级规格的行业或领域,逐步取消事业单位原有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障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五、建立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控机制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需求,综合考虑财政能力、自然条件、基础设施、技术条件、公益服务多元化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以五年为周期合理确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采取“撤销一批、整合一批、规范一批”的方式,对事业单位的布局、类型和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盘活存量,优化结构,保障公益类事业单位所需机构编制。推进基层事业单位综合化、专业化设置,降低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比例,提高公益服务效率和质量。
六、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心由登记向监管转变,登记管理事项由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转变,依法做好对事业单位章程制定的指导和核准备案。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推进网上登记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各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行政类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应撤销事业机构或不再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并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七、加强监督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原承担任务已经完成或工作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及时进行撤并,对社会功能有所变化的事业单位及时调整其职责任务和机构类别。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建立评估机制,规范评估程序,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是否按章程运行的监督,并适时开展登记管理事项实地核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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