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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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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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桂发[2016]15号2016年6月27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
(桂发[2016]15号 2016年6月27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面做好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人口问题始终是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人口的趋势性变化,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全面、深刻、长远的影响。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础上,作出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决策,顺应了群众的期盼,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实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全区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我区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各族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落实基本国策作出了无私奉献;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心血和汗水。
当前我区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重大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劳动年龄人口增幅减少,老龄化进程加快,人口红利开始减弱;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些变化对我区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较长一个时期内,我区人口众多的基本区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新时期人口发展的形势、规律和特点,充分认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不断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广西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一项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全面领会《决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法治引领、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确保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二)依法有序组织实施。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加快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领会把握好政策界限,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执行到位,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幅波动。
(三)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工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及部分特殊情形,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下放再生育审批权限,由乡镇(街道)予以审批,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积极推行生育服务证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加强窗口能力建设,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四)做好奖励优惠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政策清理和衔接工作。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保障体系,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的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全面落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夫妻的产假、护理假等制度。
(五)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预测。建立出生人口监测预测机制,加强人口变动信息的采集,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设自治区、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建立完善互联互通的计划生育业务信息平台。推进部门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人口基础信息共享。研究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可控、生育秩序可控、社会风险可控。
(六)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备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做好卫生、托幼、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多元普惠幼儿园等公共服务机构。
三、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一)提高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能力。深化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倾斜力度,加强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提高产儿科医护人员待遇,增加产儿科床位数量。建立孕产妇和新生儿重症急救网络,开通转诊急救绿色通道。继续推行免费婚检和“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加强出生缺陷预防控制,提高地中海贫血防治质量,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再生育咨询服务供给、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做好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全面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高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以诚信计生为总抓手,健全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充实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健全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按照服务人口比例配备行政管理人员;巩固和加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强村计划生育服务室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村(社区)计划生育专干,妥善解决好村级计划生育专干的报酬待遇、养老保障等问题。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深入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三)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继续推行计划生育爱心保险和贴息贷款。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新家庭计划。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配置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区域间和部门间协作,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机制。加强住宅小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城中村等流动人口集中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工作职责和双向考核。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开展流动人口健康促进活动,加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及保障的接续,关怀关爱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决定》和自治区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学习贯彻《决定》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自治区人口计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重点解决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全面两孩政策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做好人口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教育部门要提早规划布局统筹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妇产科、儿科等妇幼健康服务人才培养;财政部门要落实计划生育相关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产假、护理假和生育费用保障等待遇,落实好原计划生育退休职工的奖励,支持妇女平等就业;民政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免费婚检;公安部门要做好入户人口、人口变动等信息的共享、通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强化宣传倡导,正确引导舆论。要坚持正面宣传,加强政策解读,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实际,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重要性和长期性,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及时性和必要性,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广大人民群众、计划生育工作者作出的重要贡献。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依托基层卫生计生网络和队伍,以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依法生育理念。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目标要求。加强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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