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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12月29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我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12月29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推动我区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稳慎推进的原则,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和提质增效,更好服务宏观调控,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创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有序放开,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政策完备、手段灵活的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三)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全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认真落实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继续执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直补订单粮食收购政策,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机制和直补订单粮食收购实施方案。继续完善糖料蔗价格挂钩联动、优质加价、二次结算等政策,探索在有条件的糖料蔗种植区域及有积极性的制糖企业开展农业订单试点,继续完善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争取国家在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加强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成本、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注重加强预测分析研判,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等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四)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标杆电价体系,使电力价格更好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电网、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及时核定通气城市长输管道天然气价格。建立城市终端天然气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对城镇燃气输配费进行监审,规范终端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配合国家放开成品油价格有关工作。
(五)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统筹运用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合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探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六)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坚持调放结合,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坚持以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为原则,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统一包括中医民族医在内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政策措施,建立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强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的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逐步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价格,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配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护理、诊疗、康复、手术、床位、中医民族医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继续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建立公立医院医药价格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完善相关政策。2017年起逐步调整部分矛盾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和医用耗材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加强医疗、药品、耗材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构建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自我约束的医药价格综合监管体系。
(七)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逐步放开铁路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完善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简化运价结构;构建以列车运行速度和等级为基础、体现服务质量差异的旅客运输票价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道路客运、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港口经营等领域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适时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价格收费规则。放开邮政竞争性业务资费,理顺邮政业务资费结构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完善停车收费政策,2017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完善本地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落实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停车收费机制,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研究出台稳妥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同步规范价格行为的具体措施,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充分有效利用。落实国家有关高速公路收费政策,完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价格形成机制,适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八)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
全面实行并不断完善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部分地方城镇供水价格未执行简化分类的,要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价格。
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落实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杂费。继续有序推行高等教育收费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政策规定,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放开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
对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实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保障、无赡养人和抚养人)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倾斜;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殡葬服务、用品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
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最大限度下放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定价权。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充分运用价格政策支持“旅游强区”建设,尤其是支持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北部湾国际旅游度假区、巴马长寿养生国际旅游区三大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我区旅游产业做强做大。
根据我区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补贴机制,稳妥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推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九)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改革。按照国家清费立税原则,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超过服务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征收标准。结合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合理制定服务价格。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减免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自主创业和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按照定价目录制定和调整价格,确保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建立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及《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政府定价的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按年度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项目,到2017年底前,完成具体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调查监审规则的制定工作。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严格履行政府定价过程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调研、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布等程序,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原则,完善并公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实行监审项目清单化,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重要价格收费的必要程序,不断完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机制。健全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制定分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严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服务机制,增强社会公信力。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要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对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部门的规定公开生产经营成本,政府定价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十三)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如药品、食盐、交通运输、物业管理、银行、电信等),要结合行业特点,依法逐步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则、指南、监管办法,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制定和完善不同行业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规则和办法,不断提高商品、服务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率,增强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十四)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规范电信资费行为,鼓励电信企业公平竞争。指导、督促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合理制定互联网接入服务资费标准和计费办法。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规范电信企业明码标价行为。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电信服务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切实减轻电信企业负担,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公平进入,保护公平竞争。
(十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规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确保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制定价格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价格行政执法公信力。完善倾向性苗头性价格问题提前介入机制、突发价格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价格行政执法上下联动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等重要时期的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适时组织开展教育、医药、通信、中介服务等领域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加大对车辆停放、出租汽车、物业管理、旅游、餐饮、商品零售等领域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价格、工商、质监、旅游、食药监、公安等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十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反垄断执法。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稳步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制定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密切关注竞争动态,着力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建立我区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的企业档案,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变动情况,对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积极开展反行政垄断调查,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通过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举报、企业自认、舆情监测、调研交流等多种渠道搜集价格垄断行为线索,拓宽案件来源。做好反垄断相关指南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指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遵守市场竞争规则。
(十七)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利用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建立节假日价格举报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值班处置办法。进一步优化价格举报办理流程,规范办理行为,及时响应诉求。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及时掌握价格热点问题,适时提出监管对策,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
鼓励和支持公民、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参与价格监督工作,通过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吸纳志愿者、公开招聘人员、聘请公众代表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逐步形成覆盖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在大型商场、超市以及专业市场等场所,探索建立企业物价员和社会物价监督员等共同参与的价格监管服务机制,发挥一线人员的监管作用。
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区价格信用体系,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定期评定和发布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等级,建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将价格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广西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数据库统筹管理,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参考,对构成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对守信者予以联合激励。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
(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加强价格监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完善食糖价格指数体系,健全粮食、生猪、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强粮食进口配额管理,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的作用,引导市场价格稳定。价格调控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财政预算中予以统筹安排,以保障价格调控、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九)健全生产领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体系,逐步使能源价格充分反映环境治理成本。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政策。对电解铝、水泥(淘汰类以外的硅酸盐水泥企业)行业实施阶梯电价政策;对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淘汰类和限制类)、钢铁、黄磷、锌冶炼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根据有关部门对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的相关规定,推进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调整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政策,促进危险废弃物处置的良性循环。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制定和调整。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并采取适当方式和措施,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二十)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采取综合措施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贯彻落实国家涉及矿山、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出台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水土保持费征收政策。
(二十一)完善促进“三区统筹”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完善符合我区“三区统筹”区域发展的价格机制,着力破除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生产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依法依规将部分定价权下放到各市县,引导区域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推动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制定完善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价格政策。积极利用价格政策,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珠江-西江经济带、左右江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完善船闸收费政策,推动船闸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改善我区水路交通条件,促进西江黄金水道发展。完善边贸服务收费政策,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投入为主的边贸交易场所和设施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通过加强监管和强化收费公示,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外贸进出口企业负担。创新政府和社会合作项目价格管理模式,逐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价格管理;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建立价格部门参与项目谈判的工作机制,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落实。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价格机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形成改革合力。加强对市县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各市、县(市、区)要承接好下放的管理权限,按照管好、管细、管到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定价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方案,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价格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推进相关领域的价格机制改革。将价格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核。
(二十三)健全价格法制。根据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需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适时修订我区有关价格收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制定或完善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价格认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规章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价提供法制保障。
(二十四)强化能力建设。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工作队伍及能力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保持价格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测预警、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价格认定等公共服务工作。大力推进我区价格信息化建设,逐步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加强价格业务等有关知识培训。鼓励和探索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在价格与反垄断工作上进行深入研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干部勤政廉政,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认真落实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机制及时启动,补贴合理按时发放。做好涉及群众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二十六)做好舆论引导。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加强价格调控、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出台重要价格改革政策,要组织协调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为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评论

晚归故人

有没有高人可以出来说说是什么意思!

2小时

メ飘渺メ

涨价

8小时

影狱瞬杀灭魂劫

看不懂太深了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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