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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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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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淮发〔2010〕9号2010年4月15日)为加快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淮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
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淮发〔2010〕9号 2010年4月15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淮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医药卫生事业与淮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高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注重统筹兼顾,协调城乡、区域发展,兼顾各方利益,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政府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成较为完善的城乡15分钟健康服务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比例明显降低;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各县(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城乡居民平等获得安全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积极进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服务明显改善。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比较科学,运行机制具有活力,办医格局多元化,医药卫生事业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升,确保我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走在苏北前列。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三)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面。精心组织实施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加强传染病防治、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落实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等为重点的9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设,到2011年,60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建档率农村达到90%、城市达到95%,其他人群达到60%以上。
(四)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国家免疫规划、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35岁至59岁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等项目。2010年完成11.4万座农村改厕目标任务。至2012年,全市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5%以上。
(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医疗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的协作,探索整合公共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形式,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对口支援制度,实现功能互补、防治互助和中西医并举。
(六)明确政府举办公共卫生职责。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水平,2010年全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市、县(区)政府设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投入。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七)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加强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严格资格准入,按规定配备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以建立档案为切入点,加强居民健康管理,全面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水平。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行政监管,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制定《淮安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和《“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淮安市示范乡镇(村)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服务网络,完善健康教育活动的激励与制约机制。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推进健康城市、卫生城市、卫生村镇和卫生单位建设,提高城乡卫生水平。加强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率。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八)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区)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发挥其医疗技术指导中心作用,到2011年每个县级医院都要达到标准要求。在每个建制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加快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确保中心乡镇卫生院具备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一般乡镇卫生院具备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能力,乡镇撤并后的卫生院由县(区)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群众就医的原则妥善处置。每个行政村或3-5千人口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切实承担起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市、县(区)政府制定和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含县城镇)原则上按每3-10万人或街道所辖范围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中心不能覆盖的区域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
(九)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加快县(区)中医院的达标建设。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每个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核定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按照完成工作的质和量进行考核发放,落实省、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十一)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方式,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定期到村卫生室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机构要全面推行全科团队服务和责任医生制度。采取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收费和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引导一般诊疗下沉到基层,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
(十二)建立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制度,二、三级医院要与县、乡级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关系,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县、乡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
(十三)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巩固完善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加快覆盖就业人口,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市、县(区)政府对符合国家《就业促进法》和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用2年左右时间,将已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对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国家规定明确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在淮高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及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加新农合。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体缓解就医困难,筑牢医疗保障底线。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
(十四)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努力缩小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差距。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75元与120元,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确定筹资标准,建立筹资动态增长机制。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以住院和大额门诊保障为重点,逐步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积极推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模式,不断提高群众受益水平。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定范围内医药费用平均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实际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达到45%以上。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十五)规范基金使用与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各类医保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防范人口老龄化等因素导致的基金支出风险。根据筹资水平,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基本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和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合理确定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探索总额预付、定额付款、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建立有效约束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规范、监管和引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各类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纳入经常性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十六)改进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逐步统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积极推广就医“一卡通”,推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方便参保(参合)人员就医。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简化转诊和救助资金的审批程序。探索适合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支付办法,鼓励开展事前救助试点,尽可能降低其自付比例,方便困难群体及时就医。建立健全市级医疗保障管理体系,做好各类医疗保障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加快医疗保险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尽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的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七)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保障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健康保险,通过多种形式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有关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十八)建立基本药物管理机制。认真执行《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基本药物目录,切实加强基本药物管理,成立多部门参加的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
(十九)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统一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生产和配送企业由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并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市中标配送企业名单,各县(区)在中标配送企业中选择1-2家,负责本区域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基本药物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
(二十)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实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及相应的报销政策,其他公立医院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优先使用。在2009年金湖县、清河区首批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础上,2010年扩大到清浦区、淮阴区、洪泽县和市经济开发区,2011年覆盖全市。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发挥执业药师和临床药师对药品使用的指导、监督作用,促进规范合理用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二十一)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建立便民惠民的农村药品供应网。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十二)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加快试点、大胆探索、积极推进”的要求,深化医疗服务领域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发挥优质医疗资源作用,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2010年启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进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监管机制等重点和难点方面改革的探索,为公立医院改革积累经验。
(二十三)建立协调统一的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卫生行政部门主要承担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十四)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全市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和主要功能。市、县(区)政府按照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点建设综合医院和传染、精神、中医和妇幼等专科医院。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改制或充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
(二十五)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的多种实现形式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途径,建立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医院资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责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建立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机制。
(二十六)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深化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起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待遇与服务质量、数量等综合绩效挂钩。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促进和规范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
(二十七)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市、县(区)政府投入主要用于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公立医院必须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十八)努力改善医疗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执行病种质量控制方法,实现医疗质量长效管理。大力推广各项便民措施,完善双向转诊,缩短病人等候时间,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坚持把深化改革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和落实行风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宣传“医术高超、医德高尚”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十九)加快推进办医格局多元化。积极推动非公立医院发展,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让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兴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除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外,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七、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三十)加强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实施具体工作方案,积极探索创新,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改革进展和成效作为衡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考核,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十一)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市政府根据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保障基本医疗和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要求,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以及机构建设、人员、设备等基本配置标准。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逐步进行整合,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配置,鼓励共建共享,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重点投向农村和社区卫生等薄弱环节。
(三十二)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卫生投入责任。确立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事业投入机制。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主要通过政府筹资解决,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比重,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机制,保证相关经办机构正常经费和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对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指导价格。加强医用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用设备仪器价格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及医药价格监测体系。
(三十四)实行严格有效的医药卫生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根据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城乡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准入和运行监管。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惩处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合理规范安全用药。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职业危害防治、食品安全、医疗废弃物处置等社会公共卫生的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促进规范发展。严格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和广告的监管,规范药品临床使用。
(三十五)建设高素质的卫生科技人才队伍。制定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下沉机制,大力加强高层次医学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战略工程,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领军人才。建立健全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重点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临床护理、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健全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鼓励参加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执业规范化。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执行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下基层服务制度。将传统师承教育与现代院校教育相结合,培育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
(三十六)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信息化。以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医保、药品、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强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统一高效、互联互通。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构建乡村和社区卫生信息网络平台,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处方)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卫生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统一采集与综合利用,为城乡居民提供系统化、连续性、全过程健康服务,同时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方便参保(参合)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透明度。完善市、县(区)两级药品监管、药品检验检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建立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结算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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