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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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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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发〔2010〕15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切实解决老年人最急迫、最现实的问题,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哈发〔2010〕15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切实解决老年人最急迫、最现实的问题,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黑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和政府补贴,做到先保后征;研究制定对已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但无力补缴欠费并达到退休年龄人员,通过贷款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办法,解决“欠缴停保”老年人按时领取养老金的问题;探索城镇无业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力争在3至5年内覆盖全部区、县(市),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居民。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特殊慢性病门诊补贴病种范围,稳步提高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60%;实行门诊统筹,重点用于解决门诊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筹资标准和统筹地区政策性住院报销比例,解决农村老年人因病因残致贫返贫问题。新农合参保老年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60%以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10年启动我市医疗保险在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以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
(三)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要普遍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实行不间断健康管理,每两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每年为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上门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与邻近的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定点服务合同。
(四)落实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农村“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继续整合农村敬老院,“十二五”期间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加大老年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将其作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重点救助对象;继续将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配租范围;加大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
(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积极推行敬老津贴制度,全市百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敬老津贴;继续做好80至99岁无基本养老金的高龄老人敬老津贴发放工作;从2010年7月份开始,为80至89岁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90至99岁所有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津贴;“十二五”期间,扩大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惠范围。
二、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
(六)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社会兴办的原则,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加快养老机构建设。从2011年起,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元;收住“三无”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5元;收住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一次性建成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3000元;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一次性建成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市政府将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未登记的小型养老机构的集中改造,调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采取组建助老家庭、实行连锁管理等方式,规范小型养老机构管理,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水准。加大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爱心护理院”建设的支持力度,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拥有1000张床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院。“十二五”期间,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0‰以上。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养老服务体系。树立“全面关怀,重点服务”的为老服务理念,为低保、特困、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康复、护理、照料等关怀服务。拓宽服务形式和内容,根据老年人需求,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标准和项目。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为老服务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要设有老年配餐点、日间照料室和文体活动室等。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社区设置助老协管员等公益岗位。于2011年全面启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八)加快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老年活动设施、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十二五”期间,建设1所示范性的“哈尔滨市老年人活动中心”;每个区、县(市)建1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老年人综合性活动中心;每个街道(乡镇)建设1所综合性老年人活动站;城市每个社区都要有老年人活动室,50%以上农村社区要依托村级组织公益设施等资源,建立老年活动站。
(九)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根据老年人基本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将其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要整合社区家政服务、卫生医疗、便民服务等多种服务资源,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老年人经济适用的护理、康复、保健和老年特殊用品;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业和日常生活用品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等。
(十)注重老年教育和精神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区、县(市)及企事业单位兴办老年人大学(学校),“十二五”期间,没有老年人大学的区、县(市)至少要建起1所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人大学,办学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老年教育网络。市直机关工委、市精神文明办、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组织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帮扶、和谐家庭评比等活动,提供心理健康和生命观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深入开展老年精神关爱工作。
三、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十一)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各级党政领导要经常走访慰问高龄老人、功勋老人、特困老人。市老龄委每两年对优秀老人、敬老典型进行一次表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助老服务纳入大中专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党校要把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纳入教学内容,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对人口老龄化的认识和敬老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开设老年专栏,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展老龄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文化、体育、老龄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切实加强晨练、晚娱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全国老龄委的统一部署,将每年的10月份作为全市敬老月,集中开展尊老敬老宣传教育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化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工作。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
四、进一步健全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
(十三)切实加强对老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明确领导责任、健全考核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老龄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四)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能,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把涉老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明确老龄委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建立业绩考核、经验交流、督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要参照国家和省、市老龄工作机构设置模式设置机构和配备干部,在全市形成上下贯通、协调有序的老龄工作体制。
(十五)确保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老龄事业经费和工作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老龄事业发展和老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照每年留成总额的50%,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用于群众体育支出部分的30%安排老龄事业专项经费。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外来资金投资兴办老年产业。
(十六)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要抓好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全市开展创建老龄工作规范化社区(村)活动。培育发展各类老年社团组织,把老年社团组织建设作为社区(村)党建和居委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抓实,充分发挥老年群众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和服务社会的作用。
201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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