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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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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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201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发〔2016〕24号 2016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突出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的原则,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吉林振兴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三)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按照“突出重点、有保有放”原则,立足省情,对不同品种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确保口粮绝对安全。贯彻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和玉米收储制度,继续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完善目标价格政策,改进补贴发放办法。修订我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稳定生猪市场价格。
(四)加快推进电价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逐步形成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推动实施居民用电峰谷电价政策。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标杆电价体系,推进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直购电市场化交易,使电力价格更好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
(五)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放开成品油价格。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积极推进非居民用气市场化交易,适时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全面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择机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完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机制,合理制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六)推进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将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行计量供水和终端水价制度。城市非居民用水逐步推行计划定额管理,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七)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及时反映煤炭价格和成本变化情况,加强供热中间环节成本监管,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合理确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完善价格政策,促进采用“电采暖”“煤改气”和“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供热。
(八)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逐步放开地方铁路运输竞争性领域价格,放开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地方铁路货物运价和客运专线旅客票价。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出租车运价政策,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九)完善环境服务价格政策。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16年底前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控制水平,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水回用的价格政策。严格落实排污费征收政策,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十)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在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实行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完善高中教育收费政策。扩大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试点,条件成熟后适时在全省高校全面实施;完善高等学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择机放开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取消部分教育收费备案规定。依法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除中小学学历教育实行政府定价外,按照市场化方向逐步放开。
(十一)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同步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十二)创新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养老、殡葬等公益性服务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实行分类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特困供养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机构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殡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和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它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区分不同类型景区、游览服务特点,实行不同价格管理形式。
三、运用价格杠杆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十三)健全节能环保价格和促进结构调整的差别价格政策。继续实施并适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结合电力、水等领域体制改革进程,完善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差别电价、水价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十四)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和草原、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综合考虑上下游水价的衔接,逐步理顺水资源价格。
(十五)探索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手段作用,着力破除限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各种机制体制障碍,加快制定完善适应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将部分定价权下放到地方,引导区域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推动区域统筹协调发展。采取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价格政策,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执行与工业同价政策和养老服务业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国家新区、国际合作示范区等特定区域,参考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价格政策,探索先行先试和价格管理创新。对云计算、大数据等项目,给予电价政策支持。
四、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十六)实行政府定价清单化管理。严格落实《吉林省定价目录》《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将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凡是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目录内的定价项目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部门,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及时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下放市、县政府管理。
(十七)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创新政府定价方式方法,由直接制定具体价格,逐步向建机制、定规则转变。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探索引入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完善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集体审议、价格公示等制度,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要进行风险评估,保证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十八)加强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修订省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十九)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政府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既要保证经营者充分享有自主定价权,又要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引导其合理定价。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实现事前引导防范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价格和收费公示等制度,鼓励明码实价,切实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二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合理划分价格行政处罚管辖权限,下移价格监管重心,强化市县价格执法的主体作用和属地责任。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涉企、涉农价格监管,切实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坚决查处行政机关违规收费或指定服务乱收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行为。规范电信资费行为,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完善市场价格巡查制度,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要节假日等敏感时期的市场巡查和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创新市场价格监管方式,完善约谈、提醒、告诫、曝光等预防和惩戒手段,强化监管效果。
(二十一)强化反垄断执法。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依法公布处理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拓宽案件来源。
(二十二)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畅通群众维权渠道,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定实施价格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六、加强价格调控和服务
(二十三)加强价格总水平综合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加强通缩、通胀预警,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建立分级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点用于扶持生产、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困难群体。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促进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提升价格总水平调控能力。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
(二十四)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及时开展应急监测,完善监测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和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加强价格形势分析和调查研究,增强价格监测预警的灵敏度和有效性,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五)强化价格公共服务。依法开展涉案、涉纪、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为司法、纪检监察和政府行政机关办案提供公共服务。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纠纷的价格认定工作,协助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农产品成本和收益调查,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为国家制定农业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要建立完善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价格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改革顺利实施。价格改革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适应,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注重舆论引导,准确阐述价格政策,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七)强化能力建设。价格机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时间紧,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价格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严禁挤占挪用物价检查专项行政编制,稳定物价干部队伍,提升基层价格监管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干部廉洁从政,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八)抓好方案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制定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调度督导,确保改革措施平稳有序、扎实有效。对影响重大、暂不具备全面推开条件的,可先行试点,及时总结评估,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在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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