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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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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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2009年11月17日济发〔2009〕1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
(2009年11月17日 济发〔2009〕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充分认识加快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目前我市有近33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45%。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将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市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残疾人的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不断改善残疾人状况,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调动残疾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重要作用的现实需要;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2.明确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健全完善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实现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广大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3.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有关政府补贴政策。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范围,并将符合规定的其他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逐步纳入以上制度报销范围。农村贫困持证残疾人加入新农合,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补助。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残疾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重大疾病救助范围,切实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认真组织实施贫困残疾人大病救助工程,对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
4.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全市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要设立康复科;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康复治疗室、残疾人康复指导站或康复站,要有从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村(居)卫生室(站)要配备专(兼)职康复服务员,并配备康复设施和器材。星光老年之家、福利企事业单位等要建立适应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康复站。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使市和县(市)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继续实施国家、省和市重点康复救助工程,制定实施《济南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加大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力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鼓励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大力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健全完善各类医疗康复、教育康复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体系。
5.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和实施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残疾规划,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做好新生儿筛查和特需人群补充叶酸、补碘等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预防精神残疾。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科学救护等措施,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
三、建立和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长效机制
6.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全市扶贫工作整体规划,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2010年起,对其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大力发展残疾人托养及居家服务,鼓励社会和个人兴办托养服务机构。城镇“三无”残疾人应安排进入福利院或给予社会救济;农村“五保”残疾人应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给予救助。在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扶贫等工作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将残疾人安居工程纳入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给予修缮或新建,切实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加大对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将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保障范围。
7.认真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帮助农村残疾人参保。倡导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
四、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发展机制
8.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办学格局,进一步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普及水平,确保各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在保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同时,着力解决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脑瘫、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保障问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上述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对残疾幼儿实施早期干预。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特殊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班)。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市特殊教育中心的办学层次和水平。
完善和落实对残疾学生的救助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中等以上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资助。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多层次、多类型的师资培训。落实好特教机构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及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在录取条件上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照顾,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考评。盲人在参加升学、职业资格和任职等各类考试时,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其他可行方式。
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机制
9.加大残疾人培训扶持力度。依托社会培训机构,拓宽培训门类,扩大培训规模,在培训、就业援助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残疾人参与,提高残疾人就业、从业、创业的竞争实力。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县(市)区级以上教育、劳动、残联等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对残疾人培训费用予以减免。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10.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面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符合报名条件的优秀残疾人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确定一定比例职位招用残疾人。各级政府在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及购买、开发公益性岗位中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规划建设的城市便民服务网点应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各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稳步推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投资主体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厂(车间)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单位,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对残疾人社区就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各级政府要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依托社会公共职介平台,建立规范残疾人就业咨询、失业和求职登记与职业介绍等服务体系。
六、加大残疾人社会服务工作力度
11.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个性化服务。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加快县(市)区级以上残疾人康复中心、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及市残疾人庇护所、市按摩医院等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健全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800平方米的标准,到2010年全部建设完成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要将各类公益性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给予重点支持。建设残疾人事业信息化服务管理体系,鼓励残疾人采用信息化方式改善或提高生活质量。
12.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设施。借鉴上海“阳光之家”、北京“温馨家园”经验,为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安养工疗、康复学习的场所。社会福利机构要安排一定比例床位接收生活自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由家庭和亲友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服务补贴、必要的辅助器具和康复服务指导,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13.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争创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各自所属办公及对外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实施建设、维护及管理。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的要加快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公共停车区域要专门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公交线路设无障碍站牌。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在小城镇、农村地区推行无障碍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推进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主要电视频道开办手语新闻节目和电视新闻、影视作品及科普栏目加配字幕工作,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县(市)区级以上图书馆要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
14.大力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积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深入开展文化助残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各类学校、艺术团体、群艺馆要积极培养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创编、排演反映扶残助残、自强不息等先进事迹的文艺节目。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组织残疾人摄影、书法等艺术比赛,繁荣残疾人艺术创作。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康复身心。各级体校、各类体育场馆、教育系统的各类学校等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对优秀残疾人体育人才的培养工作。定期举办全市残疾人运动会及单项残疾人体育赛事。县(市)区要建立稳定的优秀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队伍,妥善解决在国内外重大体育艺术比赛中成绩突出的优秀残疾人体育、文艺人才的奖励、就学、就业和保险等问题。
七、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15.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丰富发展“我的兄弟姐妹”残疾人事业品牌内涵,着力打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良好平台。把扶残助残作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创建条件,实行动态考核。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各自媒体优势,采取多种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高度重视、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浓厚氛围。每年举办一次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
16.加强残疾人事业法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待时机成熟适时修订《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89号令);深入贯彻落实《济南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强化残疾人事业法制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要把残疾人作为优先援助对象,切实将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17.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募集善款,开展爱心助残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18.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制,加大收缴力度,实现应收尽收。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残疾人事业。各级政府要按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力度。完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日常工作机制,采取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工作手段,积极开展募捐活动,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募集资金。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19.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和联系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听取一次残疾人工作情况汇报,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残疾人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将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统计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各级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密切配合,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20.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各级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积极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拓宽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县(市)区级以上残联理事长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
21.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者队伍。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继续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市级残联领导班子要配备一名残疾人领导干部,县(市)区级残联应配备残疾人工作人员。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选聘和管理好残疾人“一专两员”和专职委员,纳入政府公益岗位,切实解决工资待遇问题。选聘优秀大学生从事残疾人工作。加强残疾人状况调查、监测、统计,重视残疾人事业政策理论研究,推进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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