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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合发〔2008〕2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央《决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中央《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各级各地和各部门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决定》。各级党政领导和人口计生干部要做认真学习的带头者、广泛宣传的传播者、贯彻执行的实践者,牢固树立人口发展战略意识和人均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效应,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工作动态纳入经常性和公益性宣传内容;在重要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口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各级党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中央《决定》纳入人口理论教学内容;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村(居)各种基层文化场所和宣传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中央《决定》,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上,真正把《决定》精神传播到千家万户。努力形成有利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夯实基础、抓好重点、突破难点、提升水平”的总体思路,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抓好后进转化;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和奖惩政策;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落实兑现法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要把农村作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真正建立“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经常性工作机制。选好配强村级计生专干。强化乡镇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把工作绩效与个人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挂钩。按照国家标准和省规范要求,建设好乡镇服务所、村服务室等基层计划生育服务阵地,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全面细致的优质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推进“示范市”建设,提高示范点水平,使亮点更亮。强化基层计生规范化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准确。以抓好二女户结扎为突破口,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高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
要突破影响低生育水平稳定的难点问题。严格查处违法生育,以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为突破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曝光。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的,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继续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户况管理制度。街道或社居委要和辖区内的单位、企业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协议书,落实法人代表责任制。单位和企业必须明确分管领导,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督促与政府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部门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完成责任目标。建立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公安部门要将18-49周岁流动人口信息、新生儿入户、育龄妇女户籍迁移信息定期反馈给当地计生部门,同时加强身份证管理;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开展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要认真查验生育证件,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要认真查验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务输出、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办理失业人员手续,要及时将有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通报新婚信息,严把收养审批关;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核查婚育证明,做好建档登记和向人口计生部门信息通报工作。房产部门要规范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要建立住户登记制度,并将信息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加大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检查督促力度,将其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行业评比中,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达标、升级、信誉评估的必要条件。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真正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综合治理格局。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抓紧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区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纪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党委政府负责、纪检政法牵头、部门认真履职,群众积极参与、区域密切协作”的查处机制,集中开展综合整治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及“两非”以及阻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开展和干扰“两非”案件查办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生育证件管理,加大孕情监测力度,实行孕情跟踪服务;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保健执业机构(包括民营)和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B超使用情况检查,依法追究违法机构法人代表和违法人员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药品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对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的药店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到位。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五、着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
到“十一五”末,健全完善“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主体,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以中心乡镇服务所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到2010年末,全市县站、乡所都要达到《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的规定。加快服务机构的内部规章、服务程序、技术规范、质量监测等制度化、标准化建设。严格技术人员准入制度,做好资格认证,坚持持证上岗。加强对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责任心和技术水平。行政村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规范化的计划生育服务室,城市社区要实现资源共享,卫生服务中心(站)要按照社区卫生六项功能规定,真正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承担起来,坚持依法执业,依法开展服务。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监管,满足不同人群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继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创建活动,到2010年三县四区都要进入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三县要积极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
六、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需求。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要达到年人均30元,其中省(含中央)财政承担20%、市财政承担15%、县区、开发区财政承担65%,确保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建设、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和经常性工作等经费落实到位。建立合肥市人口福利基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依法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和主动放弃再生育家庭的一次性奖励,积极稳妥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度。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生活补助制度,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养老保险等制度。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扶贫救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时,要优先体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倾斜和照顾。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尤其要选配好“一把手”,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要配备具有医学专业的成员,没有配备的要逐步落实到位,计生协会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配备常务(专职)副会长(可兼任同级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并按省“组通字〔2006〕34号”文件规定报批。加大计生队伍交流力度,注重培养和使用政绩突出、德才兼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
要按照管辖区域的人口规模比例,配齐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把好进人准入关,实行公开招聘,择优选用,进入乡镇计生服务所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医学学历,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严格禁止其他部门人员占用计生办人员编制和技术服务人员编制,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此类问题,2010年前必须彻底解决。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乡镇(街道)和村(居)经济状况和工作水平的不同,确定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不同的起点。依据工作发展情况,制订不同地区不同阶段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和政治待遇目标值,把工作发展与个人待遇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进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结构调整和优化,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各级人事、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认真做好计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市委、市政府每两年开展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八、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决定》要求,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摆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
坚持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并抓好下级一把手,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经费投入、机构人员编制、基础建设等重大问题。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人口计生工作制度,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市对县区季调度,县区对乡镇街道月调度,定期分析形势,找出差距,研究措施,督促工作落实。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过程监控,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预警机制,有预警情形的及时发布《预警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把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市对县区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实行分线考评,对市直相关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按照相关规定奖罚到位。
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在对计划生育责任人进行提拔任用时,要征求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各级各部门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必须经过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坚持抓部门协调,构建齐抓共管格局。督促各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各部门出台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相衔接,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照顾。坚持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坚持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严肃查处到位;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中央《决定》及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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