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7:09
197人看过
人口
流动人口
出生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7]10号2007年8月1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苏发[2007]10号 2007年8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省是全国最早推行计划生育的省份之一,也较早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新世纪以来,全省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3‰以内,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3左右,全省独生子女累计达到1200多万人。人口增长的有效控制,促进了人口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省人口基数大,资源紧缺,环境承受能力弱,是全国人口密度最高的省份。全省人口总量仍将继续增长,劳动年龄人口进入高峰期,流动迁移人口规模增大,人口素质总体水平有待提高,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好人口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是我省推进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选择。各地各部门务必以《决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任务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本强省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到2010年,全省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8‰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人均预期受教育年限达到13年,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6岁;在全国率先建立“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到2020年,全省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人口发展与基本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自然相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实现以上目标,必须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和完善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必须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人力资本强省、人口协调发展、人口有序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必须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加大对苏北的工作指导和扶持力度,加强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和流动人口。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存在较大差距,苏北地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全省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比例逐步上升,2010年左右将进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诸多困难,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我省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既要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又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农村和流动人口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巩固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一次性奖励制度。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为主,各级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予以扶助。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把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建立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结合起来,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等制度结合起来,与落实就业培训、扶贫开发等政策结合起来,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国情省情和人口形势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国情意识、人口意识、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意识。积极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坚持依法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生育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各地要成立由政府牵头,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出生缺陷预防领导小组,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将出生缺陷预防融入计划生育、医疗康复、民政救助等服务体系,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的预防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以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基础的出生缺陷预防体系。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孕前保健指导,推动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重点前移,实现传统出生干预模式的转变,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
倡导和推行科学婚检。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五、深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
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对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开展“幸福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对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
贯彻实施江苏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建立以孕期服务和孕情监测为主的全程监督服务机制,落实好B超检查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使用准入、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管理、妊娠14周以上凭证引产、执业资质认证和准入、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统计监测,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出生人口数量和性别比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为正确评估综合治理情况提供可靠依据。加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六、不断改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制度,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普遍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进城务工人员融入城市生活。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解决好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大力组织实施关爱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家庭的儿童、老人和妇女工程。
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口享有国家规定的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并逐步开展生殖健康等服务。按户籍人口同等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资源,加快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运输、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大对违法生育现象的查处力度。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相关工作。
七、建立健全老年社会服务体系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将老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具有江苏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不同地区分类指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把养老、医疗等保险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广大劳动者。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在城市规划中的比重,发展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
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良好社会氛围。实施“爱心护理”等工程,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对拒绝赡养或虐待父母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建立满足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
八、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全省各级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支出达到人均30元。省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和重点项目投入力度。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十一五”期间在市、县(市、区)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推行“世代服务”,履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药具发放和人员培训等职能。在确保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节育公益服务基础上,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倡导型、特需型服务。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发动社会志愿者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独生子女教育和女孩健康成长。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合理进行职业分类,建立健全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和岗位绩效考核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结构合理、精干高效,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要求的干部队伍。建立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的终身教育体系,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实施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师职业资格考试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力争“十一五”期间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统计制度,逐步建立全面及时反映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及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的综合指标体系。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内部、相关部门之间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开发融管理、服务、办公、学习、决策为一体的综合应用系统,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基础信息、管理和服务信息为主体的计划生育数据库,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建立以公益型科研所、站为主体的公共科技服务体系,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依托高校和重点科研机构,建立国家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省生殖健康筛查中心,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基地。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重点课题联合攻关,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九、努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领导力度。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制约人口发展的重要问题,部署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人口发展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和落实各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检查考核,实行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开展创建全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强化工作导向,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各省辖市党委、政府每年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设立江苏人口奖,授予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法规和规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和行政监督,对违法违纪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常住人口规模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职位,配齐配强行政工作人员。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社区)委员会要有人专门负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标准,建立年轻化、知识化的村委会、居(社区)委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的交流,对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要注意培养和使用。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持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总结报道先进经验和典型,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加强人口理论的学习和宣传,实现各级党校人口理论教育规范化、制度化。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展人口国情、基本国策和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积极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深化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展示我国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进步、树立负责任的人口大国形象作出我省应有的贡献。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