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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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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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2月2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2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释放市场活力,降低企业成本,为加快推进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调控相结合。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按照市场化方向完善定价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规则,使价格更为有效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坚持放活市场与规范行为相结合。进一步增强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政府定价领域,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价格行为规则、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创新管理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托现代信息手段,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完善价格管理机制,推动价格工作职能由直接定价向规范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坚持统筹兼顾与稳慎推进相结合。价格机制改革要注重系统性、协同性,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关系,保持与国家价格改革相一致,与各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相协调,与竞争程度和社会、市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底线思维,充分保障民生,合理区分基本与非基本需求。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基本完成,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更加有效。
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电力、水、交通、医疗、环保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
(四)电价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逐步形成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标杆电价体系,使电力价格更好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扩大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范围,为电力市场化创造条件。简化销售电价分类,逐步合并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只保留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三个类别销售电价,减少电价交叉补贴,拉动经济增长。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制度,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城市供暖“煤改电”试点。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电动汽车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合理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促使电动汽车运行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汽车。
(五)水价改革。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16年,城市管网区、地表水替代区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逐步缓解供水企业经营困难,充分考虑用水单位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适时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疏导城市自来水价格矛盾,到2020年,供水价格基本反映供水成本。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按照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各市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县(市)及重点建制镇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
(六)气价改革。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市场化进程,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气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疏导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完善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先行先试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确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完善各市城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具备通气条件的县(市)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七)医药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相关政策衔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合理调整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实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扩大按病种定价范围,逐步减小按项目定价数量。落实对部分低收入群体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破除“以药补医”制度,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由市场决定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建立药品价格监管体系,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督。
(八)节能环保价格改革。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企业节能减排。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生产用电、用水严格执行差别化和惩罚性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和完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政策,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对超低排放企业发电实施鼓励性加价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核定。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要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鼓励“中水”回收利用,“中水”价格按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确定。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收缴率。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价格,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偿使用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对暂不具备协商条件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积极推行两部制供热价格,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九)交通运价改革。放开民营铁路客货运价格以及公路客运、地方铁路货运竞争性环节价格。按照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保持公路、铁路运价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完善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公路客运和地方铁路货运价格调整机制。完善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以及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对满足个性化出行服务的依法运营车辆实行市场调节价。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收费行为。利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不同设施差别化收费政策。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新建停车场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放开邮政竞争性业务资费,优化邮政业务资费结构和水平。
(十)电信资费改革。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指导、推动电信企业简化资费结构,切实提高宽带上网等业务的性价比,并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督促电信企业合理制定互联网接入服务资费标准和计费办法,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电信服务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加强对电信运营企业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严厉打击电信资费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玉米临储收购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积极推进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完善补贴办法,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落实国家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继续抓好运输鲜活农产品免收通行费“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及成果转化,为政府制定农产品价格、农业补贴等政策提供重要支撑。
(十二)公益性服务价费改革。公益性服务要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程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公益性服务定价机制。
1.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杂费。完善高等学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加强对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目录的教辅材料的价格管理,减轻群众负担。
2.养老。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非营利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原则核定。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实行自主定价的养老服务价格,应保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价格的,要提前告知服务对象,保障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电、气、热和国家政策及规定权限允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
3.殡葬。规范殡葬价费管理,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其他殡葬服务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殡葬服务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群众接受服务并收费。
4.旅游。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放开具备市场化条件的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科学制定价格标准,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合理控制价格水平。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景区、场所,依法逐步实行免费开放。落实特定群体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扩大群体范围。严格规范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等行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十三)收费管理改革。完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机制,加大不合理收费清理和规范力度,健全收费清单制度,强化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1.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按国家规定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取消、免征和缓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通过第三方强制收取。按国家规定管理权限整合归并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少项目数量。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2.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的,一律实行市场调节,由收费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3.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要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及时发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于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经营者和群众有权拒缴。加大对涉企、涉民收费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指定服务或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对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机关收费,实行定价项目清单化,加强成本监审,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
(十四)实行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全面施行新修订的 《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5〕59号),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凡是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政府定价权责清单化。定价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定价项目。对国家和省下放的价格管理权限,各地区要严格依法依规明确具体权责,切实做好承接、落实、管理工作。
(十五)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分类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完善价格听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使价格决策程序更加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
(十六)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依据新修订的 《辽宁省定价目录》,修订并公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分行业制定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促进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增强社会公信力。对按规定实施成本监审的,要逐步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主动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创新监管模式,加大监管力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十七)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研究制定议价规则和行为规范。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八)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联动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网定格、格定人、人定责”,形成市场价格监管广覆盖和常态化,预防和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灵活运用约谈、提醒、告诫、曝光等预防和惩戒手段,强化监管效果。建立健全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监管工作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坚持常规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加大对教育、医药、住房、交通、餐饮、旅游、电信、商品零售、电子商务、殡葬服务等领域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强化反垄断执法。废除妨碍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对政府及部门各项产业、经济政策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开展反垄断调查,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十)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发挥12358价格信访举报和“民心网”两大平台作用,畅通群众价格诉求渠道,妥善化解价格矛盾,做到有报必接,接之必办,办之必果。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信用辽宁”体系,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落实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制度。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
五、保障措施
价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加强组织落实,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一)抓好组织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战略高度,认真谋划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价格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突出重点,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加强督查,强化问责,打好价格改革攻坚战,确保各项价格机制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二)加强价格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形成稳价合力。发挥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落实稳价责任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推进价格信息化进程,强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做好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有效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切实把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三)强化法治保障。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依规推进改革,确保改革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围绕贯彻落实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结合价格改革、调控监管实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进程,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构建与改革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价格法规体系。
(二十四)加强能力建设。积极适应价格机制改革新任务新要求,建立健全系统上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推价格改革合力。增强创新意识、开拓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价格与反垄断研究机构,培养专门人才。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清理全省价格系统特别是价格行政执法编制,确保不挤占、不挪用国家下达的编制,发挥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保持物价队伍整体稳定。
(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针对特困群体出台的各项减免、补贴、救助等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十六)强化舆论引导。围绕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重点工作开展集中宣传,加强新闻发布和常态化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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