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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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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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鲁发〔2007〕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
1.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把握我国人口发展趋势,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阶段作出的战略选择。在新时期,要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2.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我省自上个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30多年少出生5000多万人口,先于全国7年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又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已经进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期,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压力,人口发展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人口总量大,土地、淡水、森林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出生缺陷发生率呈现上升的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离正常值,部分地区严重偏高;劳动年龄人口规模持续扩大,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流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贫困人口结构趋于多元化,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各级务必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真正做到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协调推进。
二、明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3.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确保到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不突破9600万,到2020年前后,实现人口不过亿即回落的奋斗目标,促进由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本强省转变,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继续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首要任务。严格执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双轨制生育政策,在城市化进程中,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搞好城乡生育政策衔接。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晚婚晚育工作。
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凡是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交纳的,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坚持并完善常年有奖举报制度,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和媒体曝光。
实行人口预警制度。加强人口计划调控和管理,层层下达年度人口控制指导计划。强化农村、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依法推行合同管理、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工作机制。
5.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各级政府要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并将执行情况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出生缺陷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
完善出生缺陷“三级干预”体系。人口计生和卫生等部门及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推行政府买单为群众免费婚检,加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
积极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把0-3岁婴幼儿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系统基层网络健全的优势,构建公益性服务与产业化运营结合、培养孩子与培训指导家长并重的教育模式。
6.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各级党政负责、部门配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将责任落实和效果评估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生育关怀、贴息贷款、就业安排、项目扶持中,对计划生育女儿户予以倾斜,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护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权益,努力减弱和消除群众的性别偏好。
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卫生、食品药监、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执业资格审查、B超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对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实施有奖举报,加强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所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贩卖、溺死、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监控、集中治理,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逐步降到正常范围。
7.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社区应按照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人口总数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完善“现居住地为主、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依法维权”的管理服务体制。
建立流动人口综合治理机制。公安、工商、劳动、建设、民政、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协作机制。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行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坚持谁经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重点加强对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非公有制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出地要积极配合流入地,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坚决遏制为超生而流动、在流动中超生的行为。
8.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制定、落实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努力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9.大力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坚持发展农村经济与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两手抓,把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阵地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的重要内容。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投入规划和政策措施,全面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条件。在出台支农惠农政策时,要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积极整合农村发展项目、资金和技术资源,采取项目优先、政策优惠、科技扶持、小额贷款等措施,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收,使计划生育成为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挥人口计生网络健全的优势,积极开展生育、生产、生活服务,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能力建设
10.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制体系。加快制定和适时修订地方法规,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经费投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加强出生缺陷干预等方面的有效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职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11.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继续抓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免费、奖励扶助制度等政策的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实行县级统筹发放。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后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参照企业改制、破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具体办法由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经贸委、国资委、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在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人口关爱基金及各地救助基金的作用,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全面建立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救助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积极建立城市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奖励制度,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12.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将县乡两级服务站建设纳入区域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好专项配套资金,完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功能。搞好省、市计生科研机构和优生重点实验室建设,切实提高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人口信息实行网络共建、资源共享。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加快人口计生信息网络“村村通”步伐,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公共管理服务水平。
13.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体系。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作为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性投入,纳入公共财政范围,优先予以保证。按项目、分级次、分年度落实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一五”投入规划,财政投入经费要逐年稳定增长,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到2010年,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达到省规划目标。改善投入结构,增加省、市、县(市、区)投入比例,减轻乡村投入压力,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政策性支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经费安全运转,发挥应有的效益。积极鼓励通过社会捐资、市场融资、海外引资等途径设立人口基金、公益金,兴办社会保障事业等。
四、建立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
14.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实行政府牵头、部门合作、专家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开展专题和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深入探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互作用的关系和规律,为党委、政府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将人口发展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体系,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加强对人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估,确保规划落实。
15.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着眼于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代表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继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深入开展优质服务“三级联创”活动,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破解工作难题的制度和规范,努力打造人本型计生、人文型计生、人情型计生、福利型计生、和谐型计生,推进工作方法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
16.改进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实行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基层工作分级、分类、分线考核,加大专项调查、平时督查和重点抽查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人口出生瞒漏错报行为。依据考核结果,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重点管理、一票否决、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制度。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绩、干部政绩和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各级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评先树优活动中,要认真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坚持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计,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7.建立完善党政领导责任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建设之中,做到要事先议、要事常议,切实解决好领导保障、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关键问题。要真正做到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亲自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配备一名分管领导,稳定“五职责任人”的领导体系,确保加大经常性工作协调力度。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坚持每年年底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18.强化部门协调、综合治理。要把《决定》提出的任务要求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建立执法监督、政策配套、管理服务、人口信息共享、人财物投入等重大问题部门归口负责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经常性协作配合机制。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做到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对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责任的情况实行全面考评、择优表彰。对完不成任务的,在综合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19.建设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要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计生干部队伍,重点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制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要求,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人口计生干部。对政绩突出的,在培养锻炼、提拔使用、评先树优时给予优先考虑。人口计生部门党组可向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推荐优秀人口计生干部。村级计生专职主任按照“年轻化、知识化、女性化”的标准,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实行乡聘、村用、县备案,报酬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0%部分等村级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低于村支部书记报酬的80%,提倡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20.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强城乡社区自治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包括工、青、妇、计生协会、人口学会、人口文化促进会、人口关爱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制度建设,把计生协会纳入党委、政府的管理范围,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宣传群众、服务群众、学术研究和文化活动方面的优势,形成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互联、互补、互动的机制。
21.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人口计生工作的舆论环境。各级宣传、文化等部门要把新型人口文化和新型生育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报党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要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栏目,面向社会和广大群众深入开展国情、国策和人口形势教育。完善乡村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生育文化一条街等阵地和设施建设,实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精品工程”,实行重点宣传品免费向基层和群众发放。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内容作为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依托各级理论中心组、党校、行政院校、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系统、人口学校,面向各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人口计生干部搞好人口理论培训,进一步增强全党全社会的人口安全和人口忧患意识。
各地要根据中央《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具体措施,省有关部门将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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