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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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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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2007年8月14日)为深入贯彻《中共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发〔2007〕15号 2007年8月14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省少生人口近1200万,人口增长速度连续14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了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当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要看到人口形势依然严峻,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相互交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低生育水平存在着反弹的现实风险。21世纪上半叶,我省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高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20万-30万;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口总体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建设西部强省的人才需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猛增,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日益加深,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流动迁移人口规模剧增,管理难度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程度有所减弱,经费投入不到位,基层工作薄弱,机构和队伍不够稳定;一些地方领导对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盲目乐观,松懈麻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识不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尚未形成。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毫不动摇和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新时期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十一五”时期,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实践中探索的基本经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重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全面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大力提高人口素质,努力改善人口结构,积极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切实保障人口安全,不断促进由西部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到“十一五”末,在全省85%以上的县区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到2010年,全省人口总量控制在3830万以内,年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完善、强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政策措施,通过3-5年的专项治理,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趋于合理。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科学制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到2010年,力争将我省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降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下。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系。到2010年,初步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流动育龄人口在流入地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发展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稳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切实做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开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三、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保障力度
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体的原则,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足额及时到位,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按照《决定》要求,全省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到2010年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达到人均22元,年均增加2元,省(含中央)、市、县按照5∶2.5∶2.5的比例分级承担。继续安排“十一五”期间农村税费改革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力度,将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力争到2010年,社会抚养费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人均8元。届时,我省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性支出人均达到30元。对经济困难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好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增长幅度。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收国内外资金。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激励政策。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年满55周岁的独女户夫妇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农村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区别不同情况,给予5000至30000元的补助。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及0-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女户女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支付的每年10元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对0-5周岁女孩的医疗费给予适当减免。分期分批对农村独女和双女户女孩未考取高中和大中专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致富能力。
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体,行政法规为配套、地方条例为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体系。完善现有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规范性文件,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广泛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群众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监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纠正以罚代管和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开办专门栏目或在已开办的人口计划生育栏目中,定期刊登和播放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片和公益广告。卫生、公安、民政、科技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科协、计生协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形成整个社会都来关爱女孩、尊重妇女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经常性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开展围产期保健,对生育二孩的孕妇实行跟踪服务、定点分娩制度。卫生、公安、民政、人口计生、药监部门要协调一致,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加强对所有医疗、卫生、保健、计生服务站等单位,特别是个体行医者B超机使用和人工流引产术的管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行业禁入制度,依照法律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新体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与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各地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预算支出范围。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市、县两级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街道办、乡镇和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有负责流动人口管理的工作人员。流入地要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相关工作,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并加强与流入地的信息沟通。
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活动。“十一五”期末全省30%的县(市、区)达到国家标准,70%的县(市、区)达到省级标准。切实加强基层的服务体系建设,将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对县、乡服务站进行改造,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装备水平,逐步实现村级服务室与村级卫生室共建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病“三查”服务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提高节育措施落实的有效率和及时率。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生育安全。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建立出生缺陷干预体系监测网和定期通报、预报、评估及预警制度,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倡导科学婚检。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努力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以及省、市、县三级平台,开发和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健全面向公众的人口计生信息公众网,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引导农民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提高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强化村级干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建立以村为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村专干和中心户长,认真落实并逐步增加他们的报酬。加强村计生协会组织建设,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省每年命名表彰100个左右的省级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部署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定和出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要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衔接,形成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体系。将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控制指标作为“十一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约束性指标,定期公布各市(区)人口计划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提出要求,协调解决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对各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每年与各市(区)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单独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省各市(区)目标责任考核之中。每年各市(区)要将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委、省政府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兑现奖罚措施。各市、县(市、区)、乡(镇)也要层层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党政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同时,对其他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也要分别进行考核。
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制度。凡获得全国、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称号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省委、省政府每4年召开一次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双先”表彰会,表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制订。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提拔使用。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是年度突破人口计划指标、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在90%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或者继续升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不足规定标准70%的县(市、区),由省上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管理,并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委(局)主任(局长)实行诫勉谈话,3年内不予提拔。连续2次被省上黄牌警告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口计生委(局)主任(局长)就地免职,降级使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干扰上级抽查、人口数字误差率超过5%,以及有违反规定审批生育指标、失职、渎职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政策问题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不得授予各项工作先进荣誉称号。
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要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违法生育的问题,凡是已经违法生育的,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党政干部和国家职工提拔使用、晋升职称时,应事先征求同级或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凡是非法生育(含非法收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徇私舞弊得到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等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不得提升职务或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能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人。对于名人、富人和民营企业主违法生育的,必须依法处理,不得担任社会荣誉职务,不得参与相关奖项的评选。
稳定健全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充实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把乡镇计生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列入《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每年招录一定数量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服务站工作。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要制订有利于技术服务人员到农村工作以及职称评定的激励办法。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班子中必须配备医学专业人员。积极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计生部门,对政绩突出的要注意培养和使用。全省各级评选劳模、推荐选举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时,都应有计划生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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