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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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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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6号二○○九年三月九日)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委发[2009]6号 二○○九年三月九日)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我省地处长江上游,森林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也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全省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经过数次变革,尤其是2007年6月以来,各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集体林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展。因此,全面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的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连续稳定。
(三)总体目标。用3年时间(2008-2010年),全省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2009年,全省除阿坝、甘孜、凉山3州外,全面完成主体改革任务;2010年,阿坝、甘孜、凉山3州完成主体改革任务。
三、明确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林地的经营方式。
林地的承包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尊重历史,依法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对商品林,农民或业主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可依法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继承、赠与、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经营的林木、林地可依法采伐、开发利用。
(五)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集体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或业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农户或业主;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六)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业主编制实施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探索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下达年采伐限额的办法及商品林采伐限额5年总控制制度。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分配办法,确保林农平等获得林木采伐权。优先安排人工中幼龄林抚育间伐和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指标,优先安排经营面积200公顷以上造林大户、私营业主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建立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结余指标结转使用制度,一般人工用材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到次年使用;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到编限期以内各年度使用。放宽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允许工业原料林权属所有者在不突破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采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数量;对在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工业原料林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严格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探索集体林采伐面积控制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推行集体林采伐经营权公开竞卖制度,实现林农收益最大化。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改革和完善木材流通管理机制。逐步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对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生产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允许凭村或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实行产销直接见面。
(三)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依法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对已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进行处理,凡是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的,应予以维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损害集体或者村民利益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我省林地林木流转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失山失地。要逐步探索建立健全林业要素市场,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林权供求信息、政策咨询、现场交易、林权变更登记等服务,严格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加强森林资源产评估管理,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积极推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对持有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
(四)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低产低效林改造、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林业部门收取的育林基金应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并建立审计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地震灾区、偏远山区、沙化石漠化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加大对财政困难的县乡转移支付力度。
(五)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提高办贷效率,简化贷款手续,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为林业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视财力情况逐步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减轻林农债务负担。积极支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认真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如无特殊规定,依法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较快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省统一部署、市(州)加强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推进改革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稳定。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林业、财政、税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民政、工商、档案、金融、监察、司法、新闻宣传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各级林业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改革的具体协调和各项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和乡镇要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加强指导和督促。
(四)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各地要认真吸取过去一些地方因分山到户、放松管理而出现乱砍滥伐的教训,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要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处理好管理与放活的关系,始终坚守“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基本准则,坚守住生态安全的底线,切实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领导责任制,依法严厉查处借林改之机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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