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7:23
163人看过
学生
素质教育
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近年来,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偏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
(浙教基〔2007〕150号)
近年来,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偏面追求分数,以分数论英雄的冲动仍很强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提出的要求,切实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以下简称“减负”)、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建立学生培养新模式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抓好课程改革工作。要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以课程改革为契机,深入研究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突出品德教育、能力培养、体质增强等关键环节。各地要积极培育“轻负担高质量”的教学典型,并在区域内不断总结推广,使“轻负担高质量”成为当前全省中小学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课程课时
各中小学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开齐规定课程,开足规定课时,任何学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擅自调整课程计划。严格上下课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早于8:00组织学生上课,下课不得拖堂。规范教学用书管理,供学生使用的教学用书只能在《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征订。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科目,降低文化课考试难度,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学校的名次,绝不允许出现学校按学生考试成绩与学生座位、学号挂钩的现象。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提高班”、“创新班”等。
贯彻“健康第一”理念,保证体育锻炼时间。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好调整后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课要求,确保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的集体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削减、挤占体育课时和体育活动时间。积极推行以学校为单元的学生体质状况定期公布制度,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关键性指标,纳入教育强县(镇)及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实际认真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重视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社会有关方面为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各地各校要积极举办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读书节等多种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开拓学生视野,拓展学生素质。
三、严禁节假日集中补课,保障学生休息活动时间
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除在周六上午可组织初中毕业班和高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集中文化课补习外,学校不得组织其他年级中小学生利用节假日进行集中文化课补习。周六上午组织初中、高中毕业班学生进行集中补课的,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实行“大小周”制度的学校,可在不增加教学时间的前提下适当调课。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机构或个人用于中小学生文化补习。鼓励教师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不收费的、及时的、有针对性的个别辅导。
四、严格招生管理,完善招生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招生,共同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严禁小学、初中通过考试方式招生。所有公办小学、初中一律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在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一定比例时,应通过“电脑摇号”等随机方式招收新生,不得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各中小学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以各种形式争抢生源,不得随意扩大招生区域、招生数量、扩大班额。各地中小学原则上在本地范围内招生,如要跨县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县(市)和生源所在县(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后才可组织招生;如要跨设区市招生,必须经学校所在设区市和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共同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才可组织招生。
把重点高中招生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做法,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遏制初中择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积极推行这一做法,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从今年秋季开始,三年内将分配比例提高到重点高中招生数的50%以上。在分配重点高中招生名额(含直升生人数)时应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
五、优化教学质量监测工作,关注学习困难学生的健康成长
开展教学质量监测工作,是落实素质教育“以学生发展为本”理念的需要。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小学、初中教学质量监测工作,引导学校树立正确的质量观,端正办学思想,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开展教学质量监测工作应以县(市)为单位组织进行。开展抽测工作不得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借教学质量监测之名,组织区域性、全科性统考。每年抽测学生数不能超过学生总数的1/3,测试学科不得超过总科目数的1/4,同一学科只能抽测一个年级,一个年级同时抽测的科目不能超过2科。
要正确运用抽测结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测试结果对学校、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排队,不得作为考核教师的依据,不得将抽测结果作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要组织力量对抽测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学习成绩在后的20%学生分布较多的学校要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原因,研究对策,切实解决教学薄弱学校存在的问题,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要特别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按“德育导师制”的要求,明确辅导教师,开展针对性的个别帮扶,帮助他们调整心态,树立信心,提高学习能力。
各地各校要了解掌握学习成绩在后的20%学生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后20%学生与前20%学生之间的差距变化情况、后20%学生的学校分布变化情况,研究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和促进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断进步。
六、加强教师培训管理,提高教师职业素养
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科学理论和专业知识水平。要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骨干教师的培训和研修,通过骨干教师带动其他教师共同提高。要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执教能力,增强课堂教学的生动性、趣味性和互动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以爱生敬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教师的职业行为管理,严禁在职教师参与节假日文化补习班的教学和管理。各地要将“减负”的规定和要求纳入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师德考核范围,作为评职、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七、落实“减负”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健全中小学“减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减负”的主要管理部门,中小学校是“减负”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作为学校“减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减负”规定,对本校的“减负”工作亲自部署、严格检查、抓好落实。
加强督查,建立健全“减负”的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督导指标、督导方法,从有利于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角度设计指标,完善对学校、学生的评价办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减负”作为监管和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督查力度,督查结果要与教育强县评估、年审、复查等挂钩。
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减负”规定的人和学校,要依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查实有教育行政部门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生课业负担的确过重的地方,是教育强县(市、区)的将建议取消其教育强县(市、区)称号。
八、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素质教育工作
素质教育关系到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充分认识素质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要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认真落实“教书育人、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减负”和素质教育落到实处。
要坚持正确的教育舆论导向,全面正确地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宣传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共同营造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对按照“轻负担高质量”的办学要求,坚持素质教育方向,在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效率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先进学校、优秀校长和教师典型要进行宣传表彰奖励。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