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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提高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1〕1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管理能力,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环节,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任务。我省是全国流动人口主要集聚区之一。流动人口大多处在生育旺盛期,且长期人户分离,原依附于户籍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适应流动人口特点的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造成对流动人口群体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以到位,成为影响全省适度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受到体制机制的制约,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均衡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全省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精神,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
二、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目标
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服务管理体制;加强和创新管理,全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模式,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到“十二五”中期,形成比较完善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整体工作水平处在全国前列;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运行体制良好、工作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信息共享高效、理论研究得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模式,使我省成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先进区和示范区。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扎实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中大力宣传普及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为流动人口免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实现流动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享受免费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药具全覆盖。实施优生“两免”(免费婚前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和优生优育优教“三优”促进工程,努力实现与户籍人口的优生优育优教服务同待遇。积极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将流动育龄妇女纳入当地生殖健康服务范围,实现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服务项目与户籍人口共享受。
(二)不断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完善以“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为主要内容的全省“一盘棋”工作机制。深化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区域协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推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依法落实工作职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着重加强技术服务,户籍地着重加强生育管理。加强泛长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信息沟通、技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等方面协作,并逐步扩大协作范围,不断提高协作质量。
(三)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对于实行晚婚晚育的,要落实休假待遇,在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关爱关怀和帮扶救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留守成员。
(四)认真落实流动人口便民维权措施。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受理一站式服务,积极组织开展人口计生政策咨询、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维权等服务。要向社会公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资料,畅通“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方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对象咨询政策法规、投诉举报和反映意见建议等。
(五)努力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认真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依托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全面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卫生等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中掌握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信息交换和通报制度,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管理。
(六)继续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数据更新,建立健全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推进流动人口动态监测体系建设,认真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日常监测和动态分析。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专项评估。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措施。
(二)健全机构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组织机构建设,配备必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乡镇(街道)要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强化村(居)特别是流动人口聚集村(居)的工作网络建设,配足流动人口计生联络员,并与户籍人口服务管理的计生服务员同管理、同培训、同报酬补助。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三)落实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教育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查验盖章的婚育证明,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发放居住证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与人口计生部门交换流动人口信息。民政部门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引导流动人口融入社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将流动人口中女职工的生育服务纳入劳动保护范围。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按规范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切实承担相关职责。
(四)确保经费到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的要求,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评论

简单含蓄

希望有像台湾那样的托育机构,帮忙带下孩子,免去上班的烦恼,也不想劳累老迈的父母。

5天前

光影神力

说说简单,看政策落实情况了#杭州圈# #我要上 头条#

10天前

未来的路丶

在熟悉的人当中(包括众多的亲戚),还没有生三胎的,生二胎的也不多。看来鼓励生育要出实招才行。

10天前

趋势一旦形成,很难扭转,三孩是富人政策,普通家庭二孩就不错了

半年前

胭脂泪,谁为谁憔悴.

一个文件太专业太原则太笼统太模糊,不具备操作性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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