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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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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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保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7〕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共建共享的基础性事业。我省已进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新型城市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省区域之间、校际之间教育发展差距仍然较大,一些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盼。同时,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流动给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位供给带来了巨大挑战。为落实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促进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要求,着眼实现教育现代化,紧紧围绕浙江发展需要,突出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实现协调,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为到2020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城镇类型、城市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义务教育与城市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全面消除,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比例超过95%,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下同)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整体差异系数以县域为单位缩小至0.30以内,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化水平全面提升,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四、主要措施及责任落实
(一)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
1.各地要按照城市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未来发展趋势、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要求,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加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将城镇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城市、镇规划和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要根据本区域城市化进程,重点做好城市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城乡结合部、成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城市化重点地区的学校布局规划,并纳入城市、镇规划,与开发建设同步实施。
2.实行城镇学校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各地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用地保障,对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牵头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
3.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套建设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新建配套学校应符合标准化学校基本标准。各地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二)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
4.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逐县(市、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完善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持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均衡配置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建设好每一所学校。
5.实施基础教育重点县建设工程。实行分类指导,切实加强义务教育薄弱县工作。根据基本办学指标筛选出基础教育重点县(市、区),予以重点督促和指导,补短板抬底部,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6.严格落实对寄宿制学校增加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核定公用经费补助的规定。
7.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重点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
8.推进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实施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战略,“十三五”期间全面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100%的中小学校实现宽带到校到教室,无线宽带覆盖校园教学、办公及主要公共活动场所,人人拥有至少1种便捷可用的终端;全面实现教学班班通、人人通。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9.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以教育现代化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
(三)实施班额控制行动。
10.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全省到2019年全面消除小学、初中56人以上大班额。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各地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
11.严格控制班额。各地要严格落实我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到2017年全省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班额全面达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的标准。
12.量力而行推进小班化教育。在农村自然小班学校先行推进小班化教育。鼓励民办学校开展更为个性化的小班化教育。
(四)努力办好乡村教育。
13.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梳理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省财政转移支付,重点支持浙西南地区及农村偏远地区发展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深化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履行对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法定责任。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改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农村偏远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促进学校之间校舍和设施设备配置的基本统一。
14.各地要结合国家和我省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工作,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15.积极稳妥解决乡村小规模学校问题。一方面把群众需要且有办学条件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切实办好;另一方面在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切实解决学生吃住行困难的前提下,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撤并招生难以为继或人数极少的乡村小规模学校,使每一名乡村学生都能接受有质量的教育。
16.积极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结合乡村尤其是低年段教育实际,定向培养全科教师,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17.推动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完善名校集团化、城乡教育共同体等形式,推进优质中小学校带动薄弱学校;鼓励各地及中小学校与省内外重点师范院校及知名中小学校合作,多途径、多形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形成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的良好局面。
(五)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18.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大力推进学校内涵发展。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深入推进课程改革,提升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强化选择性教育思想,把更多的课程学习选择权交给学生,把更多的课程开发权交给教师,把更多的课程设置权交给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丰富优化拓展性课程,努力培育和保护学生的学习兴趣,发现和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19.积极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范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行为,科学合理划定学区,巩固“零择校”成果;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坚持幼升小、小升初不考试。全面落实优质示范高中学校按不低于50%的计划比例向所在区域所有城乡初中学校分配招生名额。到2020年基本形成分类型、可选择,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
20.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着眼于推进素质教育,与中考招生相适应,建立健全初中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提高面向全省中小学的区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水平,增加对社会通报的信息量。
21.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文化礼堂、社区(村)春泥阵地、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研学旅行基地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行业要创造条件,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的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学校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探索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有机衔接的有效方式。
(六)统筹城乡师资配置。
22.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含随迁子女)变化、教育教学任务增减等情况,统筹提出各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分配方案以及调整建议,报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内,按照学校教师人员结构、承担教育教学任务需要等情况,编制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实施。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
23.人力社保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研究确定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义务教育学校应预留一定数量中高级岗位用于评聘交流教师,优先满足校长和骨干教师交流工作需要。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任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继续留在农村学校任教的交流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应给予倾斜。
24.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有限编制的资源使用效益,确保教职工编制真正用于学校,确需增加人员的首先利用空余编制。严格机构编制纪律,及时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管理部门与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新增的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原则上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
25.调动现有教师多承担教学工作积极性。对于因女教师生育等因素造成的教师临时性短缺,学校可按照“一事一报”的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申报追加绩效工资总量,专门用于临时性教师短缺时本校其他多承担工作量教师的超工作量补贴发放,以及临时聘用退休教师或其他社会人员的报酬。
26.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七)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27.各地要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逐步完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和农村教师特岗津贴等政策,因地制宜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县、镇同职级教师。研究制定调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标准政策。
28.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制定、调整公务员收入分配政策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收入分配,形成联动机制,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29.完善乡村教师表彰奖励政策。各级各类教师表彰要向乡村教师倾斜,认真做好省杰出教师的评选,对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发放荣誉证书。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
30.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对已在乡村学校任教满20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在申报高级职称时予以倾斜;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以下职称的,对论文课题不作刚性要求。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31.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优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各地在乡镇(街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用作乡村教师周转宿舍。乡镇(街道)没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办法通过市场加以解决。确需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的,可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建设部分乡村教师周转宿舍。
(八)改革完善教育治理体系。
32.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坚持以县为主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省统筹力度。适应人口变化趋势,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推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明晰省市县乡四级教育管理职责,落实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注重调动乡镇(街道)参办义务教育的积极性。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
33.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更多地运用法规、规划、标准、政策、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方式指导和管理中小学校。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继续推动教育部门简政放权,着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减少面向中小学校的各类检查评估。建立完善教育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教育行政绩效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34.建立健全现代学校制度。全面完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章程建设,以章程明确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发展目标,明晰内部治理机制,固化相关规章制度。教育部门要依法依规、依章程管理和监督学校,学校要依章程规范办学和开展各项教育教学等活动。学校要按照章程载明的要求,健全校内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的职权和学校决策程序。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障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得到贯彻和执行。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学校出台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5.吸引多方力量参与学校治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鼓励中小学校通过建立理事会、校务监督委员会等方式,吸收各办学相关方参与学校的建设、发展、管理和监督。规范提升家长学校,完善家长委员会,大力促进家校合作,吸纳并引导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和课程建设等工作,形成家校合力。积极创新校外教育方式,努力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
36.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完善教育现代化评估,建立市县年度教育现代化实现程度自评数据公布制度。建立健全教育质量、学业水平、创业创新、等级学校等专业评价制度。建立面向全省中小学的区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多形式扩大评价结果运用范围,充分发挥教育评价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7.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教育部门或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如确因工作需要班主任多承担工作量的,要按规定发放超工作量津贴,调动优秀教师从事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
38.完善师生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所有学校都要成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组织,并积极运用听证方式,公开、公正地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
(九)改革控辍保学机制。
39.各地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县级教育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
40.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相关单位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村(居)委会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41.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确保将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42.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
43.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轻度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零拒绝,规范送教服务并达到全覆盖,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十)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
44.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原则,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探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量化管理制度,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5.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时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在省财政转移支付中,继续考虑随迁子女因素,减轻地方压力。
46.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大城市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
(十一)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47.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尽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团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48.深入排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49.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
50.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要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注重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优势的发挥,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严格学校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加强统筹,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城市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激励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市化协调发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优先落实用地指标。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每年要开展县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项督导检查。进一步加强责任区督学督导工作,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和我省新型城市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等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统一认识、凝聚人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省新型城市化建设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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