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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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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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义务教育是政府必须优先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6〕1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义务教育是政府必须优先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城镇化、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精神,适应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统一部署,围绕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坚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工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落实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的发展目标。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同步规划建设城乡学校
1.打破城乡办学分割格局,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全部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各级有关部门应将义务教育学校作为城乡建设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规划制定后应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学校建设规划的有效落实。
2.科学编制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规划,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中地理交通环境和人口分布变化趋势、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和需求,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意愿,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明确拟保留学校(校点)、新建学校、撤并学校(校点)、恢复学校(校点),科学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对未征得同级教育部门同意就随意变更城乡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擅自变更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以及侵占或擅自将教育储备用地改作他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各地要根据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预留足够的教育用地,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设计方案时,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有关规定,审核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布局、位置和用地指标。
4.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规定,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学校建成后,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和办学,开发商不得对外销售或改变教育用途。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或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
(二)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根据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逐县市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摸清情况,统筹各教育专项工程,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2.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各地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完善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和措施,构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标准化水平。
3.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标准。依法落实“两个提高”“三个增长”以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金分配使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投入长效机制。逐步调整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在逐步保障实现学校标准化建设的同时,重点支持提升教育质量。在保障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再按照寄宿学生每生每年200元的标准核定公用经费,对规模不足100人的学校和教学点按照100人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切实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4.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工勤人员配备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工勤、安保、校医、教学辅助等服务。
5.落实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化配备标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乡村中小学信息化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到2018年,乡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计算机占有量全部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10兆以上宽带接入比例达到100%;基本实现所有学校拥有多媒体教学条件,普通教室配备多媒体或交互式电子白板比例达到90%。全面提高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开展信息化运用能力培训,定期组织“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加快推进“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提高师生信息化素养。加快建设全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线学习、在线教学、网络教研、网络备课等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三)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
1.编制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等部门,按照《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对行政区域内学校大班额情况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并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动情况、计生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推进任务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到2018年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
2.实施大班额消除计划。各地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因办学条件不足而产生的大班额问题。县级教育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新生,不得新增56人以上的大班额。对已存在的大班额要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按期消除。
3.促进教育质量优质均衡发展。要通过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等方式均衡配置师资,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完善招生入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完善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各初中学校的政策,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破解因质量不均而产生的大班额问题。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建立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州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措施,在更大范围内促进教育公平。
(四)办好乡村义务教育
1.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工作。各地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校点)服务范围,规范学校撤并工作,防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因地制宜、一县一策”原则,确因生源减少需撤并的学校,县级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听证、报批等程序。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2.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制定小规模学校办学标准和管理办法,将小规模学校纳入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小规模学校的指导和管理。要通过教师交流轮岗、“走教”、支教、培养全科教师等方式为小规模学校配齐配足音、体、美和英语教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在实施乡村学校数字资源建设全覆盖基础上,实现所有小规模学校和校点接通互联网,并加强教师培训,提高信息化设备使用效率。
3.落实闲置校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闲置校舍和资产管理机制,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凡是布局调整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应由教育部门统筹处置,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任何个人、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4.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认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重点支持乡村学校实施薄弱学校质量提升、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高效课堂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培育、依法治校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等建设工程,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完善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向乡村初中分配倾斜机制,落实城乡中小学校结对帮扶政策,补齐乡村教育质量短板。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
1.各地要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对学生规模过小的小规模学校按照一定的班师比配备教师。
2.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盘活编制存量,统筹安排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实行动态管理,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研究确定县域内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并给予倾斜和支持。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4.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教育部门要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要统筹调配编制内教师资源,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
5.完善城乡教师交流机制。认真落实学区制改革推进工程,建立学区内教师资源调配长效机制。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结合乡村教育实际,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六)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1.提高乡村教师待遇。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落实乡村教师补助,确保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水平。
2.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3.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教学名师选拔培养机制和津贴补助机制。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学校校长、教师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培训,“国培计划”聚焦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各级培训项目向乡村教师倾斜。建立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支持教师专业发展。培养一批名校长、教学名师,并以工作室、工作坊等形式建立学习共同体,重点帮扶乡村学校。城镇学校要创造条件,与结对帮扶的乡村学校开展校本研修,教研部门要加强对校本研修的指导。
4.加快实施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向女教师倾斜。
5.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省人民政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和校点任教、贡献突出的教师进行表彰,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州、市人民政府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5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县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让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获得感。
(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
1.改革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在教育现代化、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综合改革、教育投入保障等方面的省级统筹。切实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教育治理能力。
2.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到2020年,全省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格局。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完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3.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4.继续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按照“责重多酬、教优多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使绩效工资向教学及管理一线倾斜。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照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
5.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逐步建立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咨询与指导。
6.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
1.明确控辍保学工作职责。县、乡两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控辍保学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
2.建立辍学学生监测机制。县级教育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完善管理机制,指导学校规范学生学籍建立、变更手续,每学期开学30天内要对本校学生入学、变动、复学、辍学情况进行分析。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变化信息,并向上级教育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辍学情况。
3.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
4.健全控辍保学帮扶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和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快食堂项目建设进度,加强营养指导与教育,科学制定供餐食谱,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
1.认真落实“两为主”政策。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规范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政策,对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
2.认真落实“同城同教”政策。随迁子女就学要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积极创建公平和谐的学习环境,保障平等共享的社会生活环境,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生活。
3.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生均公用经费和有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任何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费用。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2.建立留守儿童登记制度。县乡政府、村(居)委会和学校要深入排查,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教育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
3.中小学校要制定留守儿童教育方案,丰富学习生活,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快心理辅导室建设,积极开展心理辅导,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4.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少留守儿童数量。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级政府和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县级政府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有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出具符合规划许可的有关文件,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等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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