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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为了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对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的办法》和《运城市突发公共事
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为了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对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的办法》和《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编制本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较大和一般的森林火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市直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4.4 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应急启动
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核准火场情况,报告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运城军分区参谋长、武警运城支队参谋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监察局、林业局、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运城日报社、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卫生局、广电局、联通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防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2.3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组织落实全市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推广先进防火扑救技术;组织全市森林防火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承办省防火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森林防扑火任务;完成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做好本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等工作。
市监察局: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运城军分区:根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运城支队: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运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疏导;组织指挥公安系统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解决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扑火物资、车辆等经费投入。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灾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
市卫生局:按照《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协调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手段。
运城联通分公司: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气象信息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进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和扑救方面的信息;对森林防火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曝光。
运城日报社:负责通过报纸对广大群众进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和扑救方面的信息;对森林防火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曝光。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市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在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3.3 林火监测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结合了望台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3.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有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首先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办。随后,每2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
3.6 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6.1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6.2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6.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6.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1.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3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省里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4 I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在省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需要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在迅速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同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务院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 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5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7.1 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7.2 跨县(市、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市、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市、区)的扑火队实施跨县(市、区)增援扑火。原则上以调动武警部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8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
4.9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发布。
4.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5 灾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请市林业调查规划院派专业力量调查核实。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 应急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森林防火业务部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受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借助国家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扑火救援现场与扑火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6.5 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演练
市、县(市、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宣传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号及预防森林火灾的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市县(市、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要为当地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7.2.2 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监察、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修订,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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