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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州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州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2号)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州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
(伊州政办发〔2014〕22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新政办发〔2013〕9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3〕46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自治州成长性中小微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力度,增强企业和区域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就加快推进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改制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着眼于优势资源,重点选择行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规范示范带动作用,采取政策支持、改革促进和服务引导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加快进入资本市场直接上市融资,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列入自治州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经各县市、口岸推荐,自治州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上市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三)本意见所称上市是指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所称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以及各级发改、经信、国资、财政、住建、国土、环保、工商、国税、地税、商务、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增强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识,把培育发展上市资源、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引导,加强服务。州上市办要按照“政府引导、自愿申报、互动双赢”的原则,建立上市后备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企业管理、经营、财务、项目、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搭建公开、公信、公用的综合性资源平台,经审核进入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可享受政府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和金融专业支持。
1.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1)在自治州辖区注册设立的合法存续、权属明晰的企业;
(2)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主营业务明确,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信用良好;
(4)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6)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7)有近三年内上市的工作安排;
(8)企业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税收等无重大不良记录;
(9)企业经营中符合国家有关环保上市核查要求。
2.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天津股权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1)在自治州辖区注册设立的合法存续、权属明晰的企业;
(2)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主营业务明确,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信用良好;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6)近两年连续盈利;
(7)有近一年内挂牌的工作安排;
(8)企业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税收等无不良记录;
(9)企业经营中符合国家有关环保上市核查要求。
3.拟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后备企业认定条件:
(1)在自治州辖区注册设立的合法存续、权属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
(2)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愿意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建立和自觉履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良好;
(4)符合以下4个条件之一:
①最近12个月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万元;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③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或最近24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增长率不低于30%;
④最近12个月贷款达50万元以上或引入PE、VC机构投资。
4.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程序。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上市主管部门或金融办同意后上报州上市办;所在地县(市、区)没有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或上市办、金融办的,企业可直接上报州上市办;州上市办对所报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符合条件的经自治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纳入州级重点培育成长性拟上市公司资源库,确定为自治州上市后备企业,进入资源库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在州上市办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州上市办要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负责向自治区上市办推荐,争取进入自治区级百家重点培育成长性企业名单中,享受自治区的扶持政策。
(二)建立考核制度。州上市办负责落实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对各县(市、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考核。
(三)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自治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市工作例会,召集有关部门、企业及中介机构,协调解决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检查、部署县(市、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
(四)强化部门协调服务,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协调配合,及时为上市后备企业出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相关守法证明等文函。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困难,采取“特事特办”、“一企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绿色通道服务。州上市办要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上市主管部门及州本级税务、公安、工商、环保、统计、质检、电力等具有执法权的部门通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在这些企业出现违规问题时,相关执法部门要第一时间与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上市主管部门或金融办及州上市办沟通,共同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加快推进自治州企业上市、挂牌步伐。
四、扶持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或申报享受国家及地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各类专项补助资金。
2.上市后备企业,在收购、兼并、转让的资产与股权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股权变更、资产过户、补办资产权属文件等并购重组行为,由于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过户、房产过户、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税收,各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财政预算支出补助企业,并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过户等手续时,行政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本款补贴政策只适用于2014年至2015年末的改制企业,过期不予执行。
3.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转让资产(所属土地、房产等)因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财政预算支出补助企业。
4.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对此前年度的财务进行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财政预算支出补助企业。本款补贴政策只适用于2014年至2015年末的改制企业,过期不予执行。
5.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前增资扩股时,因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以及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安排财政预算支出奖励纳税人。因缴纳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款奖励政策只适用于2014年至2015年末的改制企业,过期不予执行。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因股份制改造的需要而以派发现金的形式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因缴税困难的,自然人股东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但须承诺在企业上市后1年内完成该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6.以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2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环比增长部分全额安排财政预算支出奖励给企业。
7.每年初,在上报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计划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项目优先上报。
8.州、县(市、区)财政每年设立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包括用于兑现企业上市工作奖励政策的资金。
9.企业吸收股权投资公司增加股本或通过上市首发以及再融资募集的资金,均可视同引进外资计入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给予支持。
10.对于自治州辖区的法人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股份改制挂牌中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且累计净利润不足500万元,需要补税实现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当年应按照企业补缴税收额度一定比例给予财政预算支出补贴企业。
(二)土地环保优惠政策
1.上市后备企业已经占用生产经营用土地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以及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生产经营项目所需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下,由企业所在县(市、区)优先解决,县(市、区)没有土地年度计划指标的,在自治州范围内调配解决。
2.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自治州辖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3.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原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国有工业出让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由受益财政按企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当年安排财政预算支出资金补助企业。
4.对已完成改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新增工业用地(包括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其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工业出让金总额的50%,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由财政安排预算支出补助企业。
5.自治州、县市环保部门要重点对拟上市企业的环境容量给予优先配置,加强环保核查辅导,优先安排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
(三)奖励政策
除执行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联合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金〔2013〕46号)对拟上市企业的奖励政策外,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的企业上市引导专项资金,按照以下企业上市各阶段给予奖励,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占用下一年指标。县(市)政府也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另行安排专项资金,对所属上市企业给予奖励。
1.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奖励。
2.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中介机构的指导下,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5万元。
3.上市后备企业资料报送至境内外最高证券监管机构取得《受理通知书》后,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0万元,企业所在县(市)政府应给予企业再奖励。成功上市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继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0万元,企业所在县(市)政府应继续给予企业奖励。
4.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公司注册地迁至自治州辖区的,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应按照给县市财政增加的收益,给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奖励。
5.公司注册地在自治州辖区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绝对控股自治州辖区外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应按照给县市财政增加的收益,给予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奖励。
6.企业成功赴新三板、四板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后,自治州人民政府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也应给企业再奖励。
7.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再制定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
8.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自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之日起,1年内不聘请中介机构帮助上市辅导,或2年内不进行股份制改制,或因企业自身原因终止上市工作的,州上市办通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上市主管部门清理出自治州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全额退回所享受的各项优惠补贴和扶持性资金。
(四)组织领导
1.州上市办为自治州企业上市、挂牌的组织协调和督导部门。负责自治州辖区中小微企业上市、挂牌的业务培训;负责自治州中小微企业进入州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初审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自治州上市后备企业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向证券交易市场、股权投资类公司推荐企业;负责向自治区上市办、自治区证监局报告工作;办理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州上市办要及时组织制定自治州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3.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
4.各县市要有目标、有重点的推荐和培育重点扶持产业龙头企业,把帮助企业上市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做大做强区域经济产业链的一项重要工作,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努力打造“一乡一品、一县多业”的优势资源产业链,优先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为实现新型城镇化目标奠定产业基础。
2014年3月21日

评论

持刀败情场

拿了钱,就要天天接待考察、学习,影响企业经营

2小时

你让我依赖成性

看好重点:国有来控股,以后盈利要分给国家

10天前

东方苍狼

不是所有企业都适合搞股份制。股份制搞不好将使企业失去控制。因为股东纷争导致解体。所以,中小企业搞股份制改造要慎之又慎。

半年前

和中单私奔

镜中花,水中月。

半年前

相濡以沫

害的我晚上又得吃安眠药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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