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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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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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
襄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市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因国际、国内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市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我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我市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快速高效。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最低成本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地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市金融秩序、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市政府协调配合。较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县(市、区)政府协调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襄樊银监分局、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
(3)依法稳妥。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金融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重大信息,应当严守保密规定。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2.1.1 市政府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协调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分别承担具体职责。
2.1.2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协调、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并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5)协调指挥市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或破产事宜。
(8)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件动态与处理情况。
2.1.3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协调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市有关部门的职责
(1)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对市监管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流动性支持;负责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人行武汉分行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措施,力争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襄樊银监分局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省银监局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市发改委负责调查、研究和协助处理上市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突发事件,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企业债券突发事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适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4)市财政局负责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相关市直部门提出的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如确需出资救助,市财政局应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出现的问题,组织舆论引导;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6)市公安局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群体事件发生,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2.2 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2.2.1 迅速向市政府报告,及时启动本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2 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
2.2.3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部门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2.2.4 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
2.3 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1)襄樊银监分局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通报相关单位,同时抄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2)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银监分局通报的有关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境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研究,将分析报告抄送银监分局。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及时上报人行武汉分行。
(3)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襄樊银监分局、外汇局襄樊中心支局等部门应按季向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本系统的金融风险状况。
3.2 预防预警行动
(1)襄樊银监分局、外汇局襄樊中心支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2小时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各部门通报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2)预警报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主观臆断。
(3)预警报告内容涵盖基本要素应该齐全,至少包括突发事件金融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其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内容。
(4)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国内或其他地区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地区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尚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区域或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报告省政府进行跨区域、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我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地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部门能够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事态的发展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市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及时报请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5.1.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2)协调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讨论的意见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协调小组视情况启动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监督。
(5)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6)对市政府难以决策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上报省政府。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逐级向人总行申请再贷款,按照发生事件的金融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撤销(关闭)事宜,待核准后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负责。
(5)协调小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政府启动《襄樊市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6)对市政府不能决策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按上级要求处理。
5.2 Ⅱ级响应
5.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事发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工作。
5.2.2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报请市政府指定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5.3 Ⅲ级响应
5.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3.2 事发地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2小时之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监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襄樊银监分局和事发地政府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市政府核实后及时上报省政府。
5.4.3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各地、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监管部门,同时上报人行武汉分行。
5.4.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风险救助
6.1 救助原则
6.1.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中央银行救助、引入市场机制处置和市场退出的顺序开展工作。非法人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自我救助、同业救助、中央银行救助的顺序开展工作。救助及市场退出工作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
6.1.2 对于支付风险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只能采取市场退出措施的金融机构,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共同颁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办理。
6.2 救助条件
已经发生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需要人民银行救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6.2.1 借款人已采取了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自救措施,自救态度积极,措施得力。
(1)及时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降低存贷比例,卖出持有的国债(或股权),要求股东补足资本金等。
(2)积极组织资金,加大调度资金的力度,提高资产流动性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3)及时召开董事(理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制定支付风险的自我救助方案。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
(4)要求股东增加出资额。
(5)对于向股东、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或投资,以及向这些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济组织发放的贷款、投资或拆放资金,不论是否到期都积极组织清收。对于拆放或存放同业的资金,积极组织清收。
6.2.2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报告后,已经按照本部门预案采取了救助措施。
6.2.3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置借款人支付风险高度重视,并已采取增加其资金来源以及其他切实有效的救助措施。金融机构因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造成资产流动性差,贷款或投资不能按期收回的,已经由地方政府帮助该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增加头寸,造成损失的,已经由地方政府出资弥补。
6.3 救助程序
对采取以上措施仍然无法解决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流动性支持。
6.3.1 人行各县(市)支行接到金融机构申请后,应于半小时内报告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和当地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
6.3.2 各县(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在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开会议,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6.3.3 对于支付风险程度相对严重,但尚未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如果向人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按照总行《关于改进农村信用社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审查发放条件,明确审批权限。存款准备金只能用于支付到期的小额储蓄存款或额度较大的储蓄存款的一部分。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对该金融机构动用的存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监督支付。
6.3.4 对支付风险严重,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发放救助性再贷款的,除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该金融机构申请紧急再贷款的书面报告;
(2)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近期有关业务报表;
(3)该金融机构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4)当地银监派出机构已采取的措施;
(5)当地政府已采取的措施;
(6)金融机构兑付清单。
6.3.5 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发生流动性风险,在省政府做出还款承诺的前提下,由省级联社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提出再贷款申请。
6.3.6 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救助性再贷款申请,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有关紧急再贷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是否需要发放再贷款的初步意见。
6.3.7 被救助金融机构在使用再贷款期间,应当建立兑付专户和兑付清单。所筹资金除用于兑付居民的合法本金和利息外,应优先归还再贷款,不得增加新的资产运用,不得向股东分红派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对合法的债权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7.2 评估与总结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3)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3 奖励与处罚
(1)对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
7.4 检查与审计
(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3)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襄樊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8.2 文电运转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8.3 技术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核心账务数据实现异地备份,金融机构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8.4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8.5.2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8.5.3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6 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对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政府提出申请,争取有效的财政支持。
9 附则
9.1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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