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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2〕6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
(温政发〔2012〕6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力争“十二五”期末实现“三二一”产业结构调整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50%的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服务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县(市)属服务业企业冠“温州市”名的,注册资本可放宽到50万元,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由县(市)工商部门直接受理。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债权、商标专用权等投资服务业企业,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文化、旅游、中介服务、创意研发、软件信息、社区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二)积极推动中介服务机构改革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85号)精神,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引进国内外同行业知名的中介机构入驻温州,确保本市范围内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必须达到5家以上。着力推进中介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为中介服务业发展打造高品质的产业集聚平台,有效改善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商务环境。建立全市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平台,完善落实中介机构诚信过失惩戒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长效管理办法。
(三)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市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设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总部或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缴纳。
(四)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规划编制、法律事务、后勤保障、体育健身等服务的政府采购,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检验、质量检测和工程监督等服务外包。鼓励支持旅游、交通运输、物业服务、餐饮住宿、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五)积极搭建服务业招商平台。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精心包装一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招商项目,通过摘牌一批、自报一批、指定一批,落实招商项目责任主体,将招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开展温州台湾现代服务业投资合作洽谈等活动,全面加强温州对台暨海西经济区的交流合作。创新服务业招商机制和方式,积极主动对接国际、国内知名现代服务业企业,吸引一批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大品牌入驻我市。大力实施温商回归工程,引导更多温商进入我市现代服务业投资领域。
二、强化要素保障
(六)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完善“退二进三”政策意见,落实《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8〕87号)、《关于促进温州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温政办〔2009〕97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功能转变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评估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4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补充意见》(温政办〔2011〕144号)等精神,由各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现有产业布局状况,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工业企业,制定限期就地转变功能或搬迁改造计划,优先用于发展金融、旅游、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文化和商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按照“三不变”原则(土地性质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权属关系不变),以“创新、创意、创业”为方向,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文化传媒、咨询策划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市区已征未供村“三产”留地的供地进度,鼓励支持相邻区域的村“三产”留地整合开发,积极用于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文化、商务等服务业。
(七)加大对服务业的用地支持,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政策和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项目建设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瑞安城区、乐清城区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中要重点保障服务业用地,市本级各功能区也要逐年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
(八)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科技服务、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规划用途,在不低于国家、省对土地出让规定最低价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价格评估,作为起始价公开出让。
(九)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按省有关规定,可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加大对服务业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温创业和工作,市政府以企业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为依据确定一批服务业重点企业,对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其上交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定期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开展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旅游、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创意设计、公共服务、社区服务等专业人才培训,根据规模和要求其培训经费由市级现代服务业类专项资金安排。扶持职业院校现代服务业类专业建设,对市区新列为省级及以上、市级职业教育现代服务业类实训基地或示范专业,按照市财政政策配套分类予以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在确定年度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时,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实施“服务业企业上市助推计划”。重点培育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进入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服务;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作为服务业企业上市的后备队伍,支持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经营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三)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券;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四)鼓励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引导国资、民资和外资参与服务业项目大开发、大建设,进一步拓宽服务业项目融资渠道,组建温州市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金进入投资基金,集中支持我市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平台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三、加大税费支持
(十五)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服务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六)服务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中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七)服务业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八)对服务业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权限规定报批减免税。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至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对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十九)服务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积极推进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收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争取将所有入驻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园区的企业纳入试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十一)引导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继续由当地政府对该企业予以补助。分离过程中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对服务业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促销服务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十三)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加大财政扶持
(二十四)设立市级现代服务业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2012年安排2000万元,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主要用于市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公共平台及环境建设,突出支持市区服务业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公共平台、服务质量和集聚示范区建设。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财政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五)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对市区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由服务业业资金给予奖励,主要用于集聚示范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市区在建的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项目,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由服务业资金给予补助。允许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公寓。
(二十六)支持市区服务业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对市区新进驻、新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领域的科技研发机构、检测机构、行业服务认证机构等公共创新平台,正常运行满2年及以上且成效明显的,由服务业资金给予补助。
(二十七)支持总部楼宇建设。按照《关于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1〕51号)精神,对相关总部企业和重点商务楼宇进行财政扶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外温商回归的重大项目在市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及核算资格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分支机构,可参照《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1〕1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推进我市服务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提升服务业质量水平。将服务业质量提升和品牌的培育发展纳入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和品牌战略的整体规划,完善服务业质量与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依托我市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市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创新服务平台”,开展服务标准化研究和创新工作,在我市重点发展的旅游、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加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推动我市服务标准化建设,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参与、为主制(修)订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市地方标准。市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化建设等公共服务项目由服务业资金安排补助。
(二十九)支持重点企业培育,建立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评选培育机制,选择一批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品牌效益好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加以重点培育。落实省政府关于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地方税收奖励政策。对市区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市区财税分配体制所确定的比例分别予以奖励,市本级承担部分由服务业资金安排奖励。对县(市)列入省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奖励,由县(市)财政按照省定标准给予奖励。各县(市、区)应将省、市级重点服务业企业人才的住房纳入人才公寓房分配计划。
(三十)落实国家、省两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项目配套资金,对市区服务业项目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并且明确要求市级予以配套补助的,由服务业资金安排配套补助,具体配套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重大服务业国债项目按规定比例配套。
五、加强统筹协调
(三十一)各县(市、区)和功能区要建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或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要有专门从事服务业工作的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市级组建服务业发展机构,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工作力量,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
(三十二)建立市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协调例会制度,形成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全市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完善服务业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全市服务业发展报告。
(三十三)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统计部门要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建立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服务业统计考核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专项分类统计,客观全面反映行业发展状况。
(三十四)建立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建立量化目标和工作情况相结合的服务业工作考核制度,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对县(市、区)、功能区、市级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并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功能区、市级部门。市政府对考核先进的县(市、区)、功能区、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十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学习贯彻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抓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加快服务业新一轮大发展的良好氛围,努力完成我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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