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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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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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乌政发〔2017〕3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乌政发〔2017〕3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31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义务教育整体质量和水平,现就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现状
“十二五”以来,我市义务教育在入学机会、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等方面发展水平显著提高。截至目前,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100%,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100.22%,义务教育巩固率96%,高于全区平均水平。随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进入新型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户籍制度改革、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人口及学生流动给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和城镇学校供给带来了巨大挑战。在一些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突出,农村牧区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整体提升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和均衡水平仍面临巨大挑战。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某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位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农村牧区和城乡结合部倾斜,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和乡镇学校寄宿床位,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巩固和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加快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优先发展,统筹规划。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坚持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做到公共资源配置上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和重点保障。坚持城乡并重和软硬件并重,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高质量,公平共享。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作为重要抓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教育公平,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教育。
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针对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四、工作目标
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两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平接受义务教育。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乡村完全小学、初中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五、工作任务
(一)同步建设城镇学校。科学规划城镇学校布局,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适度超前统筹规划好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保城镇学校建设用地。严格规划审批程序,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套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努力办好乡村教育。合理布局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各旗县市区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牧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同时,办好必要的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普查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1〕11号)确定的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范围和基本原则、处置程序、处置基本方式、处置工作要求,积极推进闲置校园校舍的管理和利用。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着力提升农村牧区教育质量。市和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并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招聘工作,从源头上保证新聘教师质量。积极开展旗县市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重点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旗县市区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交流轮岗到新学校任教时间不得少于3年。认真落实将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60%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政策。各旗县市区要依托自治区和市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着力加强“同频互动课堂”、“名师在线课堂”的建设与应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实施自治区乡村学校“免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加强乡村教师本土化培养。旗县市区根据本地乡村教育发展实际,在本地区核定的中小学专项编制空编总数内提出乡村学校紧缺学科师资的需求计划,通过普通高考,招录热爱乡村教育、自愿到乡村学校从教的优秀本科学生,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等师范院校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在音乐和美术(或艺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中融入优秀传统艺术和体育项目,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
(三)科学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内教督办〔2016〕8号文件)规定,按时完成年度规划任务。到2018年全面完成五年规划建设任务,确保2017年全市剩余6个旗县市区按规划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十三五”时期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全面提升学校标准化办学水平。加强教育信息化能力建设,将学校网络教学和备课环境建设纳入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全面提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信息化水平。大力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农村牧区薄弱学校各类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和技术人员的教育信息化能力研修、培训和应用创新活动,建设一支与信息时代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每生每年小学600元、初中800元,并实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和民族学校适当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继续落实农村牧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政策。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标准化水平,重点提高乡镇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各旗县市区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存量,到2017年底前全部消除大班容量。在此基础上,基本做到农村牧区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城市小学班额不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5人。各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通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实行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各旗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市一级部门确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标准具体分配本级及所乡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统筹使用。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分配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报同级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教师配备等方式,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齐开足课程。全面推行“县管校聘”的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全面清理整顿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各旗县市区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任何部门和单位严禁从学校长期借调教师和管理人员。各旗县市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在岗的长期使用的临聘教师问题。
(六)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各旗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依据《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苏木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61号)规定,落实乡村教师工作补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44号)要求,落实乡村学校与城区同学段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相同的政策。旗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学校教学需求、教师变化等情况,统筹分配调剂使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项用于校长教师交流。对于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当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紧缺学科的优秀教师,可不受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实行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政策。乡村教师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不作外语成绩、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要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22号)精神,城镇中小学校教师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须有在农村牧区中小学或薄弱学校连续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地要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得低于20%。利用闲置校舍改造、新建教师周转宿舍等方式,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周转宿舍建设,彻底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为交流到乡村学校的校长教师提供生活保障。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本地区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符合重特大疾病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救助范围。
(七)改革教育治理体系。各旗县市区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形成经常性、过程性、客观性的义务教育一体化质量监测和督导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在实行“以旗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统筹,强化政府领导、组织、统筹和保障能力。完善中小学管理制度。制定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村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管理和监督运行机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超工作量按超课时进行计算。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推进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障和管理。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行政部门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牧区、边远、贫困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的监控。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各项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加大资助力度,适当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送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嘎查村(社区)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改善学校食堂条件,保障食堂正常运转,扩大食堂供餐比例,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农村牧区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牧区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子女享有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两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75号)要求,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促进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季度检查核查一次,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继续深入实施“小学生公民意识”、“初中生公民素养”教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意见》(内教基函〔2013〕64号)要求,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旗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区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当地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及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督导检查。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将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各旗县市区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做好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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