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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系的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系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系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7〕18号,以下简称省委《实施意见》)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机制的重要性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性投入。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以来,各级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撑。但是,也必须清醒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群众的生育意愿尚有一定距离,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激烈的竞争要求;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人口计生工作是社会发展事业,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财政投入保障尤为重要。因此,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新体系,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来源,加强经费管理,保证支出重点,对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快实现宿州在皖北崛起和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新体系,努力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为实现宿州在皖北率先崛起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目标,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
要按照中央《决定》和省委《实施意见》要求,2010年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按照10%,县级按照70%的比例,足额预算,投入到位,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一是从2010年起,市本级财政要按照人均0.1元的标准,逐年增加人口计生事业经费。二是市财政安排的市直单位预算,凡用于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兑现、宣传教育、生育关怀、育妇健康检查和联系乡镇等日常支出,其资金总额计算为市级投入,列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科目。三是设立人口奖励基金。各县区按照上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额的10%分季度上缴,市财政局设专户管理。奖励基金全部用于各县区计划生育事业。各县区要多方筹措资金,鼓励各级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计划生育事业投入。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人口基金、开发人口产业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向人口计生事业。
三、科学管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支出体系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支出重点,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运行。
优化支出结构,突出“两个倾斜”。一是向重点工作倾斜,把更多的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利益导向、流动人口管理等中心工作。二是向基层基础工作倾斜,调整资金投向,加大对基层经费的补助力度。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从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保健费、基层网络建设等基层基础工作。
围绕支出重点,实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免费向育龄夫妻提供基本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二是确保法律、法规规定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三是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四是确保县、乡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服务经费。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标准,分别由县、乡两级财政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规范支出范围,确保计划生育经费专款专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计划生育事业人员经费支出、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等。
四、强化监督,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水平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制约政策外生育行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宿办发〔2009〕37)精神,建立社会抚养费专户,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征收单位、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开支明细账目。社会抚养费要按不低于80%的比例,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下拨乡级财政,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乡财县管”财政体制中,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级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到位。
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平时督查、半年检查、年终绩效考评的方法,实行财政、计生双目标考核。财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支出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不到位或虚投空转的县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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