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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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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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黑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15〕26号)精神,扎实推进全市标准化改革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结合“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着力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全面发挥标准化在农区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绥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加快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和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新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质量绥化”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强标准化工作基础建设。
1.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标准化工作摆上经济发展和“质量绥化”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当前机构改革中,突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要形成政府领导,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整体工作计划、规划的组织制定、督促落实,搭建高效便捷的标准化协作平台;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协同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发展。
2.加强对标准化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标准化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的宣传活动,逐步形成人人关注标准和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广泛提高人们的标准化意识。大力开展面向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标准化培训,使标准与技术无缝结合。广泛采取“请进来培训、走出去学习”的有效方式,组织人员到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学习,大力培养一批懂标准、懂管理、懂技术的标准化适用型、管理型人才。
3.不断完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利用我市现有的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大中专院校、省市直科研院所专家资源,争取吸收省内外各行业专家,不断充实我市的专家库,建立我市农业、林业、畜牧、机械、化工、电子、服务业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标准化技术机构建设,有针对性的组织各级标准化工作人员、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市直科研院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大中专院校等机构参与和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起草工作,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向标准的转化。
4.建立健全标准化服务体系。在国家和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和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各地及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标准研究、咨询服务、标准制定等标准化技术中介服务组织,拓宽团体标准、协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领域,重点为大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二)抓好体系建设提升标准整体水平。
1.发挥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实施重点突破,支持和引导安达安瑞佳、肇东大庄园等大型科技创新型企业,选择一批关键技术和产品,制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标准,带动和引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整体提升全市标准水平。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科技创新型企业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的起草和制修订工作,争取标准中的话语权。以传统优势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化大农业为重点,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新建项目、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绿色有机食品推广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不断完善“寒地黑土”现代化大农业标准体系。围绕肇东、安达奶牛产业,北林、庆安水稻产业,青冈、明水、兰西玉米产业,海伦大豆产业,北林、望奎生猪产业,绥棱山野菜等各地农业产业特点,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在原有现代化大农业标准体系的基础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田间综合作业机械化、经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引领、地方标准为主体、企业标准为补充的现代化大农业标准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产增收。
3.大力提升服务业标准化水平。为树立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在公共管理、医疗、通讯、金融、旅游、餐饮、商贸和物流等领域全面实施服务标准化工作。以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和绥化市人民医院为重点,带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区管理、行政事项审批、物业管理、公共交通和养老服务等行业构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体系;以兰西民俗旅游、绥棱森林小火车为重点,带动生态游、观光游、文化游、冰雪游等湿地、森林旅游项目构建旅游、餐饮服务标准体系。推动我市服务业上层次、上水平、快发展。
4.搞好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在农业方面,要充分利用已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辐射作用,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标准”先进模式,抓好庆安红高粱、肇东日光温室两个国家级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的示范任务落实工作,同时抓好国家、省、市、县四级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工业企业方面,围绕标准化管理先进企业,抓好“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建设工作。在服务业方面,围绕社会服务、公共管理、通讯、金融、旅游等行业,总结兰西关东民俗旅游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经验,抓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在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领域,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抓出1-2个试点,构建良好人居环境,为大美龙江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改革标准化的管理模式。
1.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寒地黑土”协会等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和联盟产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进行管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各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支持专利产品融入团体标准和联盟标准,推动科技进步。
2.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改革要求,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已逐步由6类逐步整合精简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等4类。为此,企业应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到2017年底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3.强化市县级农业地方标准的动态管理。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对已发布的本地农业标准规范依法复审,对于标龄长、技术落后和不适于指导本地农业生产的标准及时清理、废止或修订,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先进性和规范性,以适应我市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的需要。
4.加大标准实施的宣传贯彻力度。对基础通用标准、强制性标准、节能减排、节水节电、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等重要标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按月查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与发布信息,使宣传贯彻标准制度化、常态化。
5.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管。要认真把握国家、省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的变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相应重点转移到对标准的实施监督上来。对被监管企业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实行登记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保证数据清、底数明,不断探索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动为政府部门提供准确信息和改进建议。各地各部门要重点监督各类强制性标准以及已备案的重点产品、公共服务产品、安全防护产品、节能减排产品等企业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无标生产和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指导。
1.指导和支持县级标准化工作。围绕县级政府提升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和促进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进行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推进政府管理标准化,提高社会各方的标准化意识。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过程中,加强县级标准化能力建设,配备和保留专职工作人员和技术机构,保持标准化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配置专职或兼职标准化管理人员,加强人员的培训,强化对企业标准化的管理,引导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参与和研究各类标准,使企业实现原料入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标准化控制。
3.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分类指导。鼓励中小型企业在生产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引导企业建立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帮助规模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各地要选择一批管理好、有代表性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力度予以重点扶持,迅速提档升级,迅速提高企业知名度、品牌知名度。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召集人,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全市标准化工作,协调解决一些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问题,评价考核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标准化工作,推动标准制定和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二)建立并完善标准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相关人员,抓好本区域、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在标准管理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的统一立项、发布年度制修订计划、编号、审定和对外发布工作。
(三)建立合法明确的标准化专项经费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将属于政府事权范围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标准制修订、标准宣传贯彻、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服务标准化试点等工作经费的使用,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的支持。
(四)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并在评选“优、先、模”中优先考虑。对采标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承担国家级或省级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单位应当在税费减免、贴息贷款等方面适当考虑。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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