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养老扶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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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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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养老扶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家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养老扶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发〔2007〕35号)、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助对象??
户籍在朔州市范围内的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从年满60周岁起纳入养老扶助范围。??
二、扶助标准??
随着我市城乡居民生活消费的快速增长,拟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动态调整机制,使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上。具体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年龄在60-69周岁的失独家庭夫妇按所在县区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10%的标准扶助;70-79周岁的按所在县区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20%的标准扶助80周岁以上的按所在县区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30%的标准扶助。??
其中享受退休养老金的,年龄在60-69周岁的按上年退休养老金10%的标准扶助;70-79周岁的按上年退休养老金20%的标准扶助;80周岁以上的按上年退休养老金30%的标准扶助。
(二)农村居民。年龄在60-69周岁的失独家庭夫妇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0%的标准扶助;70-79周岁的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0%的标准扶助80周岁以上的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0%的标准扶助。??
三、确认程序??
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为简化程序、规范管理,所有养老扶助对象的摸底、资格审查、公示确认及汇总上报执行《山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5〕6号)和《山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7〕80号)文件要求。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材料。??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四、资金来源、管理及发放办法??
扶助资金从扶助对象到龄下月起执行,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资金由各县区、开发区财政自行解决,纳入年度预算;市直单位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解决。资金管理及发放按其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发放办法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工作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采取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养老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三)健全完善制度。要做好本实施意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对于已享受其他社会扶助政策的失独家庭夫妇,各县区本着不低于本文件规定生活水平的原则,自行调整扶助标准。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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