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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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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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沪人口委〔2009〕49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沪人口委〔2009〕49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国人口发〔2009〕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运行10年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是人口计生领域""一法三规""的主要法规之一。《条例》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等精神入手,按照寓管理于服务的总体要求,以维权、服务为主线,以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责任为核心,以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行了全面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的颁布实施,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为我们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宗旨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原则,明确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倡导寓管理于服务,改进服务管理方式,强化优质服务,为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提供方便;强调以人为本,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提高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可及性;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综合治理工作制度。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便民维权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综合管理,将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条例》规定上来,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切实纳入法制轨道。
三、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任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着重从以下方面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学习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宣传服务月”活动。2009年7月为全市《条例》宣传服务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措并举,广泛深入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以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热潮。
2、组织力量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市人口计生委将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编印发放融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信息和生活资讯等内容的《融入城市,开启生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导读》宣传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3、寓管理于服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和执法检查。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各街道(镇、乡)在开展宣传的同时,要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各项服务和维权工作,组织开展集中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摸清流动人口怀孕信息,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违法生育行为。
4、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分期分批地对人口计生系统的干部队伍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市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对区县人口计生委分管领导、科长和街道(镇、乡)人口计生干部进行培训。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组织对村(居)委人口计生干部、协管员的培训。使各级干部深入了解、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法规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四、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公平出发,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围绕《条例》精神,修改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与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协调配合,抓紧启动《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照《条例》的规定,对本地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度等进行全面清理,与《条例》不相符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相关制度与《条例》的一致性,保持整体工作的连续性。
2、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条例》和“一盘棋”新机制建设紧密结合,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区域协作力度,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
3、加强信息采集与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度,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监测工作,全面、及时收集流动人口数据,准确把握流动人口现状和发展变动趋势,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坚持寓管理于服务,加快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形势,按照以人文本和寓管理于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增强服务理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享有的服务、奖励和优待落到实处。要积极创新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以优质服务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5、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整合基层社区服务管理力量,发挥社会组织、群众团体的自治作用,加强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协作配合,加快形成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区域协作、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6、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保障。要利用《条例》出台的有利时机,积极协调,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网络,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为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供必要的保障。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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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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