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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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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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精神,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要求,为加快建立和实施我省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并明确不动产登记职责
按照国家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将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在过渡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各部门之间要通过数据交换、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下同)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按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权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二、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
(一)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可内设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也可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市(县、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具体设置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适当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的编制配备,所需行政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不足部分在本级行政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二)整合组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不动产登记经办职责整合,组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市(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设立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所需事业编制从相关经办机构划转,不足部分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三)市、区职责划分
现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不动产登记职责要划转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市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可在市辖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在市辖区政府政务大厅设立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目前,市辖区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指导。过渡期内以市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为主,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着力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责划分、人员编制划转、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各项登记工作不断档、原来从事各类登记工作人员转入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时间要求,细化任务安排
各市县要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为契机,细化各项工作安排,切实加快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进度,统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梳理、登记资料移交、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及设置统一窗口、颁发统一证书等各项工作。市县两级要同步开展工作,今年10月底前完成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到职责整合到位、机构整合组建到位、人员编制配备到位、新机构运转到位。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业务指导
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各市县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省国土厅、省编办将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我省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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