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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24日宁政发[2009]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放林业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9年9月24日 宁政发[2009]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增强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创新完善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优化配置,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有序进行。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进行,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林地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
3.坚持尊重农民、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不重新调整,不打乱重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5.坚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二、试点单位和范围
试点单位:在彭阳、盐池、永宁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其他各县(市、区)选择1个-3个乡(镇)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本地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子,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已承包的集体林,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进行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其它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尚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不得以招标、拍卖、承包等其它方式发包。
林地权属一经明晰,要及时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换发)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二)放活经营权。按照集体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已承包到户和通过合理流转将林地使用权承包给林地经营者的集体林地,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其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推动森林、林木资源优化配置。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公益林林木资源,发展林业经济。
(三)落实处置权。除国家及地方重点公益林和有权属争议的集体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和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商品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对农耕地上的经果林,允许经营者自主更新。对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林木采伐,须取得采伐指标和审批手续。
(四)保障收益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收益,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以招标、拍卖等其它方式发包集体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承包期内征(占)用林地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按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执行。对林木等地上物的补偿,除合同约定外,要全额支付给林权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各试点县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所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同时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林地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所属乡(镇)政府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林改、主动支持林改。加强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增强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
(一)实地勘界确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县、乡(镇)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勾图,明确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二)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民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争议纠纷调处。对林地承包或林权流转等引发的争议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调处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的原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协商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领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因其它原因造成林权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发放林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试点任务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材料。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试点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自治区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好本地区林改各项工作。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强化指导、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真正建立起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具体工作。各试点地区要积极安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操作,严肃纪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次生产关系的大调整,经济利益的再分配,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试点地区要及时发现和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指导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尤其要注意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全过程,坚决杜绝乱砍滥伐林木行为发生。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谋取私利。对在改革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作风不实、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乱砍滥伐林木、群体性上访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改革平稳运行。
(四)舆论引导,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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