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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0]2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10]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一盘棋”格局,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人口流动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内在需求。流动人口的大量涌现,不仅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给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带来了巨大挑战。当前,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时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既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关键。《决定》将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大任务之一,明确提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强调必须深化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统一管理和优质服务的新体制,为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决定》下发以来,我区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促进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布局出发,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和管理模式、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格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状况以及流动人口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合法权益保障、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还比较薄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总结经验,寻找差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落实工作
各地区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上来,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把《条例》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人口计生、宣传、司法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流出地和流入地责任、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和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各级政务公开的范围,鼓励公众参与,主动接受公众监督。通过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流动人口参与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综合治理服务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全局,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民政、工商、卫生、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互通、多方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局面。
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服务作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卫生、社区警务、物业及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之中,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渠道,形成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新建小区的管理,消除管理漏洞。
坚持社会参与,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出租屋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管理工作中,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探索合同管理、以房管人等有效形式,落实企业法人责任制,督促个人、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
各地区要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服务”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意识,切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认真落实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各项工作职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新体制,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水平。
流入地要按照“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明确责任目标,落实管理职责,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登记、《婚育证明》查验、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免费技术服务等制度,积极为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市民化服务,以多种形式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的融合。
流出地要从源头上加强对流出人员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登记工作,及时向流入地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流出人口办理生育服务事项,依法落实流出计划生育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积极帮助流出人口留守家庭解决困难。
流入地和流出地要加强协调配合,推进两地的区域协作。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的有效办法,促进流入地和流出地有效落实服务和管理责任。
五、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向流动人口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技术服务、生殖保健、便民措施等内容。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开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热线电话,及时解答生育政策、技术服务、办理相关证件等有关问题。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要开展经常性的送政策、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等关怀关爱流动人口的活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
在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手续时,流入地和流出地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查流动人口婚姻生育状况,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料审核、公示公告、登记发证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流动人口合法生育、避孕节育行为提供证件、技术等服务,努力做到服务上门。各地区要建立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认真落实流动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在流动人口较多的集中居住点、企业和市场,要建立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要挂牌公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与人口计生部门协定的流动人口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畅通流动人口免费领取避孕药具的渠道,随时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真正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
要畅通流动人口投诉渠道。通过设立流动人口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等,及时解答群众疑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探索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逐步把计划生育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
六、建立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格局
依托全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WIS)系统,加快建立全区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跟踪服务和管理。充分利用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网络,依托社区和行业信息管理载体,做到信息互联共享。特别是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信息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要互相交换、互为补充,形成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制度,设定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常规统计制度,按时统计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情况。以出租房、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和封闭住宅区管理为重点,强化社区外来人口登记,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以房管人、证件代管”等有效管理形式,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农民工办的作用,建立健全整体联动的部门协调机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内部各业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到位。旗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至少确定1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人员;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居委会,每300名至500名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要配备1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要明确职责、落实待遇。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每年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水平。
要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在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中,统筹考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按照流入地服务管理为主的原则,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正常支出。
要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到位。各级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评估方案,把平时监控、年中抽查、社会监督与年末验收结合起来,严格兑现奖惩,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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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安

不缺这两千多块钱

8分钟前

倾城半夏

后面各少了一个0

5天前

终将散场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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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前

々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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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前

飞鸿过尽

[大笑]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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