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卫计蒙中发〔2016〕207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运用蒙医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卫计蒙中发〔2016〕207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
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运用蒙医药中医药理念、方法和技术,开展的保养身体、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等文件中关于中医药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为目标,充分调动蒙医中医机构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释放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潜力和活力,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原创优势,丰富服务内涵,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化和专业化。加强资源整合,推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向产业化方向转型升级,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可持续发展,推动健康内蒙古建设,提高蒙医药中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贡献度。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与社会非医疗性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以下简称“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协同发展的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促进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和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养生保健服务能力提升,推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服务方式规范、技术方法灵活多样,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消费潜力不断得到释放,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加强规划引导,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科学发展
(一)根据区域经济、健康水平以及社会保障发展需要,将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纳入区域健康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提升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区域健康服务体系中的贡献度。
(二)加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养生保健科室建设,特别是要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中心(科)建设,充分利用蒙医药中医药“未病先防”理念,加强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能力建设,同时发挥好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养生保健服务的指导作用。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在投融资引导、用地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经营规范、合法合规、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发展,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蒙医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
(四)鼓励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与现代高新技术产品相结合,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与互联网、养老、旅游、体育、餐饮、酒店、会展等其他产业融合并协同发展,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的新型产业。推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体验式服务融入特色旅游景点、展览展示区、商业街、文化圈等主题项目建设,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事业发展。
四、强化机构建设,促进服务场所和管理规范化
(一)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要合理划分“治未病”服务区域,规范设置蒙医中医体质辨识区、健康体检区、健康咨询指导区、健康干预调养区、慢病康复区、健康宣教区等。
(二)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按照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相关要求,根据功能与用途进行合理区域划分,配备相应的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设施设备,满足服务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用房应独立设置。开展操作类服务时,应独立设置消毒室,配备消毒设备设施。
(三)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服务环境、用品用具应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要在大厅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并建有相应在管理规章制度。要加强对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文化和知识的科学宣传,营造良好的蒙医药中医药养生文化氛围。不得以涉及蒙医药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假借蒙医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五、明确服务内容,规范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为
(一)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可以提供蒙医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养生调理、健康管理、康复理疗、科普宣教等服务,形成“未病-养生、欲病-防治、慢病-管理”的养生保健一体化服务体系。
(二)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蒙医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非医疗按摩、负压、拔罐、艾灸、熏洗、浴疗等蒙医中医技术及以蒙医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非医疗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蒙医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蒙医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开展。
(三)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养生保健技术规范》系列标准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蒙医常用外治疗法操作规范》,建立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应按照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服务。
(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从事医疗技术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禁止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蒙医中医微创类技术、蒙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能力
(一)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应加强养生保健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强化“治未病”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手段、服务技能和蒙医中医特色疗法的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加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中养生保健类蒙医中医技师队伍建设力度。
(二)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岗位设置包括管理岗位和技术服务岗位等。管理岗位人员应加强卫生和蒙医药中医药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培训;技术服务岗位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开展的服务范围应与取得的资质相一致,同时应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三)针对不同岗位人员,探索院校教育及岗位培训等多形式、多层级的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模式。鼓励医学高等院校培养健康管理等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专业人才,加强从事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蒙医中医医师岗位培训。鼓励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相关专业,规范发展蒙医中医养生保健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实现无缝对接。
(四)鼓励各类高中等院校相关专业教育融入蒙医中医养生保健课程,培养适合未来健康服务需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适应蒙医中医养生保健与运动休闲、旅游、健康保险、文化传播等产业相融合的发展趋势。
七、创新服务模式,丰富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涵
(一)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应积极探索融医疗、养生、保健、康复于一体、全链条的医院发展模式。鼓励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治未病”科室拓展服务领域,开展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以及生活方式、危险因素干预技术与方法研究。
(二)推动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蒙医中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形成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协同发展模式。鼓励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鼓励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对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从业人员的蒙医药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允许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有资质的职业技能人员经考核在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调理服务。
(四)鼓励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研发、改进、推广蒙医中医健康状态辨识评估及干预技术、蒙医中医医疗康复设备及产品。探索集成现有健康状态辨识评估技术,运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蒙医中医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融蒙医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五)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蒙医中医健康保障模式。
八、推动行业自律,加强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监管
(一)支持建立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组织,提升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行业地位,畅通相关政策信息渠道,将适宜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责委托或转移给行业组织。
(二)强化行业组织在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服务内容等方面的自律作用,支持行业组织开展服务流程制订、质量鉴定、服务认证、教育培训、会展交流、咨询统计、信息发布、技能竞赛等工作。
(三)发挥行业组织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行业信誉维护等方面的作用。建立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退出机制,将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四) 推动行业组织研究制定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化体系。
(五)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推动负面清单制度和第三方认证作为市场管理的主要方式。建立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监管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
(一)各级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统一思想、统筹协调,把促进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作为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明确目标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二) 各级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服务指导,及时掌握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态的新情况、新趋势,着力完善相关政策与配套措施,注重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努力为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各级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多种媒体,积极宣传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理念、方法与产品,定期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不断增强社会对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认同感和接受度,培育和激发民众的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需求,推动蒙医中医养生保健在增进健康、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016年12月22日

评论

清风与你醉

生病有多少个原因谁也说不清楚,治未病只是个提法

1天前

记忆的窗景i

给国际神医背书来了?提前预告。

10天前

友ゼ情の族

关于公布2024年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名录的通知

10天前

久碍必厌.

附件:中医药(蒙医药)特色疗法项目名录

10天前

相关法律条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蒙中发〔2016〕206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为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实现中蒙医工作法制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实现中蒙医工作法制化管理(2002年9月19月)《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立足内蒙实际,在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经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促进蒙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