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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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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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蒙中发〔2016〕206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为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卫计蒙中发〔2016〕206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
为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推进蒙医药中医药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为进一步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和市场秩序,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监管与执法机制,严格蒙医药中医药监管与执法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纲领,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和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思路,以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监管体系,健全蒙医药中医药监管长效机制,提高蒙医药中医药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抓手,进一步规范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和市场秩序,遏制非法行医等违法现象,净化蒙医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信息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职权法定,执法有据。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规范监管与执法行为,确保蒙医药中医药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以监督促建设,以监督促发展,促进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实现良性发展。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推进政务公开,明确检查事项,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保障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遵循特色,统筹兼顾。在法律法规制度范围内,以有利于蒙医药中医药原创思维,有利于发挥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有利于蒙医药中医药充分利用人类文明成果和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有利于提升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为目标,对蒙医药中医药实行差别化管理。
三、总体目标
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中,蒙医药中医药监督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和执法制度得到完善,工作内容和流程不断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蒙医药中医药监督能力全面提升;非法行医等违法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养生保健服务内容和行为逐步规范。
四、工作任务
(一)完善蒙医药中医药地方法规和技术标准。
1.总结梳理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明确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与蒙医药中医药执法监督的工作内容,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监督工作相关程序与制度。
2.研究完善蒙医药中医药有关技术标准,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相关标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和服务的标准、规范。
(二)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建设。
1.在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科室,充实配备蒙医药中医药专业的监督执法人员。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人员的法治教育、业务教育和廉政教育,全面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是要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人员蒙医药中医药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使其充分理解和尊重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好地为蒙医药中医药的发展服务。
2.坚持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积极为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人员提供蒙医药中医药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增强其法制观念。通过网格化执法责任制建立与重点单位联系制度,加强日常沟通联系,不定期开展专门培训,提升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人员能力和水平。
3.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促进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的及时公开。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逐步充实完善各类执法检查数据库,建立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蒙医中医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开展蒙医中医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监督医疗机构对医疗卫生和蒙医药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情况,重点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设置、执业范围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2.加强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医师、药师、护理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监督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情况,监督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特别是执业类别、资格、注册等情况。
3.加强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技术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监督检查蒙医中医诊疗标准规范、护理规范、蒙药中药药事管理规范等执行情况。开展对蒙医药中医药特色诊疗服务包括个性化的蒙医中医辨证论治、蒙药中药药事服务、非药物疗法等的监督管理。
4.规范蒙医中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和涉医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涉及蒙医中医医疗服务的违法案件,重点打击假借蒙医中医名义开展非法行医的各种机构。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医托”等诈骗活动。
(四)加强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监督管理。
1.规范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各级卫生计生及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的内涵及外延、监管主体及对象、从业规则等予以明确,对养生机构服务内容、技术手段进行规范。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严肃查处蒙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
2.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蒙医中医健身、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检测和监测等相关产品,以及蒙医中医健康辨识和干预、功能康复等器械设备的管理。
3.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蒙医药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文化传播和知识普及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利用蒙医药中医药文化元素开展特色旅游路线、进行养生体验、设立观赏基地的行为以及各种蒙医药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展览和会议。
(五)加强蒙医中医医疗广告和蒙医中医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监测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及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强化蒙医中医医疗广告的监测管理,审查发布内容和发布形式。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违法广告的案件移送制度和程序。规范“网络问诊”和“微博问诊”等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五、完善机制
(一)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推行“一单两库一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建立实施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及动态调整管理机制。要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蒙医药中医药监督检查事项目录。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三)建立委托第三方开展质量和安全评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开展第三方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服务,培育和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认证、医疗管理服务认证等服务评价模式,建立和完善蒙医药中医药检验、检测体系。
(四)建立实施检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社会信用挂钩的约束机制。探索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将检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一部署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与卫生计生监督管理工作同步落实。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确定一位主管领导主抓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级卫生计生、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能划分,加强对蒙医药中医药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重点做好行政监管措施的制定、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行为界定等工作。各级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作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工作的具体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的具体执法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三)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食药监、公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互为补充的蒙医药中医药监管合力和风险处置能力。
(四)建立和落实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经费的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的日常办公和执法监督工作需要。
(五)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相关信息的舆情监测,及时掌握社会信息动态,建立健全与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相关非常态信息的会商应对机制。要专人负责、随时监测、快速处理,做到早发现、早反馈、早处置,提高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能力水平,依法处置与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职责有关的突发事件。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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