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条文> 民商法类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牡政办发〔200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牡政办发〔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做好全市2007年普通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6〕35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合理配置并开发利用好毕业生资源,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强烈需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需要,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当代大学生的身上,寄托着无数家长的希望,他们的就业问题,是关系成千上万家庭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个大学生就业,就解除了一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就业也是当前大学生最关心的问题,直接关系社会稳定与和谐,是整个就业中的重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切实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大力度,继续把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重中之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2007年乃至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和核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梳理政策,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探索规律,努力建立长效机制。要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就业意见的通知》(牡政办发〔2005〕52号)要求,进一步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做到""四个结合"",即:把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与解决基层人才匮乏问题结合起来,把待遇留人与事业留人结合起来,把高校人才培养工作与基层人才实际需要结合起来,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形成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发[2007]77号)要求,精心组织,搞好服务管理,确保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政策调节,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宽松的条件
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过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落实就业方案。
(一)市区生源(户籍)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就业单位,无论有无接收单位,都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
(二)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就业不受专业、时间、生源地和培养方式的限制。省级优秀毕业生、中共党员毕业生、校级学生干部和紧缺专业毕业生优先吸纳接收。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
(三)外地生源专科(高职)毕业生、特殊专业中专毕业生有意来我市工作,如用人单位(指经过注册的单位,下同)同意接收,经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学用一致原则核准,可以采取""先就业、后落户""的办法在我市范围内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和非师范类毕业生实行相同的就业政策。市区生源(户籍)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双向选择、择优竞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五)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并免费为其保存档案;超过3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按社会待业人员管理。
四、宏观调控,积极强化政府促进毕业生就业职能
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历来是各国政府执政的重要目标,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
(一)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06〕25号)精神,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对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五)继续执行毕业生的有关优惠政策。市属国有企业及80户非公有制企业引进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市政府颁发的工作津贴。3年内,学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元,硕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1500元,博士学位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0元。经费由市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五、加强监管,完善对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体系
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管理的紧急通知》(黑教学[2006]260号)精神,加强对招聘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切实维护好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一)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和查处虚假招聘、就业歧视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招聘会,严禁以宣传为目的的单位参加招聘会。特别要防止以招聘或实习名义诱骗毕业生的虚假招聘,以防上当受骗。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正确理解和处理好见习期与职工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关系。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报到、就业、落户等手续,不得违反协议拒收毕业生,不得随意延长毕业生的试用期和见习期,不得拖欠毕业生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如城市建设增容费、就业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教育补偿金等。
(三)毕业生享有择业自主的权利,任何学校、任何部门都不得干涉毕业生自主择业,不得强迫、指定毕业生将档案、户口存放在各级人才中心或市场。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严禁以命令、诱导、强迫的方式方法指导毕业生择业或保留档案、户口。
(四)毕业生要严格遵守就业协议,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及时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升学、入伍或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均不按违约处理。自派遣之日起,超过3年择业期限的毕业生,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五)要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纳入社会就业大系统,加快完善对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对于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到基层就业的,要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六、规范管理,加强毕业生就业制度建设
(一)完善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制度。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没有注册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在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本单位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劳动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和需求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登记注册。用人单位依据审核结果,在11月-次年5月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接收毕业生。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毕业生见习期管理制度。继续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提高毕业生专业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引导毕业生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道路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毕业生见习期管理。从就业起薪之日起,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见习期相应顺延。见习期满后,本人写出书面总结,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做出鉴定,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依据转正手续,方可为毕业生办理工资定级和职称定职手续。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改派。
(三)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现实需要和信息服务向纵深发展的客观要求,市政府人事局建立了牡丹江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mdjob.gov.cn),专门用于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来牡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凡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和毕业生来牡就业、落户(包括牡丹江籍毕业生),均须通过该网站办理审批。
七、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有关具体工作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管理。报到证的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普通中等专业〈中师〉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学校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转递、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办理就业、落户、提取档案手续。《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是存入个人档案的必备材料,是毕业生身份的原始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每人只有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无效。凡涂改、撕毁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律作废。如《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在报到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一个月后,由毕业学校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发。
(二)规范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手续。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以下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1.有效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地市或县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接收函;
3.非国有单位接收材料(必须有县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意见)。
凡商调函、调档函、介绍信以及不规范的接收证明,均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三)合同制就业的毕业生申请改派,须出具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合同期满需要重新就业的,须出具《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合同就业表》以及接收单位签订的有效就业协议或有效接收函。
(四)将档案、户口保留在毕业学校满2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应将档案、户口迁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毕业学校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签转手续,并将档案、户口迁移转递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五)在校保留档案、户口未满二年的毕业生,以及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保留档案、户口要求回生源地择业或保留档案、户口的毕业生,需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接收函方可办理;已经就业且开具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回生源地择业或保存档案、户口的毕业生需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开具接收函方可办理。
(六)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见习期满一年的毕业生,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去向,本人坚持调整就业去向的,可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毕业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因某种原因改为未就业的,其有效择业期从毕业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七)简化毕业生报到程序。省外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到用人单位或生源所在地报到,档案直接转递到毕业生报到单位。各级毕业生接收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时,要认真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凡未经毕业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以及持假《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的,一律不予接收。
(八)结业生就业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将报到证签发至生源所在地,并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的,按毕业生对待,但不予换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九)毕业生因申请出国、出境学习、报考研究生、专升本考试等原因当年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须由毕业学校出具相关材料,经批准可在2年内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逾期将不予办理。
(十)毕业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回家休养,不得向用人单位隐瞒实际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规定,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在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后3个月内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查询提取毕业生档案,其他人员不得代查代取。因特殊原因毕业生本人前来查询提取档案的,应持单位证明、就业报到证或毕业证书办理提档手续。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非本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无档案管理权的单位等,一律不予办理提档手续。
(十二)驻牡中省直单位及外地驻牡企事业单位,每年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的同时,必须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接收毕业生要事先征得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毕业生报到后,须由接收单位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统一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八、转变观念,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
2007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更是做好""十一五""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行动,安排部署工作,明确目标任务,把就业宣传教育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贯彻就业工作的始终。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前毕业生的就业心态和思想动态,有的放矢地开展就业教育活动。要把教育学生与舆论引导密切结合起来,在媒体上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正面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各地促进就业的经验以及基层创业的先进典型,逐步引导广大毕业生、家长及全社会更新就业观念,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评论

绿水染清风

要不是有怀旧服 一天能对付二百多,早饿死了

10分钟前

泠月

可以呀,问题是哪里有单位接收呢?

10分钟前

疯狂々小男生~

哈哈,有岗位吗?[捂脸][捂脸][捂脸]

5天前

给我手

怎么留。条条框框太多了。小学都要博士毕业的老师

10天前

不在乎得失?

是招聘,不是招考!合同制!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0号2006年12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人事局关于二○○九年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安排意见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人事局关于二○○九年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安排意见(淄教师字[2009]1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人事局,高新区地事局、组织人事部,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根据教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信政办〔2009〕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4〕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