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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内党发〔2011〕11号2011年4月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内党发〔2011〕11号 2011年4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现就自治区各直属机关单位贯彻落实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解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强化监督检查,保证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 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政法委、公安厅参加)
(二) 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换届纪律,教育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进退留转,规范和强化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考察,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选人用人和在党委换届过程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突击提拔干部等行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人社厅、监察厅参加)
(三) 强化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做好“三农三牧”工作、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市场价格调控、房地产调控、规范和节约用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经信委、农牧业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人社厅、国资委、审计厅参加)
(四) 加强对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牵头,自治区民委、纪委、党委政法委、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政府法制办、监察厅、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参加)
(五) 继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强化行政部门阳光运作权力,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监察厅、政府纠风办参加)
(六) 加大对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委、政府法制办、纠风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加)
二、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七) 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案件,严重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的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案件,贪污、挤占、挪用惠农惠牧资金案件,基层干部在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过程中侵害农牧民权益的案件等。(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安监局、审计厅参加)
(八) 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刑事处罚、经济处罚和资格处罚力度。(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经信委、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九) 贯彻落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政法委、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参加)
(十) 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案件查处的协作配合。建立办案工作人才库,加强办案工作队伍建设。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参加)
三、加强作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十一)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群众、联系群众和保障群众权益制度。(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政府办公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监察厅、信访局参加)
(十二) 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等规定,纠正脱离群众的不良风气。(自治区信访局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公安厅、司法厅、审计厅参加)
(十三)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公安厅、纪委、监察厅、信访局参加)
(十四) 认真落实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及有关办法。(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统计局参加)
(十五) 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禁乱铺摊子、乱上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厉行节约的规定,奢侈浪费。(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人民检察院、发改委、财政厅、安监局参加)
(十六) 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禁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自治区外事办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监察厅、审计厅、旅游局参加)
(十七) 认真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财政厅、纪委、监察厅、审计厅参加)
(十八) 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参加)
(十九) 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小金库”治理的长效机制。(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地税局、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二十) 继续开展对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的专项治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委、财政厅、外事办、商务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参加)
(二十一) 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发改委参加)
(二十二) 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重点纠正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和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等问题。(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参加)
(二十三) 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坚决制止违规违法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建厅、农牧业厅、林业厅、政府纠风办、政府法制办、监察厅、财政厅参加)
(二十四) 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分配使用的监管。(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审计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参加)
(二十五)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体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商务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参加)
(二十六) 坚决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人民检察院、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参加)
(二十七) 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力度。(自治区安监局牵头,自治区监察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参加)
(二十八) 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自治区人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二十九)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三十) 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民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三十一) 加强对救灾救济资金的监管。(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三十二) 加强对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三十三) 加强对惠农惠牧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在农村牧区土地和草场承包、流转、占补平衡等环节中发生的损害农牧民利益的问题。(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扶贫办、审计厅、纪委、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参加)
(三十四) 继续做好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占用草牧场清理工作,坚决维护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政府纠风办、党委组织部、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参加)
(三十五) 继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问题。(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参加)
(三十六) 继续深入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厅、人社厅参加)
(三十七) 继续深入治理公路“三乱”问题。(自治区交通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发改委参加)
(三十八) 继续治理涉及企业、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的不正之风,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国资委、民政厅、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住建厅、司法厅、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经信委、通信管理局参加)
四、强化教育和监督,着力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三十九)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特别是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和处置,提高舆情处置能力。(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社厅、司法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经信委、公安厅、安全厅、通信管理局参加)
(四十) 继续推进具有地区、部门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积极营造风清气正氛围。(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总工会、团委、妇联、教育厅、农牧业厅、民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联参加)
(四十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重点加强主要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和用权行为。(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巡视办、政研室、直属机关工委、人社厅参加)
(四十二)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参加)
(四十三) 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治区审计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国资委、监察厅参加)
(四十四) 继续做好巡视工作,强化巡视成果运用,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巡视办、国资委、教育厅参加)
(四十五) 认真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抓好《加强对旗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厅、党委宣传部、党委巡视办、监察厅参加)
(四十六) 加大落实《廉政准则》力度,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专项检查。(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巡视办、国资委、高校工委、监察厅、人社厅参加)
(四十七) 认真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国资委、高校工委、外事办、公安厅、监察厅参加)
(四十八) 坚决整治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问题。(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人民检察院参加)
(四十九) 继续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利用职权委托理财、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住建厅、政府办公厅、旅游局、体育局、经信委、监察厅、人民检察院,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五十) 继续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人社厅、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加)
(五十一)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纪委、人社厅、监察厅参加)
五、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源头防腐工作力度
(五十二) 抓好2011年“全区惩防体系建设强化监督年”活动,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各项攻坚工作,切实完成中央《工作规划》和我区《实施办法》确定的年度任务。(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各部门参加)
(五十三) 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精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政府纠风办、法制办、编办、监察厅参加)
(五十四) 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继续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人社厅、编办、纪委、监察厅参加)
(五十五) 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对司法权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健全司法公开、司法回避、司法问责等制度规定。(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安全厅、编办、监察厅参加)
(五十六) 继续深化财税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取消预算外收入。严格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深入推进公务卡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监察厅、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五十七) 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推进和深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经信委、国资委、工商局、审计厅、政府法制办参加)
(五十八) 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金融办、监察厅参加)
(五十九) 加强金融企业外部监管和内控机制建设。加强社会现金流管理,推动使用银行卡消费。(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六十) 认真查找、监控廉政风险点,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公开透明运行,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以及“制度+科技”等预防腐败工作。(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各部门参加)
(六十一) 继续深化经营性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改革,完善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继续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快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步伐,对非煤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监察厅参加)
(六十二) 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和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力度。(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人民检察院、公安厅、政府法制办参加)
(六十三) 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严肃查处违规审批项目、调整规划以及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自治区发改委牵头,自治区监察厅、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政府法制办、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参加)
(六十四) 继续深化专项资金监管制度改革,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检查制度,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参加)
(六十五) 认真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推动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厅、直属机关工委、党委宣传部参加)
(六十六) 继续加大厂务公开力度。(自治区总工会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国资委、工商联参加)
(六十七) 继续加大村务公开力度,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民政厅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农牧业厅参加)
(六十八) 继续加大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力度。(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民政厅、国资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社厅、交通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法制办、信访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参加)
六、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六十九) 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村民代表会议在村级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农牧业厅、监察厅参加)
(七十) 研究制定加强农村牧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三资”摸底登记工作,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纪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审计厅、监察厅参加)
(七十一) 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和引导基层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服务群众的意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纪委、农牧业厅、民政厅、司法厅参加)
(七十二) 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问责力度,认真解决基层干部在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涉黑涉恶、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等行为。(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民政厅、司法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厅参加)
(七十三) 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基层站所、评议部门和行业风气等工作。(自治区政府纠风办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参加)
(七十四) 进一步推进企业党风建设。重点加强对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监督,坚决查处和纠正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自治区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牵头,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人社厅、总工会,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参加)
(七十五) 进一步推进高校党风建设。重点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加大对高校基建、招生、采购、财务、科研经费、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力度。(自治区高校工委牵头,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审计厅参加)
(七十六) 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党风建设。重点加强对城市社区公共资源营业性收入、公共建设投入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监察厅参加)
(七十七) 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民政厅、司法厅、教育厅、监察厅参加)
七、切实保障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七十八)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自治区的实施办法,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所承担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牵头,政府办公厅、纪委协助,自治区各部门参加)
(七十九) 自治区直属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分类指导职能,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工作任务。(自治区纪委牵头,自治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参加)
按照上述分工意见,自治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年内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往年已明确的责任分工,仍按原分工执行。各牵头部门要按照要求,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系统相关工作职责,各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评论

我恨你ゞ

党和国家的好领导,讲的特别实际[赞][赞][赞]

5小时

横笛听雨

人民的美好向往,人民的父母官,家国情怀无微不至,人长的美!

1天前

千百度

2023年43件实事项目——分工具体、责任明确、可执行性强、达标数据化,很好!非常好!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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