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1 18:47
190人看过
妇幼保健
技术
机构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赣卫人字〔2015〕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
(赣卫人字〔2015〕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编办: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赣发〔2014〕16号)精神,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优化整合资源,构建优质高效、群众满意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各地既要积极推进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又要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做到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快速发展。
--因地制宜。各地要从本地工作实际出发,满足群众需求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
--强化公益。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当突出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通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效率提升。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二、优化整合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建立新的服务体系
(一)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能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职能整合的主要方式为“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市县级:设区市级(下称市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合并,组建成立市级、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保留“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牌子。
市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辖区内妇幼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服务质量监测等工作,对下级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接受下级转诊。
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为本辖区内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等;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
乡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接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乡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加强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领导干部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后任用。具体方案和形式由县级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保留村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引导等相关事务与群众工作。
(二)人员配备和资产管理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
在整合各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过程中,既要贯彻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坚持精简的原则,又要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工作力量弱的地方可适当增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可按实际需求配备人员。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
原妇幼保健机构和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原有房屋资产、设备的作用,严防固定资产流失。
三、切实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切实承担起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全程服务的职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提高妇女保健服务水平。加强妇女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提高母乳喂养率。积极推进宫颈癌、乳腺癌检查,促进妇女常见病早诊断早治疗。
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水平。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和健康干预。
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提高避孕措施的安全性、有效性,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开展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
提高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水平。全面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率,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服务到家、落实到人”的服务特色,提高妇幼健康服务可及性。鼓励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采用中医药技术提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四、建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长效机制
(一)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二)完善机构建设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须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规范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推进全省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建设要求。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将之纳入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人员准入制度和准入标准。加强人才培养,积极选派技术骨干参加国家和省举办的人才培训项目。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对从事妇幼保健、专业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职称晋升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实行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累计一年以上政策。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人才,打造学科带头人。
(四)完善考核监管机制。各地要将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审批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强化质量监管,强化考核评估。做好“全国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评选、推荐工作。推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优化整合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保证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
(三)做好宣传引导。改革需要广大卫生计生干部职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对政策的准确理解。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计划生育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宣传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长远意义,宣传各地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增强信心和决心,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