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询律网小编整理
2024-11-20 18:54
119人看过
林业
农民
专业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湘林改〔2012〕13号)各市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湘林改〔2012〕13号)
各市州林业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内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29号)精神,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行为,维护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林业和绿色湖南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林业要素配置效率,有效解决林业小生产与大市场连接的交易费用大、风险成本高、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遵循经济规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是促进互助合作、突破家庭分散经营格局、发挥规模经营优势、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战略举措,也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完善乡村治理结构,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扶持政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市场运作为导向,以促进林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依托优势林业产业和特色产品,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优化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生态化水平,推进林业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围绕发展林业生产,利用组织优势和规模优势,全力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服务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强化服务。
2、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体制。
3、以市场运作为导向。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益共享为纽带,紧紧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和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4、以政府引导为保障。切实加强政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强典型示范,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提高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省建立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覆盖全省40%以上的林区乡镇和20%以上的涉林农户,主要林产品的60%左右通过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加工和销售。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网络,实现林农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机制创新。
三、依法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一)依法设立登记。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林木种苗与花卉生产、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林下种植、林间养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旅游、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经营业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都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联合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依法以资金、林木、林地、产品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每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到成员总数的80%,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及时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领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二)依法制定章程。设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要求,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章程应当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
(三)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依法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利益分配、大额开支、财务审计及其机构变更、管理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制,同时可以依法设立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
(四)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利益分配公平合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7〕15号)进行会计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借贷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应定期、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等会计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六)依法进行变更和注销登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要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因章程规定、成员大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维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省级财政将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进一步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也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筹措资金,逐年加大投入,支持本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纳入国家和省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支持范围。鼓励农民林业合作社协会群体和有关联的企业产品群体,建立信用联保中介体系,设立担保基金。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长银发〔2009〕77号)的要求,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根据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可至10年,并尽量减轻贷款客户利息负担。对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原则上应低于同期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农民贷款业务,应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对信用记录良好、满足信贷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综合授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支持通过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业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投保森林保险,加大财政补贴保费力度和范围,不断提高林农参保率和保险覆盖率,提高林农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切实保障林农权益。同时,不断加强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满足多元化的林业保险服务需求。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一是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基础优势和群团优势,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金融资本等进入林业产业,顺利实现项目、资金与林业产业的融合与对接。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二是大力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专项规划,优先享受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科技推广项目。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木优良品种(系)选育及林木高效丰产栽培技术、森林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构建技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技术、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项目。四是对符合林业贷款政策的贷款项目,优先给予贴息扶持。
(三)实行税费和林产品运输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依法成立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从事林木的培育种植、林产品的采集、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从事林业机耕、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林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运输自产林产品的,比照国家有关运输农产品优惠政策执行。
(四)鼓励创建知名品牌。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商标注册、品牌创建、产品质量认证等活动。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以及通过国家认证、获得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应当对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五)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其成员依法采伐自有林木,可按森林经营方案执行。
(六)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台扶持措施,积极协助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证工作。凡是符合登记条件的,要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对已登记办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执行监管不年检的规定。
五、不断强化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林业、税务、金融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和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息报告和交流制度,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为各相关部门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切实做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试点示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指导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搞好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工作站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指导单位。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各地要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帮助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掌握好政策和经营技术,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四)抓好典型示范。各地要按照抓示范、育典型、以点带面的思路,大力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成员知识化和产品安全化示范。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发展培育一批成员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带动能力较强、产业优势较为明显的典型,带动当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跨县跨市跨省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湖南省林业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银监局
湖南保监局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湘政发〔2013〕3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全面小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