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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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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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6〕31号2016年)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16〕31号 2016年)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落实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自治区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围绕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二、基本原则
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监管。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统一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
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规定的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为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离异或丧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方或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
5.现家庭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伤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
6.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证件遗失无法提供的家庭,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供生育情况证明;有单位的,同时单位要提供生育情况证明。
7.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呼和浩特市或一方户籍地为呼和浩特市的。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本市同一旗县区的,可以自主选择领取地,但需提供另一方旗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开具的未领取一次性扶助金的证明。
(二)不予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对象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4.在其他地区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
5.户籍不在呼和浩特市或迁出呼和浩特市的;
6.对于已经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家庭不再补发;
7.已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伤残特殊家庭,由伤残转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8.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一次性扶助金领取条件的。
(三)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1.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表;
2.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无异议后上报旗县区卫生计生部门;
3.旗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确认。与全员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经审核确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建档备案安排发放一次性扶助金并上报有关资料;
4.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四)一次性扶助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发放;
2. 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按《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均按2015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发放,做到城乡统一标准,伤残、死亡家庭统一标准;
3.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时,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含49周岁)的,夫妻双方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时间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领取一次性扶助金;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时,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按女方年龄满49周岁时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领取一次性扶助金;
4.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离异或丧偶,一次性扶助金可按照以下情况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全额领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双方再无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双方各领取50%;若一方有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可全额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丧偶可全额领取。各旗县区针对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制定具体确认领取条件。
(五)一次性扶助金来源及发放形式
1. 本次发放范围为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按《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漏报不补报;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旗县区列入当年计划,按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发放,列入2017年度旗县区财政预算,市级不予补助。
2.自2017年开始,新增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全部列入旗县区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此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3.领取了一次性扶助金的夫妻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全部退还,领取一次性扶助金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再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应各退还领取金的5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认真对待,精细工作,要结合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和重要节日,开展好走访慰问等“关怀关爱暖心”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政策由过渡期落实向常态化推进夯实基础。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依托现有的“国家三项制度”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的金融体系,使用特别扶助金同一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银行代理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确保将一次性扶助金纳入“财政一卡通”,以“直通车”形式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
(三)做好政策解答。各地要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好走访慰问等“暖心”活动,积极做好精神慰籍工作,维护稳定大局,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四)落实扶助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一次性扶助金的发放在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扶助关怀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确实困难,须本人提供申请材料,民政部门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低保待遇;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治疗或遇到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可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五)强化督导考核。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将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一条落实情况纳入旗县区党政领导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ZG-201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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